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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有什么规范

发布时间:2022-04-27 09:17:47

Ⅰ 油漆车间配电防爆要求

⑴ 喷漆车间厂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结构,不宜设在二层以上的建筑物上。贮存和调漆应在符合防火要求的专门房间内进行。地面应采用耐火且不易碰出火花的材料。

⑵ 喷漆厂房与明火操作场所的距离应大于30m。

⑶ 喷漆车间和喷漆料、溶剂贮存、调配间的各种电器应符合电气防爆规范要求。如采用非防爆灯具,可在墙外设强光灯通过玻璃照射。

⑷ 严禁烟火。工作人员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生产场所。

⑸ 动火检修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如事先清除油漆及其沉淀物,并办理动火证审批手续。

⑹ 根据生产情况,设置通风和排风装置,将可燃气体及时迅速排出。中小型零件喷漆时,最好采用水帘过滤抽风柜。通风机必须采用防爆风机,排风扇叶轮应采用有色金属制作,并经常检查,防止摩擦撞击。所有电气设备应有良好接地。如果车间没有严格的保温要求,最好采用自然通风。

⑺ 操作时应控制喷速,空气压力应控制在0.2—0.4MPa,喷枪与工作表面的距离宜保持在300—500mm。

⑻ 车间里的油漆和溶剂贮存量以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为减少挥发量,容器应加盖。

⑼ 露天喷漆作业时,不应进行焊割、锻造、铸造等明火场所。

⑽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大型机械、机车等机件庞大且又不宜搬动的喷漆操作,若需现场作业,而现场的电气设备又不防爆时,应将现场电源全部切断,待喷漆结束、可燃气体全部排除后方可通电。

⑾ 尽量采用先进的工艺。如采用静片喷漆工艺,扩散的漆雾大大减少。又如采用电泳涂漆,以水作溶剂,可避免爆炸危险。

Ⅱ 防火防爆的基本措施

防火防爆的基本措施是“消除着火源”。
防止产生着火源,使火灾、爆炸不具备发生的条件。应严格控制以下8种着火源,即冲击摩擦、明火、高温表面、自燃发热、绝热压缩、电火花、静电火花、光热射线等。
防火防爆的组织管理措施:
1、加强对防火防爆工作的管理。各级领导干部,都要重视这项工作。
2、开展经常性防火防爆安全教育和安全大检查,提高人们的警惕性,及时发现和整改不安全的隐患。
3、建立健全防火防爆制度,例如防火制度、防爆制度、防火防爆责任制度等。
4、厂区内、厂房内的一切出人和通往消防设施的通道,不得占用和堵塞。

Ⅲ 加气站防火防爆的禁令包括哪些

1、严禁在站区内吸烟、打手机及携带各种火种。
2、严禁不办理动火手续在站区内内动火作业。
3、严禁穿化纤服装容和带钉的鞋进入站区。
4、严禁到处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
5、严禁在站区内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操作。
6、严禁汽车加气时不熄火,不关闭音响和车灯。
7、严禁用汽、轻油清洗设备、衣服、工具及地面。
8、严禁堵死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消防工具和设备。
9、严禁随便使用站区周围的消防水源。
10、严禁损坏站内的防爆装置及设施

Ⅳ 《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版特殊情况权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Ⅳ 防火防爆应注意哪些事项

防火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如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设备及其包装和运输工具是否符合防火技术条件,设备或容器的安全阀、阻火器、爆破片、紧急切断阀、过流阀、水封、单向阀等防火安全附件或装置是否齐全、合格、适用,包装的材质、容积、重量、构造、型号、标志等是否符合所装物品的要求等。
2、用火、用电及其他火源管理。如烘烤、熬炼、气焊、电焊、热处理等用火管理情况,是否都有动火审批手续和相应的安全措施,电气没备、线路等安装、敷设、选型是否符合场所的防火防爆要求,设备、储藏及建筑物的防静电、防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
3、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如建筑物的平面布局、防火间距以及与四周建(构)筑物和设备装置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类别要求,建筑物的装饰装修、防火分隔、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消防道路是否畅通等。
4、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对历次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如何,是消防安全检查的一个重点,在检查时应注意三点:一是上次检查的认定火灾隐患是否准确无误;二是没有整改的原因是什么;三是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或其他临时安全措施。
5、消防组织和防火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如单位的专职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定期组织学习和训练,专职消防队的执勤备战情况如何,义务消防队员的分布是否有空白点,本单位及重要部位有无必要的防火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如何等。

Ⅵ 防火防爆技术有什么要求

凡是从事安全生产的单位都要确保防火安全,其范围有机械加工类、制造业、汽车修理、内纺织业、造容纸业、木材加工、粮食加工、化学制药、冶炼企业等都需要进行防火;而防爆措施只限于化工企业之中的重点部位处,尤其是附有存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和石油化工以及火化工单位,常见氮肥生产、氧气生产、乙炔生产、合成纤维生产、塑料生产、橡胶生产、炼油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电解过程、氧化过程、硝化过程、氧化还原以及氯化过程、冷凝蒸馏干燥等过程中危险工艺处。

Ⅶ 关于电焊作业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有哪些

1、为防止火灾和爆炸类事故的发生,在作业前应仔细检查作业场所,在企业的禁火区内严禁动火焊接。
2、作业场所周围10m的范围内不得存在有易燃易爆物品。
3、在进行气焊或气割作业时,要仔细检查瓶阀、减压阀和胶管,不能有漏气现象,拧装和拆取阀门都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4、在进行电焊作业时,应注意如电流过大而导线包皮破损会产生大量热量,或者接头处接触不良均易引起火灾。因此作业前应仔细检查,对不良设备予以更换。
5、应该注意在焊接和切割管道、设备时,热传导能导致另一端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爆炸,所以在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对另一端的危险物品予以清除。
6、切割旧设备、废钢铁时,要注意清除其中夹杂的易燃易爆物品,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类事故。
7、当工作地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
(1)堆存大量如漆料、棉花、干草等易燃物品,而又无法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时;
(2)焊接与切割可能形成易燃易爆蒸气或积聚爆炸性粉尘时;
(3)新涂油漆而油漆尚未充分干燥的结构;
(4)处于受压状态或者装载易燃易爆介质、有毒介质的容器、装置和管道。
8、在作业现场,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要检查灭火器材的有效期限,保证灭火器材有效可用。
9、焊接、切割作业结束后,要仔细检查现场,消除遗留下的火种,避免后患。

Ⅷ 防火防爆国标规范有哪些

多的是。设计阶段是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

Ⅸ 电气防火防爆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电气防火防爆基本措施有哪些
根据场所特点电气防火防爆所采取的基本措施有:
(1)正专确选用属电气设备。具有爆炸危险场所应按规范选择防爆电气设备。
(2)按规范选择合理的安装位置,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是防火防爆的一项重要措施。
(3)加强维护保养检修,保持电气设备正常运行:包括保持电气设备的电压、电流、温升等参数不超过允许值,保持电气设备足够的绝缘能力,保持电气连接良好等。
(4)通风:在爆炸危险场所,如有良好的通风装置,能降低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5)采用耐火设施对现场防火有很重要的作用。如为了提高耐火性能,木质开关箱内表面衬以白铁皮。
(6)接地:爆炸危险场所的接地(或接零),较一般场所要求高。必须按规定接地。

Ⅹ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10)防火防爆有什么规范扩展阅读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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