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红磷对人的身体有什么危害
健康危害:经常吸入此种粉尘,可引起慢性磷中毒。可致皮炎。
红磷 红磷(赤磷)为磷单质,与白磷互为同素异形体。 紫红或略带棕色的无定形粉末,有光泽。密度2.34克/厘米3,加热升华,但在43千帕压强下加热至590℃可熔融。气化后再冷凝则得白磷。难溶于水和CS2,乙醚、氨等,略溶于无水乙醇,有毒无气味,燃烧时产生白烟,烟有毒。化学活动性比白磷差,不发磷光在常温下稳定,难与氧反应。以还原性为主,200℃以上着火(约260℃)。与卤素、硫反应时皆为还原剂。用于生产安全火柴、有机磷农药、制磷青铜等。
1.物质的理化常数: 国标编号 41001 CAS号 7723-14-0 中文名称 红磷 英文名称 Phosphorus red 别 名 赤磷 分子式 P4 外观与性状 紫红色无定形粉末,无臭,具有金属光泽,暗处不发光 分子量 123.90 蒸汽压 4357kPa(590℃) 熔 点 590℃(4357kPa) 溶解性 不溶于水、二硫化碳,微溶于无水乙醇,溶于碱液 密 度 相对密度(水=1)2.20;相对密度(空气=1)4.77 稳定性 稳定 危险标记 8(易燃固体) 主要用途 用于制造火柴、农药,及用于有机合成
2.对环境的影响: 该物质对环境有害。 一、健康危害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经常吸入此种粉尘,可引起慢性磷中毒。可致皮炎。 二、毒理学资料及环境行为 毒性:属低毒类。 危险特性:遇明火、高热、摩擦、撞击有引起燃烧的危险。与氧化剂混合能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燃烧时放出有毒的刺激性烟雾。化学反应活性较高,与氟、氯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 燃烧(分解)产物:氧化磷、磷烷。
3.现场应急监测方法: 直接进水样气相色谱法
4.实验室监测方法: 气相色谱法《作业环境空气中有毒物质检测方法》,陈安之主编
5.环境标准: 中国(TJ36-79)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0.03mg/m3(黄磷)
6.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一、泄漏应急处理 隔离泄漏污染区,周围设警告标志,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好防毒面具,穿相应的工作服。用水润湿,使用无火花工具收集于干燥净洁有盖的容器中,倒至空旷的地方,干燥后即自行燃烧。如果大量泄漏,与有关技术部门联系,确定清除方法。
二、防护措施 呼吸系统防护:佩带防尘口罩。 眼睛防护:必要时戴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工作服。 手防护:戴防护手套。
❷ 在红磷实验中红磷需要稍过量的原因是什么
原因是需要耗尽集气瓶中的氧气,确保充分燃烧。这个实验是测定空气中氧气的含量,为了把空气中的氧气消耗完,这样进入集气瓶中的水的体积,才是氧气的体积。
红磷位于元素周期表第15位,元素符号P。紫红或略带棕色的无定形粉末,有光泽。密度2.34克/立方厘米,加热升华,但在4300千帕压强下加热至590℃可熔融。汽化后再凝华则得白磷。难溶于水和乙醚、氨等,略溶于无水乙醇,无毒无气味,燃烧时产生白烟,烟有毒。
(2)赤磷防爆等级扩展阅读:
红磷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局部排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避免产生粉尘。避免与氧化剂、卤素、卤化物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红磷的用途:
1、用于制造火柴、农药,及用于有机合成。
2、磷有黄磷和赤磷之分。农药生产上采用黄磷(亦称白磷),它是制备一切含磷农药中间体的起始原料,与硫反应得到五硫化二磷,与氯反应得到三氯化磷,进而可得一系列其他含磷中间体。
此外,黄磷主要用于生产磷酸,少量用于生产赤磷和五氧化二磷,军事上用于制造燃烧弹、信号弹等,也用于生产磷铁合金以及医药、有机原料等行业。
3、用于制造烟火,以及磷化铝、五氧化二磷、三氯化磷等。是生产有机磷农药的原料。冶金工业用于制造磷青铜片。还用于轻金属的脱酸及制药。
❸ 危险品的防火防爆
1、民用爆破器材
(1) 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工艺技术应是成熟、可靠或经过技术鉴定的。
(2)凡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贮存的企业,应制定能指导正常生产作业的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3)可能引起燃烧事故的机械化作业,应根据危险程度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卸爆、应急等措施
(4)所有与危险品接触的设备、器具、仪表应相容
(5)有危及生产安全的专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鉴定。
(6)预防火炸药生产中混入杂质。
(7)在生产、贮存、运输时,不允许使用明火,不得接触明火或表面高温物;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在工艺资料中应作出明确说明,并应限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内,且遵守用火细则。
(8)在生产、贮存、运输等过程中,要防止摩擦和撞击。
(9)要有防止静电产生和积累的措施。
(10)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所有电气设备都应采取防爆电气设备,所有设施都应满足防爆要求。
(11)生产、贮存工房均应设置避雷设施,所有建筑物都必须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
(12)在火炸药的生产中,避免空气受到绝热压缩。
(13)要及时预防机械和设备故障。
(14)生产用设备在停工检修时,要彻底清理残存的火炸药;需要电焊时,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外,还要采取消除杂散电流的措施。
2、烟花爆竹
(1)烟火药原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
(2)粉碎应在单独工房进行,粉碎前后应筛掉机械杂质,筛选时不得使用铁质、塑料等产生火花和静电的工具。
(3)黑火药原料的粉碎,应将硫磺和木炭两种原料混合粉碎。
(4)铝粉、镁铝合金粉、氯酸盐、赤磷等高感度原料的粉碎必须在专用工房中,使用专用设备和专用工具,并有专人操作。
(5)粉碎和筛选原料时应坚持做到:
①三固定:固定工房、固定设备、固定最大粉碎药量;
②四不准:不准混用工房、不准混用设备和工具、不准超量投料、不准在工房内存放粉碎好的药物;
③所有粉碎和筛选设备应接地,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要做到远距离操作,进出料时必须停机停电,工房应注意通风。
(6)烟火药的配制和混合时要严把领药、称药、混药三道关口。
(7)压药与造粒工房要做到定机定员,药物升温不得超过20C°,机械造粒时应有防爆墙隔离和连锁装置等。
(8)药物干燥时要控制药量、温度,严禁明火。
3、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
(1)领药时要按照“少量、多次、勤运走”的原则限量领药。
(2)装、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装、筑不含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2人;装、筑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时转运,工作台应靠近出口窗口;装、筑药工具应采用木、铜、铝制品或不产生火花的材质制品,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工作台上等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橡胶板。
(3)钻孔与切割有药半成品时,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 .5m2,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长时间使用同一件工具;
(4)贴筒标和封口时,操作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l .2 m,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人均不得超过装筑药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领药1 kg;机器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每间工房不得超过2台机组,工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 5kg;生产氯酸盐引火线时,无论手工或机器生产,都限于单独工房、单机、单人操作,药物限量0.5 kg。
(6)干燥烟花爆竹时,一般应采用日光、热风散热器、蒸气干燥、红外线或远红外线烘烤,严禁采用明火。
❹ 甲类生产厂房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是多少
可燃气体储罐容量小于5千立,5千到1万立,1万到5万立,5万立到10万立,距离分别是12,15,20,25米。
❺ 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88-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修正)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礼花弹)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花爆竹。
第四条 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制定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应严格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控制地组织生产。劳动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劳动安全实施监察。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在远离城镇的地方,禁止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厂房、库房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隧道、桥梁、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等重要设施和居民区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生产区与生活区的距离必须在五十米以上并有围墙隔离;有药工房之间距离以及有药工房与一般工房的距离均应在三十米以上。
药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含有氯酸钾的爆响药的药库,库存量少于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五百米以上,超过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一千米以上;不含氯酸钾的烟火剂、黑火药及其原料的药库,按上述规定的距离减半;成品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按所含药量参照上述药库距离减半。
筑有防爆土堤的,上述距离均可减半。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企业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权抵制企业领导违反安全制度的生产部署,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有权向公安机关和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揭发有关违章人员与违章事实。
第九条 开办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属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报所在地市、地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查具备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方准开工建设;竣工后,经检查验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行扩建、改建时,必须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不准将有药工序承包到户或厂外加工。
第十条 烟花爆竹的药物和配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烟花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
(二)单发装药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过28.6%。
(三)爆竹药中禁止使用雄黄与氯酸钾或硫化锑与氯酸钾的配伍,一律不得使用赤磷。
(四)严禁使用受热五秒钟内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生产烟花爆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烧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
需用氯酸钾配制文艺、体育、外贸出口等特需的烟花爆竹产品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指定专门企业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生产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危险产品。
第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氯酸钾生产爆竹的工厂,需要购买氯酸钾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购买、运输手续。
严禁非法买卖氯酸钾。
第十二条 有药车间,操作人员应固定工序,固定人员,严格控制药物存放数量,严禁混杂工序、超员生产和超量存放。
第十三条 生产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产品性能,熟悉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聘用技术人员,应聘人必须持有常住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的证明,未经考核不得聘用。
第十四条 盲、聋、哑和肢体有残疾等不适合火工产品生产的人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有药工序的生产和烟花爆竹药物、成品、半成品的储运工作。
第十五条 凡接触药物的工序,严禁使用铁质、搪瓷、陶瓷、塑料、化纤材料制成的工具、器皿;严禁使用石磨、石滚等设备碾轧混和药物;严禁使用碾槽、舂臼等在干燥状态下混和药物。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不准穿戴化纤衣帽,不准穿钉鞋、硬底鞋,不准带进火具、火种。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药物管理制度。性质相抵触的药物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成品、半成品、引线、药物混存。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产品或小包装上须有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设专用仓库储存烟花爆竹,并设专人管理,设立烟花爆竹专用仓库,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使用。
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 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必须建立保管、领发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库房内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运输烟花爆竹,由购买单位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订货合同向运往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起运。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在本县、市内短途运输烟花爆竹,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县、市公安局,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第二十一条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铁路、公路、航运安全运输规则。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有明显标志,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
第二十二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严禁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的收购和批发业务,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负责统一经营。任何经营单位不准收购未经批准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销售烟花爆竹的门市部、供应点,由供销、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季节性销售点,发给《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
在农村集市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设专门的烟花爆竹市场,并远离集市其他摊位。严禁在城市、农村走街串巷叫卖烟花爆竹和乱设摊位。
第二十四条 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做到专库存放、专柜销售、专人售货,销售员应熟悉所售产品性能和安全常识。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的出口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转内销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小包装上附加中文燃放说明。
第六章 燃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影响单位和其他居民的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除农历除夕之夜外,城镇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七条 下列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
(二)楼顶、阳台、室内;
(三)医院、公共文体娱乐游览场所;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工地、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名胜古迹、农村场院、山林、苗圃外围二百米以内的地区;
(五)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其它地区。
第二十八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焰火或烟花爆竹时,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公安局同意审查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人口稠密区和公共场所抛甩点燃的烟花爆竹。严禁利用烟花爆竹滋事、伤害他人或毁坏公私财物。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存在事故隐患,经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可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可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或携带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应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发生爆炸、火灾或其他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说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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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红磷的保存
红磷的保存: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超过32℃,相对湿度不超过80%。应与氧化剂、卤素、卤化物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
红磷化学活动性比白磷差,不发光磷在常温下稳定,难与氧反应。以还原性为主,80℃以上着火。与卤素、硫反应时皆为还原剂。用于生产安全火柴、有机磷农药、制磷青铜等。
磷位于元素周期表第15位,元素符号P,红磷是磷的同素异形体之一。红磷是紫红或略带棕色的无定形粉末,有光泽。密度2.34g/cm3,加热升华,但在4300KPa压强下加热至590℃可熔融。汽化后再凝华则得白磷。难溶于水和CS2,乙醚、氨等,略溶于无水乙醇,无毒无气味,燃烧时产生白烟(注:白烟为五氧化二磷),烟有毒。
(6)赤磷防爆等级扩展阅读:
磷的同素异形体有许多种,其中白磷和红磷最为常见。另外还存在紫磷和黑磷。气态磷单质中有P2分子与磷原子。
白磷弹是手榴弹、炮弹、炸弹的一种,利用了白磷在空气中自燃的性质。利用白磷本身毒性的化学武器也曾被研制。 起初白磷弹曾被当作燃烧弹使用,但后来由于对交战国士兵造成的巨大身体及心理创伤而逐渐被各国弃用,转而作为目标指示弹及烟雾弹使用。
将白磷加热至400℃以下或用紫外光照射白磷即可获得红磷,在硫、碘或钨丝的催化下加热可以加快转化速率。红磷的结构属多分子不规则排列。在俄罗斯和前苏联地区,红磷是一种监控物质,因为红磷可用作非法生产安非他命类的兴奋剂。
❼ 红磷是什么
红磷(Phosphorus red)又名赤磷,为紫红色或略带棕色的无定形粉末,有光泽,无毒。高压下热至590℃开始熔化,若不加压则不熔化而升华,汽化后再冷凝则得白磷。
红磷以P4四面体的单键形成链或环的高聚合结构,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不溶于水、二硫化碳,微溶于无水乙醇,溶于碱液。与硝酸作用生成磷酸,在氯气中加热生成氯化物。
黄磷在真空中常压下,加热至250℃数天,逐渐转化为红磷。红磷可用于半导体工业作扩散源、有机合成和制造火柴,也用作杀虫剂、杀鼠剂、焰火和烟幕弹等。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局部排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远高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避免产生粉尘,避免与氯化剂、卤素、卤化物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高火种、热源,库温不超过32℃,相对湿度不超过80%,应与氧化剂、卤素、卤化物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
❽ 求:甲乙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划分标准。
头等仓整理的仓库火灾危险性类别简记与举例如下:
更多仓库划分标准详细内容,可以点击链接查看文章:网页链接
2.3亿资源,头等仓,让租仓更简单!
❾ 易燃品存放的条件和要求有哪些
1、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2、 根据各回类商品的不答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3、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4、除按附录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
1、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3、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藏。
(9)赤磷防爆等级扩展阅读:
室内易燃品的分类:
1、燃点在45度(含本数)以下的易燃液体类(如乙醚、二硫化碳、丙酮、乙醇等)。
2、一级易燃固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水燃烧物品类(如硝化棉、赛路路、赤磷、黄磷、钾、钠、电石等)。
3、易燃及助燃气体类(如氢气、乙炔气、液化石气、氧气等)。
4、一级氧化剂类(如氯酸钾)、硝酸铵)。
5、爆炸物品类(如雷管、导火索、烟剂、烟花爆竹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易燃品
❿ 危险化学品按其火灾危险性分甲、乙、丙类,其中各类中常见有代表性的有那些
生产型分类:
甲:
1、 闪点<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溜、精溜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那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提取、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的精制部位,农药厂果乐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硫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2、 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或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罐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已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压缩机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
3、 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稀晴厂房。
4、 金属钠、钾加工房及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氯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磷厂房。
5、 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乙级:
6、 赤磷制备厂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醋酸裂解厂房。
乙级:
1、闪点≥28°至<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已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罐桶间。
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和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3、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矾钠)厂房
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5、氧气站,空分厂房
6、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镁粉厂房、面粉厂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