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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梯年检都检查什么

发布时间:2022-04-09 13:54:03

A. 电梯维保,有没有什么规定

肯定是要有维保资质的电梯公司维保。

B. 电梯需要年检吗如果年检应该包含哪些部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也就是属于特种设备的电梯需要年检,一般是指非私人电梯,包括曳引电梯、扶梯、人行道、杂物梯、液压梯、防爆梯、消防员梯等。

年检的部位项目参见各类电梯的安全技术规范:

1、常见的客梯货梯参考《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2、扶梯人行道参考《TSG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C. 电梯年检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1.机房环境。

2.控制屏柜。

3.主电源开关。

4.曳引轮。

5.限速器。

6.井道与底坑。

7.导轨。

8.层门与轿厢。

9.对重应有压板可靠固定,防止松动。

10.限速器张紧装置,钢带张紧装置应设安全开关。

11.补偿链、绳在电梯运行时,不得与井道或其它部件相碰撞。

12.电气安全部分。

电梯由机械和电气两大部分组成。如果日常不对电梯进行保养,电梯的安全性就得不到保障,如果电梯需要加油的时候而没有加油,就会造成电梯机械部件的磨损和破坏,使电梯的使用寿命大大缩短,无法正常使用电梯。

拓展资料

1.电梯保养指定期对运行的电梯部件进行检查、加油、清除积尘、调试安全装置的工作。包括电梯曳引钢丝绳的无损检测与润滑维护等。

2.电梯在使用过程中,一些电梯用户为了减少成本、节约资金,找临时工或没有资质的公司做电梯维护保养,一旦出了安全问题连责任单位都找不到。如果是由电梯厂家或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维保的话,一方面维保技术和质量有保证,另方面一旦出了问题也有人负责。

网络——电梯

D. 扶梯年检项目有什么,特检院过来要检查哪几项

1 向上或向下运行自动扶梯,梯级与围裙板之间应无刮碰现象(梯级上的导向部分与围裙板接触除外)。
2 扶手带外表面应无刮痕。
3 梯级、梳齿板应完整、光滑。
4 护壁板(玻璃)、围裙板、内外盖板应无刮痕。
5 梯级、梳齿板、扶手带、护壁板(玻璃)、围裙板、内外盖板,前沿板及活动盖板等部位的外表面应清洁。






级 6 内盖板、外盖板、围裙板的接缝应平整,接缝处的台阶不应大于0.3mm。
7 扶手支架、扶手导轨护壁板的接缝处应平整。接缝处的台阶不应大于0.3mm。
8 玻璃镶板的接缝是否为3±1mm以内。
9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不应小于6mm。
10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间隙不应大于4mm。
11 围裙板与梯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在两侧对称位置处测得的间隙之和不应大于7mm。
12 梯级间或踏板间的间隙在工作区段内的任何位置,从踏面测得的两个相邻梯级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6mm。
13 扶梯平面度(上端、下端)。
14 乘坐感觉(前后、左右的震动)如何。
15 上下梯级翻转处声音是否正常。
检测
项目 序号 检测内容与要求 实测 结论 备注






级 16 扶手带有没有异常抖动。
17 橡胶扶手带内侧是否有橡胶屑落在扶手架上。
18 扶手带及扶手支架是否发热。
19 扶手带的垂度是否进行调整。
20 扶手带运行是否平稳,有无吃带跑偏现象。



置 ※21 相序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22 急停装置是否正常。
※23 梯级下陷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24 围裙板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25 梳齿板异物卡入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26 非操作逆转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27 超速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28 驱动链断链和异长伸长保护是否正常。
※29 扶手带入口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30 梯级曳引链安全装置是否正常。
※31 电磁制动器是否正常。
32 钥匙开关动作是否正常。
33 各插座是否正常。
检验范围 序号 检测内容与要求 实测 结论 备注



置 34 照明装置是否正常。
35 检修装置是否正常。
※36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为:
1.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2. 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37 电气设备各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
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按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38 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电源插座,检修和维护所必需的照明电源。





置 39 自动供油装置电源是否正常。
40 是否设定了定期供油时间(h)。
41 油箱注油情况。
42 供油位置是否合适
① 驱动链
② 扶手驱动链
③ 梯级链(左侧)
④ 梯级链(右侧)
检验
项目 序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实测 结论 备注



验 43 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沿运行方向空载时的速度与额定速度之间的允许偏差为±5%。
44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梯级的速度允许偏差为0~+2%。
45 空载下行的制动距离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额定速度 允许滑行距离
0.5m/s 0.20-1.00mm
0.65m/s 0.30-1.30mm
0.75m/s 0.35-1.50mm
其它 ※46 梯级蹋板上空的垂直净高度应不小于2.3m。
※47 扶手两端出入口处,是否粘贴了安全使用标志。
48 装饰盖板的保护膜是否完全揭掉。
49 驱动装置有无异常声音
※50 电源零线和接地应始终分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E. 电梯年检检查哪些东西,,,最好详细一些

主要是检查限速器、上下极限开关、门锁安全回路、各个急停开关以及消防、锁梯开关是否有效,还有应急照明、五方对讲是否有效。

F. 电梯法律;相关知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 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 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 安全操作规程;

(三) 日常检查制度;

(四) 维保制度;

(五) 定期报检制度;

(六)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 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 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 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 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 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 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 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 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 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 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 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 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 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 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 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 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 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 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 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 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 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 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 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 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 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 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 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 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 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 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 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 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 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 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 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 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 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 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G. 关于电梯检验程序上的要求

电梯检验标准如下:
GB/T10060-19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
GB/T10059-1997《电梯实验条件》,
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GB/T18775-2002《电梯维修规范》,
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检验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H. 电梯年检都需要什么资料

电梯年检时应提供资料:

1.上一周期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2.限速器校验单

3.维保合同

4.维保单位资质

5.自检合格的报告

6.日常维保记录表

7.维保人员作业证

8.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证

9.电梯操作人员证(针对货梯、医梯)

注意事项:

  1. 提供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2.应填写申报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3.申报时提供缴款点位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以便开具财政(非税收收入一般缴费款书)

(8)防爆电梯年检都检查什么扩展阅读:

一、新梯检验:带以下资料去区技术监督局报开工:

1.加盖公章的甲方组词机构代码证、

2.开工告知书(填好后盖章)、

3.电梯合格证、

4.安装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5.施工单位安装许可证原件(技术监督局查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技术监督局留底)。验收时要提供机电类设备验收申请表及自检报告去市技术监督局报验。

二、电梯定检:带以下资料去区技术监督局申请:

1.甲方组词机构代码证、

2.电梯合格证

3.维保单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电梯初检的检验报告

5.电梯注册登记卡、

6.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验收时用,报手续时不用)

7.使用单位安全员证。

注意事项:

1.提供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2.应填写申报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3.申报时提供缴款点位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以便开具财政(非税收收入一般缴费款书)

现代电梯主要由曳引机(绞车)、导轨、对重装置、安全装置(如限速器、安全钳和缓冲器等)、信号操纵系统、轿厢与厅门等组成。这些部分分别安装在建筑物的井道和机房中。

通常采用钢丝绳摩擦传动,钢丝绳绕过曳引轮,两端分别连接轿厢和平衡重,电动机驱动曳引轮使轿厢升降。电梯要求安全可靠、输送效率高、平层准确和乘坐舒适等。电梯的基本参数主要有额定载重量、可乘人数、额定速度、轿厢外廓尺寸和井道型式等。

简单使用方法(紧急情况下面有解决方法):

载人电梯都是微机控制的智能化、自动化设备,不需要专门的人员来操作驾驶,普通乘客只要按下列程序乘坐和操作电梯即可。

1、在乘梯楼层电梯入口处,根据自己上行或下行的需要,按上方向或下方向箭头按钮,只要按钮上的灯亮,就说明你的呼叫已被记录,只要等待电梯到来即可。

2、电梯到达开门后,先让轿厢内人员走出电梯,然后呼梯者再进入电梯轿厢。进入轿厢后,根据你需要到达的楼层,按下轿厢内操纵盘上相应的数字按钮。同样,只要该按钮灯亮,则说明你的选层已被记录;此时不用进行其他任何操作,只要等电梯到达你的目的层停靠即可。

3、电梯行驶到你的目的层后会自动开门,此时按顺序走出电梯即结束了一个乘梯过程。

I. 电梯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检验时,检验工作如何开展

是不是你要的资料~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一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一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三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二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二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如门锁啮合深度、平层精度、平衡系数曲线图、表等。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三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附三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三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电梯经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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