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不锈钢储罐的注意事项
(1)储油罐、储罐区防火防爆应按GB50183,GB50074规定。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应按GB50151规定。
(2)储罐区应保持整洁,防火堤内应无干草,无油污,无可燃物。
(3)储罐区排水系统应设水封井;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阀门;油罐放水时,应有专人监护,及时清除水封井内的残油。
(4)储罐区内不应装设非防爆电气设备和高压架空线路。
(5)储罐区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保持完好。
(6)储油罐顶部应无油污,无积水。储油罐进出油管线、阀门应采取保温措施。
(7)储油罐顶的透光孔、检尺孔盖、垫片应保持完好,孔盖应盖严密。量油口应装有不打火花的金属垫片。
(8)储油罐上的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底座应装设阻火器。阻火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9)储油罐进出油管线应装设韧性软管补偿器。
(10)钢制储油罐罐体应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点沿罐底边每30m至少设置一处,单罐接地不应少于两处。
(11)每年春季应全面检查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测试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12)浮顶罐的浮船与罐壁之间应用两根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连接。
(13)储油罐装油量应在安全罐位内运行。
(14)当凝油油位高于加热盘管时,应先用蒸汽立管加热,待凝油溶化后,再用蒸汽盘管加热。
(15)不应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上罐。在罐顶不应开、关非防爆电筒。
(16)储罐区内油管线动火、清罐作业应执行行业规定。
(17)储油罐着火,应立即报告并停止着火油罐的一切作业。组织灭火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❷ 谁有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涉及规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三章 区域布置
第四章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
第五章 油气厂、站、库防火设计
第六章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第七章 消防设施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
附录三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四 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五 增加管道壁厚的计算公式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统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油气生产、储运的设计。
不适用于地下和半地下油气厂、站、库工程和海洋石油工程。
第1.0.3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的防火设计, 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
第l.0.4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为五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1
注:①本表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部分内容。
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2.0.2条 油气生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 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 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第2.0.3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五类,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按附录四执行。
第三章 区域布置
第3.0.1条 区域总平面布置应根据油气厂、站、库、 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火灾危险性,地形与风向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第3.0.2条 油气厂、站、 库宜布置在城镇和居民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宜避开在窝风地段建厂、站、库。
第3.0.3条 油气厂、站、库的等级划分, 根据储存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储罐总容量,应按表3.0.3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油气站、库分级表3.0.3
一、当油气厂、站、库内同时布置有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两类以上储罐时,应分别计算储罐的总容量,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和压气站,当储罐容量小于三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走为三级厂、站;
三、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储罐容量小于四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定为四级厂、站;
四、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从及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输气工程的其他站仍应为五级站。
第3.0.4条 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应按表3.0.4的规定执行。
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表3. 0. 4
注: ①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二执行,但油气厂、站、库与相邻厂矿企业一栏的防火间距系指厂、站、库内的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丙类设备、容器、厂房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②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 35kV 及以上变电所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当火炬按本表防火间距布置有困难时,其有效防火间距应经计算确定。放空管按表中火炬间距减少50%。
④35kv及以上的架空线路。防火间距除应满足1.5倍杆塔高度要求外,且应不小于30m。
第3.0.5条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0.5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厂、站、库围墙以外。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m)表3.0.5
注:当气井关井压力超过25MFa时,与100人以上的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和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现定的数值增加50%。
第3.0.6条 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 仓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企业确定防火间距。
第3. 0.7条 通往一、二级油气厂、站、库的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5m,三、四、五级油气厂。站、库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
第3. 0. 8条 火炬及可燃气体放空管宜位于厂、站、 库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油气厂、站、库外的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厂、站的间距:火炬由计算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3/h时,不应小于10m:放空量1.2×10^4-4×10^4m^3/h时,不应小于40m。
第四章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等级、工艺特点、功能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第4. 1. 2条 油气厂、站、库的内部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油气散发的场所,宜布置在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处。当布置在地势较高处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第4.1.3条 油气厂、站、库内的锅炉房、35kV及以上变(配)电所、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加热炉和水套炉宜布置在油气生产区场地边缘部位。油气生产阀组,不应设在加热炉烧火间内。
第4.1.4条 汽车运输原油、天然气凝液、 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车场及硫磺仓库,应布置在油气厂、站、库区的边缘部位,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4.1.5条 厂、站、库内原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管道,宜在地面以上敷设。
第4.1.6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与爆炸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并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
第4.1.7条 油气厂、站、库的围墙(栏),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级油气厂、站、 库内甲类和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
第4.1.8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火堤(或防护墙内, 严禁绿化和耕种,防火堤或防护墙与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
第4.1.9条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的甲、乙类液体厂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距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0m,距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第4.1.10条 在公路型单车道路面(不包括路肩)外1m宽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电杆及消火栓。
第二节 厂、站、库内部道路
第4.2.1条 一、二、三、D级油气厂、站、库,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公路的出入口。
第4.2.2条 油气厂、站、库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储罐区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五级油气厂、站、库或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不宜小于15m×15m:
二、储罐区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油气厂、站、库内道路构成环形道,或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四、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的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道路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
五、消防车道与油气厂、站、库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停车限界之外;
六、储罐中心至不同周边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第三节 建(构)筑物
第4.3.1条 甲、 乙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丙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当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采用轻型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构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二、除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外,宜为单层建筑;
三、与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4.3.2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当采用封闭式的厂房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甲、乙类厂房泄压面积、泄压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3.3条 当在一栋建筑物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隔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天然气压缩机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一端。
第4.3.4条 变、配电所不应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布置。但供上述甲、乙类生产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当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时,可毗邻布置。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应设防火墙。
第4.3.5条 生产区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的门应向外开启,面积大于100m^2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出入口不得少于两个;
二、甲、乙类工艺设备平台、操作平台,宜设两个通向地面的梯子。长度小于8m的甲类工艺设备平台和长度小于15m的乙类工艺设备平台, 可设一个梯子。
相邻的平台和框架可根据疏散要求,设走桥连通。
第4.3.6条 立式圆筒油品加热炉和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凝液球罐的钢立柱,宜设保护后,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第4.3.7条 火车、汽车装卸油栈台、操作平台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五章 油气厂、站、库防火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集中控制室当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设置,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二、含有甲、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人室内。
第5.1.2条 仪表控制间当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使用或生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场所的仪表控制间,室内地坪宜室外地坪高0. 6m:
二、可燃气体和含有甲、乙类液体的仪表引线不宜直接引人仪表控制间内;
三、当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毗邻时,应采取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第5.l.3条 液化石油气厂房、 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m^2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第5.l.4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 乙类地面管适当需要保温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泡沫塑料。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5.1.5条 当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气作燃料时、 其管线上应设置气液分离器。加热炉炉膛内宜设“常明灯”,其气源可从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上引向炉膛。
第5.1.6条 加热炉或锅炉燃料油的供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内;当燃料油泵房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设防火墙;
二、当燃料油储罐总容量不大于20m^3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燃料油罐与燃料油泵的间距不限。
加热炉的烧火口或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
第5.1.7条 输送甲、乙类液体的泵、 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得与空气压缩机同室布置。且空气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甲、乙类液体管道固定相联。
第5.1.8条 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容器通向大气的开口处应设阻火器。
第5.1.9条 油气厂、站、库内,当使用内燃机驱动泵和天然气压缩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燃机排气管应有隔热层;其出口处应设防火罩。当排气管穿过屋顶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顶2m;当穿过侧墙时,排气方向应避开散发油气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二、内燃机的燃料油储罐宜露天设置;内燃机供油管线不应架空引至内燃机油箱;在靠近燃料油储罐出口和内燃机油箱进口处应分别设切断阀。
第5.1.10条 含油污水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业下水道,其连接处应设水封井,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5.1.11条 机械采油井场当采用非防爆启动器时,距井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
第5.1.12条 甲、乙类厂房、工艺设备、装卸油栈台、储罐和管线等的防雷、防爆和防静电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 厂、站、库内部防火间距
第5.2.1条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内部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要求。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内部的防火间距
注:⑴电脱水器当未采取防电火花措施时,应按有明火的密闭工艺设备确定间距;当采取防电火花措施时?则应按甲、乙类密闭工艺设备确定间距。
⑵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⑶污油泵房与敞口容器、除油地、消防泵房、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⑷天然气灌装设施的防火间距,当利用油气生产分离器的压力灌装时。按汽车装卸鹤管确定;当采用加压灌装时,按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确定。
⑸表中分数,分子系指甲类可燃气体,分母系指甲类液体。
⑹有明火的密闭工艺设备系指在同一密闭容器内可完成加热与分离、缓冲、沉降、脱水等一个或几个过程的设备和工艺过程中的加热炉。当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时,可与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要求相同。
⑺敞口容器和除油池系指含油污水处理过程中的隔油池、除油罐,含油污水回收池和其他敞口容器。
⑻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集中控制室、消防泵房、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中心化验室、总机室和厂部办公室。
⑼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系指进行液化石油气灌瓶、加压及其有关的附属生产设施;灌装站内部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4.7执行; 灌装站防火间距起算点,按灌装的设备、容器、建(构)筑物外缘算起。
⑽辅助性生产厂房系指维修间、化验间、车间办公室、工具间、供注水泵房、排涝泵房、深井泵房、仪表控制间等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厂房。
⑾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5.2.2条 油气厂、站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 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中甲、 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
二、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装置间的防火间距(m)表5.2.2-1
注:表中数字为装置间相邻面工艺设备或建(构)筑物的净距。
三、装置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装置内部的防火间距(m)表5.2.2-2
注:①表中数据为甲类装置内部防火间距,对乙类装置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②正压燃烧炉的防火间距按密闭工艺设备对待。
③表中中间储罐的总容量:液化石油气、在压力下储存的天然气凝液储罐应小于或等于40m^3,甲、乙类液体储罐应小于或等于100m^3。
四、当装置内的各工艺部分不能同时停工检修时,各工艺部分的油气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7m。
第5.2.3条 五级油、气站场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3的要求五级油、气站场防火间距(m)
注:①油罐与装车鹤管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自流装车时不受本表限制,当采用压力装车时不应小于15m。
②水套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水套炉性质确定防火间距。
③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可按露大油气密闭设备确定
④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应按本规范表5.2.5的规定执行。
第5.2.4条 天然气密闭隔氧水罐和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Z5m,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第三节 储存设施
第5.3.1条 甲类、乙类液体储罐组内储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顶储罐组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
二、浮顶储罐组总容量不应大于200000m^3:
三、储罐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且储罐个数不应超过12个。当单罐容量大于50000m^3时,应单排布置。
第5.3.2条 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2的要求。
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注:①表中口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当计算出的防火间距大于20m 时,可按20m确定。
②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且总容量不大于1600m^3时, 储罐防火间距可根据生产操作要求确定。
第5.3.3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组的四周应设防火堤, 当储罐组的总容量大于20000m^3,且储罐多于两个时,防火堤内储罐之间应设隔堤,其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m。
第5.3.4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组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应是闭合的;
二、防火堤应为土堤。土源有困难时,可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等非燃烧材料,但内侧宜培土;
三、防火堤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高度宜为1.0-2.0m;
四、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设计静液柱压力;
五、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实密封;
六、应在防火堤不同周边上设置不少于两处的人行台阶;
七、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储罐高度的一半:
八、设在防火堤下部的雨水排出口,应设置可启闭的截流设施。
第5.3.5条 相邻储罐组防火堤外侧基脚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7m。
第5.3.6条 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且单独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设防火堤。
第5.3.7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固定顶储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有效容量;
二、对浮顶储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有效容量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储罐与浮顶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取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第5.3.8条 储罐的进油管管口应接至储罐底部。
第5.3.9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不得与甲、 乙类液体储罐同组布置,其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液化石油气罐的规定执行。液化石油气罐可与压力储存的稳定轻烃储罐同组布置,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
第5.3.10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天然气凝液储罐的防护墙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第5.3.11条 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凝液储罐应设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计、液位计、高液位报警器。
第5.3.12条 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凝液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 时?其液相出口管线上宜设远程操纵阀和自动关闭阀,液相进口管道宜设单向阀。罐底宜预留给水管道接头。
第5.3.13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液相进、出口阀的所有密封垫应选用螺旋型金属缠绕垫片或金属包石棉垫片。
第5.3.14条 液体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当采用冷却喷淋水时,应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相结合设置。
第5.3.15条 液体硫磺储罐四周应设闭合的防护墙,墙高应为1m,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墙内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的液硫储罐的容量;墙内侧至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m。
第5.3.16条 液体硫磺储罐与硫磺成型厂房之间应设有消防通道。
第5.3.17条 固体硫磺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为单层建筑;
二、每座仓库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m^2,且仓库内应设防火隔墙,防火隔墙间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2:
三、仓库可与硫磺成型厂房毗邻布置,但必须设置防火墙。
第四节 装卸设施
第5.4.1条 装油管道应设方便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阀与火车装卸油栈台的间距不应小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间距于10m。
第5.4.2条 在火车装卸油栈台的一侧应设与站台平行的消防车道,站台与消防车道间距不应大于80m,且不应小于15m。
第5.4.3条 火车装卸油栈台段铁路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轨枕。
第5.4.4条 火车装卸油栈台至站、库内其他铁路、道路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至其他铁路线不应小于20m:
二、至主要道路不应小于l5m:
三、至次要道路不应小于10m。
第5.4.5条 零位油罐不应采用敞口容器; 受油口与油罐之间不应采用明沟(槽)连接;零位油罐排气孔与卸油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第5.4.6条 汽车装卸油鹤管与其装卸油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生产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与其他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与丙类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第5.4.7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间距,不应小于表5.4.7的规定。
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间距(m)表5.4.7
注:液化石油气油罐与其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露天及半露天设置的泵不受此限制。
第5.4.8 液化石油气厂房与其所属的配电间、 仪表控制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m。若毗邻布置时,应采取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第5.4.9 液化石油气罐装站的罐装间和瓶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灌装间和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当为封闭式建筑物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二、灌瓶间、倒瓶间、泵房的地沟不应与其他房间相通;其通风管道应单独设置;
三、灌瓶间的地面应铺设防止碰撞引起火花的面层;
四、装有气的气瓶不得露天存放;
五、气瓶库的液化石油气瓶总容量不宜超过10m^3;
六、残液必须密闭回收。
第5.4.10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和汽车装卸台,宜布置在油气厂、站、库的边缘部位。灌瓶咀与装卸台距离不应小于10m。
第5.4.11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应设高度不低于2m的、用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围墙,下部应设通风口。
第五节 放空和火炬
第5.5.1条 进出厂、站的天然气总管应设紧急切断阀;当厂、 站内有两套及以上的天然气处理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上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在紧急切断阀之前,均应设置越站旁路或设安全阀和放空阀。
紧急切断阀应设在操作方便的地方。
第5.5.2条 放空管必须保持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低压放空管宜分别设置,并应直接与火炬或放空总管连通;
二、高压、低压放空管同时接入一个放空总管时,应使不同压力的放空点能同时安全排放。
第5.5.3条 火炬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炬筒中心至油气厂、站内各部位的安全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二、进入火炬的可燃气体应先经凝液分离罐处理,分出气体中直径大于 300μm的液滴;
三、分离器分出的凝液应回收或引人焚烧坑焚烧;
四、火炬应有可靠的点火设施。
第5.5.4条 安全阀泄放的小量可燃气体可排入大气。泄放管宜垂直向上,管口高出设备的最高平台,且不应小于2m,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厂房内的安全阀其泄放管应引出厂房外,管口应高出厂房2m以上。
安全阀泄放系统应采取防止冰冻、防堵塞的措施。
第5.5.5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上应设安全阀,容量大于 100m的储罐宜设置两个安全阀,每个安全阀均应承担全部泄放能力。
第5.5.6条 安全阀人口管上可装设与安全阀进口直径相同的阀,但不应采取截止阀;并应采取使其经常保持处于全开状态的措施。
第5.5.7条 甲、乙类液体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排放时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或蒸气时,应引入分离设备,分出的气体引入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二、设备或容器内残存的甲、乙类液体,不得排入边沟或下水道,可集中排放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第5.5.8条 对有硫化铁可能引起排放气体自燃的排污口应设喷水冷却设施。
第5.5.9条 原油管道清管器收发筒的污油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管器收发筒应设清扫系统和污油接受系统;
二、污油池的污油应引入污油系统。
第5.5.10条 天然气管道清管器收发筒的排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排放物中不含甲、乙类液体时,排污管应引出厂、站外,并避开道路;在管口正前方50m沿中心线两侧各12m内不得有建(构)筑物。
二、当排放物中含有甲、乙类液体时,应引入分离设备,分出并回收凝液,并应在安全位置设置凝液焚烧坑;对分出的气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
第六章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第6.0.1条 油气田内部的埋地原油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1-l的规定;埋地天然气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表6.0.1-2的规定。
埋地原油集输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6.0.1-1
注:①原油与油田气混输管道应按原油管线执行。
②当受线路走向或特殊条件的限制、防火间距无法满足时,原油管道可埋设在矿区公路路肩下。当管道压力在1.6MPa以上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③管道局部管段与不同人数的居民区、村镇及
❸ 液化烃储罐为什么要设置防火堤哪些液化烃储罐应当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建造要求有哪些
液化烃储罐应当设置防火堤,这是因为:防火堤可以作为限界,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罐组;一旦泄漏量较多,防火堤内必然会有部分液化烃积聚,可以由堤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报警,有利于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此外,由于防火堤较低,便于少量泄漏的液化烃气体扩散。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氨储罐和液化烃全冷冻式单防储罐应当设防火堤。液化烃全冷冻式双方或全防储罐组可以不设防火堤。防火堤的建造要求如下:
(1)液化烃单防储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X,不应当小于单防罐最高液位与防火堤堤顶的高度之差Y加上液面上气相当量的压头之和(图4-1)。当防火堤的高度大于等于最高液位时,单防储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不限。
图4-1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
(2)液化烃储罐防火堤的建造高度不应高于0.6m,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堤内应当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且宜坡向四周。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
(3)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应为储罐最高液位高度与防火堤高度之差。
(4)防火堤应当设置人行台阶或梯子。
(5)防火堤及隔堤应当为非燃烧实体防护结构,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❹ 化工企业内部安全检查有哪些方面
1:排查罐区平面布置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米。
2:排查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应该健全罐区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储罐使用管理、现场操作管理、防止人员中毒伤害、事故应急管理、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具体为储罐的防腐蚀管理、储罐的使用管理、储罐附件的检查与维护管理、罐区及储罐的日常检查管理,内容应明确管理要求和标准。
3:排查罐区工艺流程和操作
1球罐的定期检验要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的相关规定,每月对球罐罐底注水设施进行试验,每天对注水泵进行盘车,确保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在寒冷地区,冬季要做好注水系统的防冻防凝工作,防止管线冻裂而影响使用。
2: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常压固定顶罐的罐顶应采用弱顶结构或采取其他泄压措施。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❺ 储罐的安全操作
1.本设备的操作必须经严格、系统培训,经考试(书面及实际操作)合格后并取得设备操作证的操作工进行操作设备,未经培训的任何人员严禁操作设备。
2.不熟悉设备性能严禁操作设备、安全保护用品未佩带齐全严禁操作设备、未全部熟悉并掌握设备操作规程严禁操作设备。
3.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和警戒人员有权阻止、纠正他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等不安全行为;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的指挥、调度及按排。
4.所有进入卸料区域的人员禁止带通讯工具进入!必须在静电释放点进行身体静电释放的操作!
5.开工前必须检查各控制柜前绝缘胶垫是否完整、干燥。设备开动前必须先用测电笔检查设备是否有漏电现象。
6.设备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按下红色急停开关,并关闭设备总电源,立即通知设备维修工进行处理,并通知相关管理人员和设备处人员,严禁擅自处理。
7.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以任何理由拆卸、毁损、短接或挪作它用,使安全保护设施失效。
8.食用或饮用降低注意力或精神恍惚的药品或饮料严禁操作设备。
9.实习生严禁在无班长或师傅监护下独自操作设备!
10.严禁在工艺不成熟,不合理,操作时身体全部或部分需在设备自动运行时进入设备内部干予。
11.厂房漏水或者设备周围积水严禁开机工作。
12.各类润滑油及液体介质如遇撒漏,必须及时清擦,严禁在湿滑的环境中操作。
13.严禁将物品放入操作柜及操作台里,以免造成短路伤人及损伤设备。
14.操作工在维修或清擦设备时,必须关闭设备电源,并悬挂“严禁合闸,有人工作”的安全警示牌,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严禁独自操作!严禁使用化纤物料擦拭和清扫设备!
15.JIT采配处采购管理员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下发来料和卸料通知,人力资源处安排卸料区警戒,生产公司做好卸料准备,罐车必须加装阻火器,严禁在烈日下爆晒!严禁在雷雨天卸料!严禁运料罐车在公司大门处停留超过60分钟!
16.进入环戊烷区域应穿防静电服并佩带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物进入,严禁在环戊烷区域脱换衣服,严禁穿带钉子的鞋。
17.进入卸料区严禁携带BP机、手机、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用铁器在环戊烷区域敲打。
18.发现泄漏应立即清除周围火源,尽快组织回收至容器中如遇火可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处在火场中的容器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立即撤离,灭火剂可采用沙土、干粉或二氧化碳,用水灭火无效。
19.环戊烷若污染衣服,应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清洗皮肤。
20.环戊烷若溅入眼中,应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21.若吸入环戊烷,应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清新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立即输氧,如呼吸停止,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22.若吞食了环戊烷,应饮用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23.节假日及特定的时期,必须有专人负责值班,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保安和卸料操作工提前15分钟到达现场,保安做好警戒准备!戒严区域与卸料点60米!各通道口设专人把守,并禁止一切车辆、人员通行,禁止一切明火作业。操作工首先记录储罐液位指示仪的液位数据!做好卸料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如储罐卸压、氮气准备、棉纱准备、铜质扳手准备等!
2.接到卸料操作工准备就绪通知后,警戒保安将信息传递到前门,由前门保安通知罐车进入园区直达卸料点。
3.充注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并统一指挥,由经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及操作工佩合进行,所有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槽车司机及现场以外的戒严人员等应绝对服从专业技术人员的指挥。
4.保安指挥罐车进入卸料平台,停车、熄火!
5.配备有35KG干粉灭火器6个及足够的毛巾。做好泄漏应急措施:防护沙、棉纱等材料准备。
6.由专业人员检查各灭火器铅封良好,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检查参加充注人员未带火种及香烟等,所有参加充注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7.开始工作前由专业技术人员向所有参加充注的工作人员讲述整个充注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并作好工作分工,泄料操作工用铜扳手拆卸进料封口,并将罐车出料关管与储罐进料口对接牢靠,保证无泄漏。
8.将罐区接地线与罐车接地装置连接正确并牢固完好!将现场用氮气软管引到卸料区备用。
9. 遇雷电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卸料!
三、卸料中
1. 接到指令,罐车阀门打开开始卸料。准备便携式手测环戊烷报警器,对整个充注过程进行测试检漏并设有专人监护,发现泄漏,随时准备关闭阀门,进行检修。
2.在卸料中,泄料操作工不得离开卸料阀门,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如发生泄漏立即关闭罐车出料阀门!
3.保安立即处理泄漏环戊烷原料,少量泄漏:用氮气吹扫货用棉纱吸干饼置于接液盘内放导通风处挥发。大量泄漏:用专用容器转移至已准备好的空桶内,并迅速转移至指定存放区!
4.在卸料时间50分钟后,泄料操作工随时注意罐车的压力变化。
5.在确认罐车内卸料完成时,关闭罐车上阀门。
6.注意控制柜超高料位90%是否报警,如报警立即停止卸料。
四、罐料后
1.当罐车内相对压力降为零时,保持气压平衡,卸料完成。并同时记录储罐液位指示仪的数据!
2.拆卸罐车与罐区的联结管路,并将罐区管路高举,使软管内残余环戊烷流入储罐内,用氮气冲刷软管及周围气体,封闭储罐上进料阀门及进料口。
3.将储罐的卸料管及排气管放回支架上并将管口阀门关闭。
4.用氮气冲刷卸料区数分钟后,将灭火器复位,解除作业区内的戒严通道。
五、其它注意事项
1.卸料操作时在卸料区内严禁吸烟、带入火种、手机关机,使用工具应采用铜制等防爆工具。
2.遇雷雨天气禁止进行环戊烷卸料或有暴露环戊烷的操作。
3.当运输环戊烷罐车到达前门时,前门保安立即通知安全管理员。 1.按时检尺,定点检查,认真记录。
2.油品脱水,不应离人,避免跑油。
3.油品收付,核定流程,防止冒串。
4.切换油罐,先开后关,防止憋压。
5.清罐以后,认真检查,才能投用。
6.现场交接,严格认真,避免差错。
7.呼吸阀门,定期检查,防止抽瘪。
8.重油加温,不应超标,防止突沸。
9.管线用完,及时处理,防止冻凝。
10.新罐投用,验收签证,方可进油(料)。 对于存放危险介质时候,我们对于玻璃钢储罐的检测维护都比较严格,其执行检测维护标准:
1.对储存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储罐,应配备必须的消防设备,严禁在罐内吸烟,明火照明、取暖,以及将其发火源带入罐区内。
2、对存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介质的储罐,应严格执行危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3、储罐检验和修理前必须切断与储罐有关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必须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4、储罐内部介质排尽后,应关闭进出阀或加设盲板隔断与其连接的管道和设备,并设有明显的隔断标志。
5、对于盛装易燃、腐蚀、有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储罐,必须经过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并在处理后进行分析检验,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6、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许可证。因故较长时间中断继续作业,应重新补办罐内作业证。
7、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其氧含量在18-23%(体积比)之间。
8、进入罐内清理有毒,有腐蚀残留物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9、需要搭制的脚手架及升降装置,必须牢固可靠,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抛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
10、罐内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24付防爆灯具。
11、罐内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证。
12、罐内作业必须设监护人,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13、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经确认无疑,监护人在罐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方可封闭各人孔。
14、试压后放水时,必须连通大气,以防抽真空。
常规注意
储油罐和储罐区储油多,危险性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防火、防爆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巡查,严格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1)储油罐、储罐区防火防爆应按GB50183,GB50074规定。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应按GB50151规定。
(2)储罐区应保持整洁,防火堤内应无干草,无油污,无可燃物。
(3)储罐区排水系统应设水封井;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阀门;油罐放水时,应有专人监护,及时清除水封井内的残油。
(4)储罐区内不应装设非防爆电气设备和高压架空线路。
(5)储罐区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保持完好。
(6)储油罐顶部应无油污,无积水。储油罐进出油管线、阀门应采取保温措施。
(7)储油罐顶的透光孔、检尺孔盖、垫片应保持完好,孔盖应盖严密。量油口应装有不打火花的金属垫片。
(8)储油罐上的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底座应装设阻火器。阻火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9)储油罐进出油管线应装设韧性软管补偿器。
(10)钢制储油罐罐体应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点沿罐底边每30m至少设置一处,单罐接地不应少于两处。
(11)每年春季应全面检查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测试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12)浮顶罐的浮船与罐壁之间应用两根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连接。
(13)储油罐装油量应在安全罐位内运行。
(14)当凝油油位高于加热盘管时,应先用蒸汽立管加热,待凝油溶化后,再用蒸汽盘管加热。
(15)不应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上罐。在罐顶不应开、关非防爆电筒。
(16)储罐区内油管线动火、清罐作业应执行行业规定。
(17)储油罐着火,应立即报告并停止着火油罐的一切作业。组织灭火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维护检修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设备安全运行,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劳动生产效率,对运行的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以防机械故障而影响生产,或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实际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检修管理制度,经研究制定本储罐年度储罐维护检修。
储罐的检修周期一般为:中修60-120天,大修12个月。 中修:消除跑、冒、滴、漏
清洗或更换液面计修理或更换进、出口及排污阀门疏通清理冷却水盘管。检查修理安全阀放空阻火器。修补防腐层和绝热层 。大修:包括中修项目修理储罐内件,对发现有裂纹,严重腐蚀等部位,相应修补或更换筒节。修补可采用高分子复合材料修复。根据内外部检验要求,以及经过修补或更换筒节后,需进行试漏或液压试验。全面除绣保温。对储罐内外部检验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进行处理。
检修方法及质量标准储罐的修理,如开孔、补焊、更换筒节等,应根据《容规》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批准。修理所用材料(母材、焊条、焊丝、焊剂等)和阀门,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利用旧的材料阀门、紧固件时,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装配储罐的紧固件应涂润滑材料,紧螺栓时应按对角依次拧紧。非金属垫片一般不得重复使用,选用垫片时,应考虑介质的腐蚀性。修理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防腐保温工作。 在用储罐存在不合格缺陷的修复方法及质量标准:
1、打磨法消除缺陷
2、补焊或贴补
3、更换筒节
4、挖补
5、快速堵漏
该类问题现场传统补焊并不能解决而且危险性较大,采用置换介质再补焊因工期长,工人劳动强度大,会造成停机停产的巨大损失。美国美嘉华技术针对不同设备,不同的运行状态,不同腐蚀渗漏形式,采用相应的技术产品,可快速、简单、有效保护设备,特别是由于高分子复合材料所具有的抗化学腐蚀性能,粘结性能等综合性能,避免了传统补焊修复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使修复后的设备寿命甚至超过新设备,从根本上解决腐蚀渗漏原因,帮助企业提高设备管理水平,降低维修维护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❻ 危险化学品存罐区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安全技术标准
1.平面布置
1)易燃易爆罐区要保证防火堤、事故池严密不漏,坚固可靠,其容积符合规范要求;
2)罐区内的罐间距、罐与工艺装置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集团公司现行的有关安全规范、标准、规定。
2.防火堤
1)砖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盖内表面和堤顶,应能承受液体静压且不渗漏;
2)管线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3)防火堤内积水排出口应设在防火堤外,并用易于操作的非普通截止阀,其开关状态必须使远处易于辨认;
4)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开关阀门。
3.消防设施
1)罐区的半固定式泡沫管线接口要引到防火堤外,且保证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易燃液体物料储罐的喷淋设施,在高温季节要能投用;
3)罐区内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手提式、推车式小型灭火器材;
4)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卵石或水泥地坪;
5)罐区消防道路靠近罐区一侧严禁种植妨碍消防作业的树木;
6)罐区的环形消防道路要畅通,且能保证非常状态下消防车的通行。
4.罐区仪表
1)可燃液体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系统;
2)、液氨罐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及高液位报警;
3)可燃液体物料罐区、及卸车泵房要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罐区防雷防静电
1)罐区及卸车站台必须设防雷防静电接地,贮罐接地点不少于2点,接地线应作可拆装连接,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罐区及站台的独立避雷针要符合规范要求;
3)贮存、输送可燃液体的贮罐及管道要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
二、安全技术要求
1.易燃品仓库与罐区之间应隔离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罐区及站台,严格禁火管理;
2.经允许进入站台区卸液氨、硫酸等原料的车辆,要严格遵守《危险物料槽车卸车安全规定》,灌区工作人员在卸车时加强现场的检查、监督,严禁外来人员动用罐区内的管线、阀门、仪表等;
3.罐区扩、改建施工要严格遵守《边生产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制订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严格动火、进设备内作业等十大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和安全作业票证管理,落实施工主管部门、公用工程部及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4.完善罐区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事故预案》并严格执行,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高温季节"防火防爆防超温防超压防超贮"等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冬季防冻防凝防滑工作,避免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5.罐要有位号及所贮存物料名称标志,管线应标有管道位号、物料名称及走向;
6.制订具体的巡检要求,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规范检查项目;
7.对进出罐区物料的关键操作要实行看板管理,现场阀门开关的状况在控制室要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和防止超贮外溢的安全措施;
8.贮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或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9.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出后立即关闭出水口;
10.罐区仪表及安全设施必须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安全作业要求
1.卸汽车物料要求
1)汽车槽车到达现场后,必须服从灌区工作人员的指挥,汽车押运员只负责车上软管的连接,不准操作灌区的设备、阀门和其它部件,罐区卸车人员负责管道的连接和阀门的开关操作;
2)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联接要牢固,阀门应逐渐开启,若有泄漏,消除后才能恢复卸料;
3)易燃易爆物料的卸料速度不能太快,当贮罐液位达到安全高度以后,禁止往贮罐强行卸料;
4)在整个卸车过程中,司机、押运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也不准在驾驶室内吸烟、喝酒、睡觉、闲谈等,押运员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参加安全监护;
5)在雷击、暴风雨或附近发生火灾时,要停止易燃易爆物料卸车作业;
6)车内的物料必须卸净,然后关闭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7)严禁在生产装置区、卸车站台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也不准许乱动装置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车辆;
8)卸料完毕后、运输车应立即离开灌区。
9)卸、送料作业要求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不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活动照明要采用防爆手电筒;
卸送易产生静电物料的卸车初始速度应小于lm/s,过后应小于4m/s;
卸车快要完毕时要严格监视,及时关闭阀门,即要避免残留物料过多,又要防止吸入气体;
气温过高,接近或超过物料的闪点时,采取降温措施,操作孔用浇水的石棉毯遮盖;
雷雨天禁止卸可燃物料作业;
卸送料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卸料管道、阀门等系统是否有泄漏,若有物料泄漏,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气防器材进行处理,必要时停止卸料,进行处理;
卸、送料前要反复检查确认卸车流程,防止混料;
作业完毕,将各种卸料作业的设备归位。
四、安全管理要求
1、地坪
1)罐区防火堤内的水泥地坪不能有裂纹、凹坑,沉降缝要用石棉、水泥填实抹平,以防止渗水、渗料或物料积聚;
2)罐区防火堤外的场地,要定期拔除杂草,及时清除枯草干叶;
3)罐区内不准堆放可燃物料。
2.水封井及排水闸
1)水封井建在防火堤外,用来回收贮罐跑冒滴漏的物料,防止着火物料火势蔓延;
2)水封井应不渗不漏,水封层厚度宜不小于0.25m,沉淀层也不宜小于0.25m。经常检查水封井液面,发现浮料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回收运走;
3)排水闸要完好可靠,指定专人管理,下雨时开启,时关闭,并列入交接班内容。
3.防火堤
1)每月检查一次,发现裂缝、坍塌、枯草等应及时修理、清除;
2)堤上穿管的预留孔,要用不燃材料密封,经常检查密封完好情况;
3)要求排水孔无塞,关闭无渗漏,发现掉砖、开裂,要及时修好。
4.贮罐基础
1)每年对贮罐基础的均匀沉降、不均匀沉降、总沉降量、锥面坡度集中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护坡石松脱、出现裂纹时,应及时固定灌浆;
3)经常检查砂垫层下的渗液管有无物料渗出,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清罐修理。
5.罐体
1)贮罐定期清洗时,罐底要测厚,并对罐底的裂纹、砂眼等缺陷进行检测,发现问题,清罐返修;
2)贮罐定期清洗时,罐壁要对腐蚀余厚进行检测,有问题要采取防护措施,或返修处理,必要时报废;
3)罐顶焊缝完好,无漏气现象。构架和"弱顶"连接处无开裂脱落,顶板不应凹凸变形积水;
4)内浮盘在任何位置都平衡,不倾不转,不卡不憋。浮盘无渗漏,环状密封无破损,无翻折、无脱落现象。
6.贮罐附件
1)呼吸阀低温季节每周检查一次,其它季节每月检查一次,大风、暴雨、骤冷时立即检查,发生堵塞或不畅时,及时疏通或更换;
2)安全阀每季检查1次,有泄漏时立即校验;
3)阻火器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低温季节每月检查不小于1次,散热片间夹层的通道要清洁畅通,无尘土、无腐烂,并定期清洗。垫片密贴、安装牢固,螺栓无腐蚀;
4)消防泡沫产生器每月检查1次,玻璃无破坏,固定严密不漏气,密封垫完好未老化损坏;
5)排污管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阀门要不渗不漏,启闭灵活;
6)进出连接管处无裂纹、无变形,阀门严密,启闭灵活,支架牢固;
7)梯子、平台及栏杆安装牢固,不晃动,安全高度足够,冬季时要有防滑措施;
8)罐体采用阻燃材料防腐保温,雨水、喷淋水、地面水不能浸湿保温材料。
7.防雷防静电接地
1)每年雷雨季节来临之前,对接地系统进行一次检测,发现有不合格现象进行整改,且接地线无松动、无锈蚀现象;
2)从罐壁接地卡直接引入地的引下线,要检查螺栓与连接件的表面有无松脱锈蚀现象,如有应及时擦拭紧固;
3)每年检查1次外浮顶及内浮顶的浮盘和罐体之间的电位连接装置是否完好,软铜导线有无断裂和缠绕;
4)地面或地下施工时,要加强对接地极的监护,如可能影响接地时,要进行检查测定。
8.安全监测设施
高低液位报警器、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定期进行检测、校验,确保其完好备用。
制定严谨的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技术要求、罐区管理要求、装卸作业要求,在各方面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岗位操作人员的反事故演练,提高职工反事故操作能力。只要我们熟练掌握各种预防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大力预防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使事故灾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❼ PE储罐防火防爆注意事项有哪些
远离火源,存放场地注意安全清理易燃易爆物,定期检查
❽ 分析储油罐应严格进行消防安全怎么管理
储油罐和储罐区储油多,危险性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立防火、防爆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巡查,严格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1)储油罐、储罐区防火防爆应按GB50183,GB50074规定。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应按GB50151规定。
(2)储罐区应保持整洁,防火堤内应无干草,无油污,无可燃物。
(3)储罐区排水系统应设水封井;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阀门;油罐放水时,应有专人监护,及时清除水封井内的残油。
(4)储罐区内不应装设非防爆电气设备和高压架空线路。
(5)储罐区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保持完好。
(6)储油罐顶部应无油污,无积水。储油罐进出油管线、阀门应采取保温措施。
(7)储油罐顶的透光孔、检尺孔盖、垫片应保持完好,孔盖应盖严密。量油口应装有不打火花的金属垫片。
(8)储油罐上的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底座应装设阻火器。阻火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9)储油罐进出油管线应装设韧性软管补偿器。
(10)钢制储油罐罐体应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点沿罐底边每30m至少设置一处,单罐接地不应少于两处。
(11)每年春季应全面检查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测试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12)浮顶罐的浮船与罐壁之间应用两根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连接。
(13)储油罐装油量应在安全罐位内运行。
(14)当凝油油位高于加热盘管时,应先用蒸汽立管加热,待凝油溶化后,再用蒸汽盘管加热。
(15)不应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上罐。在罐顶不应开、关非防爆电筒。
(16)储罐区内油管线动火、清罐作业应执行行业规定。
(17)储油罐着火,应立即报告,并停止着火油罐的一切作业。组织灭火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❾ PE储罐的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储油罐和储罐区储油多,危险性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防火、防爆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巡查,严格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1)储油罐、储罐区防火防爆应按GB50183,GB50074规定。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应按GB50151规定。
(2)储罐区应保持整洁,防火堤内应无干草,无油污,无可燃物。
(3)储罐区排水系统应设水封井;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阀门;油罐放水时,应有专人监护,及时清除水封井内的残油。
(4)储罐区内不应装设非防爆电气设备和高压架空线路。
(5)储罐区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保持完好。
(6)储油罐顶部应无油污,无积水。储油罐进出油管线、阀门应采取保温措施。
(7)储油罐顶的透光孔、检尺孔盖、垫片应保持完好,孔盖应盖严密。量油口应装有不打火花的金属垫片。
(8)储油罐上的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底座应装设阻火器。阻火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9)储油罐进出油管线应装设韧性软管补偿器。
(10)钢制储油罐罐体应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点沿罐底边每30m至少设置一处,单罐接地不应少于两处。
(11)每年春季应全面检查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测试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12)浮顶罐的浮船与罐壁之间应用两根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连接。
(13)储油罐装油量应在安全罐位内运行。
(14)当凝油油位高于加热盘管时,应先用蒸汽立管加热,待凝油溶化后,再用蒸汽盘管加热。
(15)不应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上罐。在罐顶不应开、关非防爆电筒。
(16)储罐区内油管线动火、清罐作业应执行行业规定。
(17)储油罐着火,应立即报告并停止着火油罐的一切作业。组织灭火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❿ 固定顶罐,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的区别
固定顶罐、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的区别:
1、固定顶罐是指有一个固定顶的直立圆筒形贮罐,固定顶罐一般指“固定顶贮罐”。内浮顶储罐是在其内部轴心线上安装一轴,内浮顶罐一般指“内浮顶储罐”。外浮顶罐指带有一个浮动顶盖的直立圆筒形贮罐。外浮顶罐又称“浮顶罐”。
2、固定顶为拱顶时,又称“拱顶贮罐”。主要由罐顶、罐壁和罐底组成。内浮顶储罐是在剖面置放一个轻质材料制作的顶盖。外浮顶贮罐的顶浮于液面上并随液位变化而升降/浮顶结构有单盘式、双盘式和浅盘式等。
3、固定顶罐的罐壁由多圈钢板组成,罐壁钢板厚度沿贮罐的高度自下而上逐渐减薄。内浮顶储罐是在拱顶储罐内部增设浮顶而成。外浮顶罐的浮顶储罐是由漂浮在介质表面上的浮顶和立式圆柱形罐壁所构成。
4、固定顶罐的罐底由多块钢板装配而成,中间部分钢板称为中幅板,周围的钢板称为边缘板,边缘板厚度比中幅板厚。内浮顶罐的罐内增设浮顶可减少介质的挥发损耗,外部的拱顶又可以防止雨水、积雪及灰尘等进入罐内,保证罐内介质清洁。外浮顶罐的浮顶随罐内介质储量的增加或减少而升降,浮顶外缘与罐壁之间有环形密封装置,罐内介质始终被内浮顶直接覆盖,减少介质挥发。
5、固定顶罐的罐顶由多块4〜6mm厚的扇形薄钢板和加强筋组成,罐顶与罐壁一般采用搭接单面焊缝,支承罐顶重量载荷的结构可以是自支承式或支承式。内浮顶罐内浮顶储罐采用直线式罐壁,壁板对接焊制,拱顶按拱顶储罐的要求制作。外浮顶罐罐底浮顶罐的容积一般都比较大,其底板均采用弓形边缘板。
6、固定顶罐罐底由多块钢板装配而成,中间部分钢板称为中幅板,周围的钢板称为边缘板,边缘板厚度比中幅板厚。内浮顶有两种结构:一种是与浮顶储罐相同的钢制浮顶,另一种是拼装成型的铝合金浮顶。外浮顶罐罐壁采用直线式罐壁,对接焊缝宜打磨光滑,保证内表面平整。浮顶储罐上部为敞口,为增加壁板刚度,应根据所在地区的风载大小,罐壁顶部需设置抗风圈梁和加强圈。
注意事项:
储油罐和储罐区储油多,危险性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防火、防爆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巡查,严格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1)储油罐、储罐区防火防爆应按GB50183,GB50074规定。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应按GB50151规定。
(2)储罐区应保持整洁,防火堤内应无干草,无油污,无可燃物。
(3)储罐区排水系统应设水封井;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阀门;油罐放水时,应有专人监护,及时清除水封井内的残油。
(4)储罐区内不应装设非防爆电气设备和高压架空线路。
(5)储罐区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保持完好。
(6)储油罐顶部应无油污,无积水。储油罐进出油管线、阀门应采取保温措施。
(7)储油罐顶的透光孔、检尺孔盖、垫片应保持完好,孔盖应盖严密。量油口应装有不打火花的金属垫片。
(8)储油罐上的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底座应装设阻火器。阻火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9)储油罐进出油管线应装设韧性软管补偿器。
(10)钢制储油罐罐体应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点沿罐底边每30m至少设置一处,单罐接地不应少于两处。
(11)每年春季应全面检查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测试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12)浮顶罐的浮船与罐壁之间应用两根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连接。
(13)储油罐装油量应在安全罐位内运行。
(14)当凝油油位高于加热盘管时,应先用蒸汽立管加热,待凝油溶化后,再用蒸汽盘管加热。
(15)不应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上罐。在罐顶不应开、关非防爆电筒。
(16)储罐区内油管线动火、清罐作业应执行行业规定。
(17)储油罐着火,应立即报告并停止着火油罐的一切作业。组织灭火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