1. 防爆电机需要3C认证吗
目前,国家对防爆电机、防爆水泵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对实行许可回证制度的产品不再答重复发其他证,也就是不需要3C认证。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实行3C认证的产品国家都有公开的产品目录,详情你可向当地省、市质量监督政府部门求证最新规定(部分目录动态调整)。
2. 注册防爆电气安全检测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防爆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办理防爆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并提供资料和样机。
送检资料
1、企业资证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初次送检时),单位介绍信/委托书/申请函。
2、企业质量保证书
按GB3836.1-2010的规定,企业在送审时,应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书。当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认证,提供ISO9000系列认证的复印件即可。
3、技术资料
企业送审的技术资料包括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产品图纸、使用说明书等。所有的技术资料应一式两份。
a) 企业标准/技术要求
产品的企业标准/技术要求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其内容除应包括产品的性能要求外,还应包括防爆方面相关的内容:如基本参数、防爆标志、使用环境条件、防爆性能要求、防爆性能的相关试验、与防爆相关的标志等。
b) 产品图纸
当企业申请本安型电气设备的防爆合格证时,应提供总装图、电路原理图、印刷线路板图、丝印图、元器件材料表及铭牌图等。当企业申请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防爆合格证时,送检技术资料应包括能反映样品防爆性能的图纸(包括总装图和零件图)。当总图能明确表明产品的防爆参数及结构时,也可只送检总图。
c)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基本参数、防爆标志、产品外形图、安装、维护、订货须知以及向用户明示确保在安装、使用中产品防爆性能的注意事项。
d) 其它资料
对于有胶粘、浇封的产品,应提供相应胶粘剂、浇封剂的型号名称、性能说明以及有关的工艺文件。对于塑料外壳的产品,应提供塑料的材质及相应性能文件。
4、申请防爆合格证的送检样品
企业送检的样机应与审核图纸一致,并装配完整,其检验台数应满足要求。如果有特殊拆装工具时,应一并送到。对于浇封型电气设备,应送浇封完好和未浇封的产品各一套。观察窗的透明件应另送5件,至少3件。灯具的透明件应另送8件,至少5件。橡胶老化试验应提供35×15×6橡胶块3~5块。塑料外壳绝缘电阻测定须提供直径150×60的塑料片2块。如尺寸允许,可直接对塑料外壳进行测定。
5、申请方式:
5.1自由申请: 送检单位自行申请,自行准备相关资料,自行协助调试样机,自行修改资料中不规范的部分,周期相对较长,综合费用较高。
5.2 代理申请:代理申请是指由专业的防爆电气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办全过程,中间的资料修改,样机调试,进度协调交由代理机构*根据授权完成,进度有较好的保证,中间的签订委托协议后大约30天就可以拿到证书,缺点是需要支付代理机构一些代理费用。
关于取证时间说明:
图纸、样品齐全,且都符合标准规定,没有特殊复杂试验,一般为一个月。[1]
关于取证费用说明
根据产品的防爆标志、产品复杂程度、大小、有无复杂试验项目、考虑代表型号。一般为10000元左右,代表型号每个另加10%。大型成套产品、系列产品、中心收费标准中未列的,按照《合同评审程序》执行,协商确定。[1]
更改
如果防爆合格证内容有误应及时进行更改,单位地址的变更及原制造单位名称改变,应持变更手续及申请函进行变更。
到期换证
当企业的防爆合格证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企业应在有效期前后三个月内提供一份换证的申请函,并应携带以下的资料再次申请换证。如有意外情况,应及时通知我中心。申请函包括申请换证的产品名称、型号、原防爆等级、原防爆合格证号和产品有无更改的说明。企业还应将到期的防爆合格证及送检过的技术资料送至中心重新审查,并提供复检的样品。
国内机构
编辑
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CQST)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国家安全生产甲级检测检验机构,它是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授权的唯一的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同时也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进出口防爆电气产品验证试验机构;
相互认可的机构有:中国船级社认可的船用防爆电气产品检验实验室;美国能源部认可的NVLAP电动机效率实验室;IECEX国际实验室。CQST承担按照中国国家标准GB3836系列等对防爆电机、防爆电器、防爆灯具、防爆仪器仪表、防爆通讯设备、防爆运输车辆和防爆机械设备(如防爆电梯、防爆起重机)等防爆电气产品防爆性能的审查和检测,颁发防爆合格证;CQST还能够按照IEC60079系列、欧洲EN50014、美国UL和FM、加拿大CSA等标准进行防爆产品及电动机产品试验工作,CQST与国外多家防爆认证检验机构(挪威NEMKO、DNV,德国PTB,美国UL、FM,澳大利亚TESTSAFE,法国LCIE、INERIS,英国BASEEFA,俄罗斯CCVE,荷兰KEMA,日本TIIS等)建立了相互认可检验结果的合作关系。
CQST追求检测技术的卓越,注重品牌形象和保护客户知识产权利益。以严肃的工作态度、严密的工作程序、严格的工作要求以及先进的设备、一流的技术向您提供公正准确、科学可靠、优质高效的服务!
国家级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测站(NEPSI)
国家级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站(NEPSI)是经国家授权,专业从事防爆基础技术研究和防爆试验、产品认证及工程项目防爆安全检查、评价的技术机构。
NEPSI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x组织认可的国际防爆实验室;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国家安全生产上海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批准设立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设备审查部防爆仪表工作站。
NEPSI试验室始建于1979年,并于1985年正式建成投入运行。1986年1月,防爆试验室经国家劳动部审查认可,正式被命名为“国家级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站”。
NEPSI严格按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运行,在人员素质、试验设备和测试仪器、管理等方面都具有相当的水平。作为上海仪器仪表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SITIIAS)的重要组成部分,NEPSI的检测能力和检查能力获得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NEPSI曾多次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赴英国SIRA、德国PTB和美国FMRC等国际著名防爆检验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其主要检验工作均由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担任。其中,有的是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委员会、中国劳动保护学会、上海防火防爆专业委员会、美国仪表学会防爆电气设备委员会(ISA SP12)、国际电工委员会防爆电气设备认证体系(IECEx)的委员、IECEx体系国际评审员;有的曾去英国SIRA、美国工厂联研会(FM Global)、德国联邦物理技术研究院(PTB)、德国北德集团认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TUV Nord)、德国矿山安全设备检验局(DMT/BVS,现名EXAM BBG)、法国国际检验局法国中央实验室(BV/LCIE)、日本劳动省产业安全技术研究所(TIIS)、澳大利亚TestSafe/SIMTARS、韩国KTL/KOSHA、匈牙利BKI、西班牙LOM等世界著名防爆检验机构进行过专业考察或开展合作研究工作。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PCEC)
中国防爆电气检验机构PCEC 即国家安全生产天津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 , 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电气安全检验研究实验室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AS)、国际电工委员会防爆电气设备标准认证体系(IECEx Scheme)、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中国船级社(CCS)认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授权的电气防爆、大气环境、船用电气产品和电动机型式检测检验研究实验室,行政上隶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PCEC不仅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x防爆电气检测实验室。而且也是中国船级社(CCS)、德国联邦物理技术研究院(PTB)、法国国际检验局(BV)/中央实验室(LCIE)、俄罗斯防爆及矿用电气设备认证中心(CCVE)和挪威船级社(DNV)认可的检验机构。
PCEC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研究环境、先进/齐全的检验设备和仪器、高水平的专业检验研究人员和完备的检验资源,实验室质量体系符合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试验室能力能够满足中国标准、IEC标准和EN标准的各种防爆结构类型的型式检验和其他环境试验。
PCEC具有一大批在上述特殊环境领域里年富力强、高技术水平的机械、电气、仪表专家和石油、化学专家,他们有着丰富的实验室检验研究和安全生产现场检测的经验。多年来,PCEC连续承担了防爆电气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全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国际IECEx和欧洲ATEX防爆电气产品的认证检验工作,相继完成了天津市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多项研究课题,承接了大量的石油、化工、制药和军工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技术服务。
实施细则
编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
最新实施细则在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实施,编号XK06-014。
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根据产品具体特点按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1]
适用范围
编辑
新实施细则共划分17个产品单元:
1、防爆电机:中心高≤160mm,或额定功率≤15kW,防爆电机:160mm<中心高≤280mm或15kW<额定功率≤100kW,防爆电机:280mm<中心高≤500mm或100kW<额定功率≤500kW,防爆电机:中心高>500mm 或额定功率>500kW。
2、防爆电泵类
3、防爆配电装置类、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
5、防爆起动器类
6、防爆变压器类
7、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
8、防爆插接装置
9、防爆监控产品
10、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11、防爆空调、通风设备
12、防爆电加热产品
13、防爆附件、Ex元件
14、防爆仪器仪表类
15、防爆传感器
16、安全栅类
17、防爆仪表箱类。
3. 防爆合格证的实施细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内共和国工业产容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
最新实施细则在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实施,编号XK06-014。
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根据产品具体特点按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4. 关于防爆认证
这样的产品属于防爆电器类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有强制认证要求。取证机构比较多: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CQST)、上海仪器仪表自控系统测试所的国家级仪表防爆和安全监督检验站(NEPSI)和石油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PCEC)都可以提供防爆认证,而且这三个单位是IEC组织认可的,在满足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顺便取IECEx的国际防爆认证,方便在海外销售。
如果你的产品只是极少量的特殊订单,取证不很划算。可以考虑打打擦边球。
就是,你将该类产品设定为系统集成产品。你按照各种散件单独列出供货清单。这样,只有防爆压力变送器是属于防爆电器的。等货到现场后,你派公司的专业现场服务提供组装服务。只要按照GB施工规范施工就可以了。这种施工并不麻烦,主要就是按照变送器的厂家提供的安装说明去做就好了。但是你不可以在产品护罩上挂防爆铭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你用在护罩上开一个观察窗,露出变送器的铭牌。然后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外壳不具备防爆功能,只是为了增强防护等级。防爆认证文本就提供变送器厂家的就好了,算你的二级供应商。而且防爆变送器本身并不必须使用防护罩,这种应用方法是绝对安全可靠的。
防爆变送器有本安型Ex i和隔爆型Ex d 两大类,如果客户没有明确,建议你选后者。建造成本较低,而且完全符合各种强制规范。
5.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总则
1.1 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根据产品具体特点按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1.4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的变化,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会适时进行调整。
表1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表 序号 产品单元名称 产品举例 1 防爆电机:中心高≤160mm
或额定功率≤15kW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交流、直流、异步、同步、单相、三相、变频、永磁及脉冲电机 2 防爆电机:160mm<中心高≤280mm
或15kW<额定功率≤100kW 3 防爆电机:280mm<中心高≤500mm
或100kW<额定功率≤500kW 4 防爆电机:中心高>500mm
或额定功率>500kW 5 防爆电泵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泵,如管道泵、潜水泵、暖水泵、污水泵、潜油泵、屏蔽泵、密封泵 6 防爆配电装置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配电箱(柜)、动力检修箱、接线箱 7 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开关、按钮、断路器、控制柜(箱、器、台)、操作柱、检漏继电器、电气综合保护装置、保护器、信号保护装置、司钻台、司机控制器、断电仪产品或系统 8 防爆起动器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起动器、软起动器、变频器 9 防爆变压器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移动变电站、变压器、调压器、互感器、电抗器 10 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动执行机构、阀门电动装置、电气阀门定位器、电动阀、电磁阀、电截止阀、电切断阀、调节阀、电气转换器、制动器、推动器 11 防爆插接装置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连接器、插销、插座、插销开关 12 防爆监控产品或系统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摄像机、云台、监视器、监控(分)站、声光报警器、火灾报警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静电报警器(仪)、计算机、键盘、显示器(仪、屏)产品或系统 13 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对讲机、扬声器(电喇叭)、话站、电话机及关联设备、语音信号报警装置、电铃、打点器、信号发生器 14 防爆制冷、通风设备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防爆空调、制冷机组、除湿机、风机、电风扇、扇风机 15 防爆电加热产品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加热器、电暖器、加(伴)热带、加热棒、电热板、加热管 16 防爆附件、Ex元件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防爆接线盒、穿线盒、分线盒、密封盒、接头、挠性连接管、电缆引入装置、风扇(叶)、接线端子、端子套、绝缘子、空外壳 17 防爆仪器仪表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或本质安全防爆系统的各类智能终端、数据采集器、集中抄表器、信息钮、计数器、编码器、解码器、读卡器 18 安全栅类 用于本质安全防爆系统的各类齐纳安全栅、隔离安全栅、安全限能器、耦合器 19 防爆仪表箱类 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仪表箱(盘、柜)、电度表箱 注:1)企业生产的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所有防爆电气产品均应按表1划分的产品单元进行申报。当防爆电气产品的名称与表中所列名称不一致时,可根据其功能划入相应单元,特殊情况时由企业与防爆电气审查部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2)对于防爆电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单元,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
3)对于含有两个及以上产品组成的防爆系统,应按系统的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该系统包含的各部分产品都属该产品单元。
4)如成套设备中含有表中产品单元所列的防爆电气产品,则这些产品也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如加油机内部的防爆电动机、接线箱等;防爆起重机内部的电动机、控制箱等;防爆运输车辆中的电动机、控制箱等。
6. 防爆认证如何办理费用多少
防爆认证根据你的产品来定,单独办理某种产品一张防爆合格证的费用约1万元专左右。
防爆电气产属品还需办理:防爆CCC认证(以前办理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现在不需要办生产许可证了,需要办理3C认证。)
乐清市铭星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办理防爆电气CCC认证、防爆合格证办理。
防爆电气类产品 不在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了,预计2019年上半年发布CCC防爆电气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到时需要办理防爆电气CCC认证证书了。
防爆灯具暂时没有要求办理CCC认证(3C认证),只需要办理防爆合格证就可以了。
7. 防爆型隔爆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先下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按细则准备相关资料递交质量监督局,【以下是细则摘录】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名称”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单元”按表1的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且规格型号应依据申请企业的防爆合格证书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填写。申请组装型的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应加括号注明“组装型”,生产型可不注明。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5申请取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是摘录】
然后按照《细则》内的附件2《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对公司进行模拟检查,不足的地方做改进,未完成的文献做补全。
然后等第一轮实地考察,一般都会查出很多问题,因为防爆生产许可证比ISO要求严格很多,而且很多细节在《办法》里体现不出,只有现场检查才能指出。问题不大的做限时整改,问题较多且严重的只能整改好重新走一遍流程。
其他细节可以参考《细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8.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内容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 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 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以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 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 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