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电气设备防爆的等级要求是什么
防爆电机的防爆等级要根据以下个方面来说起:
1. 爆炸性环境:
一般分为三类:I类-矿井甲烷环境,II类-爆炸性气体环境,III类-爆炸性粉尘及纤维环境。
2. 危险介质的分级:
以爆炸性气体为例,分为IIA,IIB,IIC三类,相较之下,IIA类气体最难点燃,IIC类气体最易点燃。
3. 爆炸性介质的温度组别:
同样以爆炸性气体为例,分为T1到T6共6组。T1组别气体最难点燃,T6组别气体最易点燃。
T1:气体引燃温度 t >450℃
T2:气体引燃温度 300< t ≤450℃
T3:气体引燃温度 200< t ≤300℃
T4:气体引燃温度 135< t ≤200℃
T5:气体引燃温度 100< t ≤135℃
T6:气体引燃温度 85< t ≤100℃
4. 爆炸性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分为0区,1区,2区,它们的对应关系如下:
0区: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或者长期存在的场所(1000h/year以上);
1区: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10~1000h/year);
2区: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可能出现(或者说故障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才可能出现),或即使出现也只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10h/year以下)。
5. 防爆技术:
目前中国接受的主要电气防爆技术有以下:
适用于0区的有:本安型 Ex ia,胶封型 Ex ma
适用于1区的有:适用于0区的防爆型式可用于1区,另外还有 本安型 Ex ib,隔爆型 Ex d,
增安型 Ex e,胶封型 Ex mb,正压型 Ex px和Ex py等等
适用于2区的有: 适用于0区和1区的防爆型式可用于2区,另外还有 本安型 Ex ic,胶封型 Ex mc ,正压型 Ex pz,n型 Ex nA,nC,nR。
对于防爆设备的防爆等级,均根据上述五条来定义。
1. 假如我是生产厂商,要帮客户设计一款电机,要求适用于II类-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为IIC类,气体温度组别为T3,并且电机安装与1区使用。
那么经过研究,决定采用隔爆型防爆技术Ex d,并且技术上满足IIC类气体环境的使用要求。
另外为适应气体组别T3,产品最高表面温度不应高于200℃,经最终验证为180℃,由此引出另一个概念,即防爆电器设备温度组别,其对应于气体的温度组别,但不同于气体的温度组别:
T1: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t ≤450℃
T2: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t ≤300℃
T3: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t ≤200℃
T4: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t ≤135℃
T5: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t ≤100℃
T6: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t ≤85℃
由此我们确定了此款电机的防爆等级:Ex d IIC T3 Gb,表示设备可以用于1区IIC类T3温度组的爆炸性气体环境,设备的防爆型式为隔爆型d,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b级。
2. 假如我是用户,便可以根据使用的环境,来进行设备防爆等级的选型。并且标志ⅡB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ⅡC可适用于ⅡA、ⅡB的使用条件。
『贰』 液化气充装防爆属于哪个区的防爆要求
首先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不是可燃性粉尘,适用气体防爆的防爆内电气设备;液化气的充装去区容域应该属于气体防爆中的1区,你可以查看一下液化气充装站设计建设的危险区域划分,里面有详细的危险区域划分。
来自南阳中天防爆
『叁』 液化石油气瓶组站需要有哪些安全措施
1.瓶组气化站的设置、燃气管道的安装和防雷防静电、燃气泄漏报警监控措施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要求。
2.用气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并由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要求安装,用气设备、排风系统、排烟设施应保持工况良好。
3.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直立摆放,使用和备用气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放瓶场所室温不得超过45℃并通风干燥。
(2)2瓶或2瓶以上气瓶构成瓶组供气时,应设置瓶组间,其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
(3)备用气瓶存放不得超过2瓶,超过2瓶时,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最大存瓶量不得超过1立方米,其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
(4)瓶组间、气瓶间内照明等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开关应设置在室外。瓶组间、气瓶间应按规定配备干粉灭火器,外部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瓶组间、气瓶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6)同一房间内液化石油气不得和其他燃料同时使用。
(7)用气设备应固定牢靠,多台用气器具之间应用硬管连接,气瓶连接软管应为燃气专用软管,并用卡箍紧固,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没有接口;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
(8)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4.应向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资格的单位购气,瓶装燃气气瓶应有条形码标识、警示标签、充装标识、和角阀塑封。
5.用气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用气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和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明确专人负责。用气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用气知识。
7.应定期进行用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8.瓶装燃气用户应建立用气台帐,每次购气后应及时准确记录气瓶条形码编号。
『肆』 煤气柜电气设备要配备防爆电气是在哪里要求的
煤气柜里的煤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当初设计时有一个危险区域划分图,凡是划在危险区域所用电气。都要用防爆电气。
来自南阳中天防爆
『伍』 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是:
GB3836-2010《爆炸性环境》,于2011年8月1日实施,与国际电回工委员会标准IEC60079-0:2007,MOD同步答,分为若干部分:
GB3836.1 设备 通用要求
GB3836.2 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3836.3 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3836.4 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3836.5 正压外壳型“p”
GB3836.6 油浸型“o”
GB3836.7 充砂型“q”
GB3836.8 “n”型电气设备
GB3836.9 浇封型“m”
GB3836.11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
GB3836.12 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
GB3836.1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
GB3836.14 危险场所分类
GB3836.15 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3836.16 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煤矿除外)
GB3836.17 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陆』 液化气站B3d电机能达到防爆等级要求吗
既然是用在液化气站,这属于II类爆炸性气体环境场所,所用电机要达到防爆IIB.IIC级别才能用,内你说的B3d电机是否容符合防爆等级要求,要看产品本身结构性能,最好找专业的防爆电气技术服务公司,咨询一下,要做产品检查,不符合的话,如果要做成防爆电机,可以帮助进行改造设计,做好后,并且要到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去做检测,符合防爆标准,取得防爆合格证之后,才可以生产应用!
『柒』 石油化工类场所采用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有硬性规定吗
危险场所必须用防爆电气,这是为了安全,如果不用防爆电气,验收时消防,安检通不过!安全生产有规定!
来自南阳中天防爆
『捌』 加油加气站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规定
加油站设备管理制度
1、 防爆管理
(1) 加油站应当按照防爆安全要求划分爆炸危险场所,建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保养、检修制度,并在储存区、卸油区、加油区、桶装油料库房明显位置,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标志牌。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接线、专业性检修必须由经过防爆技术培训档案(设备安装、试车、运行、检修、防爆降级、报废),统一分类编号,实行专人管理。
(2) 固定电气设备必须安装稳固,移动防爆灯等电气设备必须放置牢靠,防止外力碰撞、损伤。
(3) 加油站应当每月检查保养防爆电器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a. 防爆电气设备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b. 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空余接线孔封闭符合要求(密封钢板厚度不小于2毫米);
c. 设备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齐全完整; d. 防爆灯具的防爆结构、保护罩保持完整;
e. 接地端子接触良好,无松动、无折断、无腐蚀,铠装电缆的外绕钢带无断裂。
(4) 加油站每两年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专业检修,检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 维护后者更换防爆灯具灯泡(管)、熔断器和本安型设备的电源电池;
b. 清除设备灰尘、污垢和其他杂物,并对锈蚀处进行防腐处理; c. 更换或者修理易损零部件和紧固件;
d. 测试电机、电器和线路的绝缘电阻值,检查接地线并测试电阻值;
e. 补充或者更换设备润滑部位的润滑脂(油);
f. 检查设备进出线口,更换损伤变形或者老化变质的密封圈; g. 更换不合格电机轴承;
h. 检查隔爆面,测量并调整隔爆间隙值; i. 更换不合格的电缆和配线钢管;
j. 更换已失灵或者报废的开关、按钮等防爆器件。
专业维护检查必须由防爆电气专职维护人员进行,难度较大的检修项目,可以请有关单位、生产企业或者有资质的维修单位检修。 (5) 加油站检查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a. 日常检查中严禁打开设备的密封盒、接线盒、进线装置、隔离密封盒和观察窗等;
b. 在爆炸危险场所,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线路、拆装防爆灯具和更换防爆灯泡、灯管;
c. 应及时在断电处悬挂警告牌;
d.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测试仪表和非防爆工具,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使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40%; e. 禁止用水冲洗防爆电气设备;
f. 检修现场的电源电缆线头应当进行防爆处理;
g. 检修带有电容、电感、油气探测头等储能元件的防爆设备,必
须按照规定放尽能量后方可作业;
h. 检修过程中不得损伤防爆设备的隔爆面; i. 紧固螺栓不得任意调换或者缺少;
j. 细记录检修项目、内容、测试结果、零部件更换、缺陷处理等情况,并归档保存。 2、 防雷防静电管理
(1) 加油站的下列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静电接地: a. 金属油罐及其通气管; b. 加油站工艺设备; c. 输油管道及阀门;
前款所列设施设备设有防雷接地的可以不另做防静电接地。 (2) 加油站设施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可以共同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单独设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防静电接地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与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b. 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 c. 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接雷引下线和电气工作零线; d. 防静电接地的测量点位置不宜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e. 设备、管道的法兰连接螺栓少于5根的,应当设置防静电跨接连线;
f. 检修设备、管道可能导致防静电接地系统断路时,应当预先设置临时性接地,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
『玖』 求助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颁布日期】950118
【实施日期】95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名称】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标准号】SY5985-94
【章名】全文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的灌装、运输、贮
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2 引用标准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1174-89 液化石油气
GB 8334-87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SY 5984-9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3 贮灌厂(站)的建设及使用
3.1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前,应办理建站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a.建站设计规划报告;
b.建站地址平面图;
c.液化石油气来源。
以上资料备齐经石油企业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城建、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3.2贮灌厂(站)的设计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严格按
GBJ 16和GB 50183进行设计。
3.3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由局级建
设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公安、消防、环保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
行。
3.4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投产前应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
a.设备的操作规程;
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c.交接班制;
d.安全防火制;
e.巡回检查制;
f.设备运行记录;
g.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3.5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应配齐熟悉液化石油气灌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
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3.6贮罐区、灌装间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油气田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
警器暂行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3.7贮罐厂(站)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手续。
3.8贮灌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8号文发布的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9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
3.10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任意排放,罐区排水口处应设置水封井。
3.11液化石油气贮罐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其他降温隔热设施,并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
,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3.12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直接与火炬相连通,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
设施。
3.13除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槽车)和专用运瓶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贮
存灌装区。进入贮存灌装区的机动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
3.14设在地面上的贮罐、设备和管道应按SY 5984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
其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防感应雷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防静电接地电阻小于100欧。
3.15操作和维修应采用防爆工具,动火作业按SY 5858规定。
3.16贮灌厂(站)内消防水源应可靠,能确保事故状态断电时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
供应,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总控制水阀应设置在罐区以外的
安全地区。
3.17贮灌厂(站)及瓶库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GBJ 140规定,各种消防用品和器材专人负责,每
季检查一次。
3.18贮灌厂(站)内人员,应懂得液化石油气的特性和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特性和
紧急事故状态的处置方法。
3.19贮灌厂(站)应设专职门卫,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站内工作人员应穿防静
电工作服,严禁携带火种和穿钉子鞋出入贮灌厂(站)。
4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
4.1贮罐
贮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3%。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气相阀
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灌装。
4.2钢瓶
4.2.1灌装前的检查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单位在灌装前必须设专人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并
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灌装:
a.首次灌装的钢瓶,事先未经抽真空的;
b.未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生产的钢瓶;
c.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d.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e.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f.超过检验期限的;
g.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而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h.没有带橡胶圈的;
I.发现有火烧痕迹的。
4.2.2 灌装
4.2.2.1 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 0.5kg;YSP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1.0kg。应实
行严格的钢瓶复检制度,严禁过量灌装。
4.2.2.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
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天灌装前要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准,称得衡器宜设有超装警报
和自动切断气源装置。
4.2.2.3严禁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
4.2.2.4对灌装后的钢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4.2.2.5灌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
4.3槽车
4.3.1灌装检查
槽车的灌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在灌装前对槽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严禁灌装:
a.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
b.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c.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
d.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的;
e.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
f.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
g.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
h.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
4.3.2装卸作业
4.3.2.1槽车应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
4.3.2.2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3.2.3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
4.3.2.4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4.3.2.5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灌装的槽车,灌装前应做抽真空或进行氮气置换处理,严禁直接灌
装。处理后罐内真空度应不小于0.0866MPa,或气体含氧量不大于3%。
4.3.2.6槽车的灌装量不应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灌装量,严禁超装。灌装完毕,应复检重量或
液位,如有超装,应立即处理。
4.3.2.7槽车灌装应认真填写灌装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灌装日期、
实际灌装量及灌装者、复检者和押运员的签名等。
4.3.2.8槽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往贮罐卸液,固定式槽车不得兼作贮罐用。
4.3.2.9禁止采用蒸气直接注入槽车罐体升压,或直接加热槽车罐体卸液。
4.3.2.10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05 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4.3.2.1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槽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
a.雷击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d.液压异常;
e.其他不安全因素。
5 液化石油气贮罐、槽车和钢瓶的定期检验
5.1贮罐的定期检验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3
号文发布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5.2槽车的定期检验
5.2.1槽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5年进
行一次,但新槽车在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时如发现严重缺陷
,应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5.2.2槽车的年度检验由企业检验所进行,槽车的全面检验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5.3钢瓶的定期检验
5.3.1承担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取得检验资格证书。从事钢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气瓶
检验员资格证书。
5.3.2钢瓶使用未超过20年,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一次。
5.3.3新购钢瓶应进行抽检,经编号、建卡后方准投入使用。
5.3.4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5.3.5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5.3.6钢瓶定期检验,应符合GB 8334的要求,经检验合格的钢瓶,检验单位应出具《钢瓶检验
合格证》。
5.3.7经检验报废的钢瓶,检验单位要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填写《钢瓶判废通知书》,通知
钢瓶使用单位,同时上报局级安全部门。
6 钢瓶的贮存与管理
6.1钢瓶库建筑应符合GBJ 16和GB 50183的规定。
6.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3液化石油气钢瓶库总贮量不宜超过10m3。
6.4钢瓶库内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导除静电。
6.5钢瓶库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泄漏报警器,所有电气设备一律采用防爆型,电器开关的熔断
器应装在室外。
6.6钢瓶摆放时,实瓶单层,空瓶不得超过两层,实瓶摆放不宜超过6排,并留有不小于800mm
的通道。
6.7局厂两级安全部门要加强对钢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钢瓶的安全
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6.8所购钢瓶应是国家定点厂产品,购新钢瓶时应征得局级安全部门同意。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
钢瓶的各项资料台帐,并负责安排定期检验。
6.9钢瓶贮存站和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用火源试漏,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通知供气单位(或直接送到供气单位)检查处理;
b. 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c.严禁私自倒出瓶内液化石油气和处理残液;
d.钢瓶应放在阴凉处,夏季防止爆晒;
e.严禁敲击、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f.严禁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g.钢瓶与灶具、燃气取暖炉等用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m;
h.禁止将钢瓶倒置使用,严禁钢瓶互相导气;
I.钢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6.10运输钢瓶的车辆应固定,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安全部门对司机和押运员要定
期进行安全教育。
6.11运输车辆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
6.12车装YSP型和YSP型钢瓶应正置竖放,且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有非金属隔板。YSP型钢瓶
只准单层码放,钢瓶露出车箱高度部分不应大于瓶高的1/3。
6.13运输钢瓶车辆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车内严禁吸烟。
6.14钢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6.15所有客运车辆,一律不准捎带钢瓶。
7 槽车运输
7.1槽车运输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按指定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准其他人员搭乘,不
准随车拖运其他货物。
7.2槽车停放应有专用车库,驾驶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驾驶槽车办其他事情。
7.3槽车及运瓶车的每侧至少应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灭火器。
7.4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固定,并熟悉本规定和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a.液化石油气体的物理、化学特性;
b.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c.槽车的技术性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能熟练
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7.5槽车应按规定的位置单独停放,充液的槽车不得进入车库。
7.6槽车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
、仓库及人员稠密的地方,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10m以内不应有建筑物,途中停车检修时,
要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明火作业。
7.7槽车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上严禁吸烟。行驶途中应注意观察贮罐的压力和
温度,当液温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降温措施,夏季白天气温较高时,可改在夜间运输。
7.8槽车在恶劣路面上行驶时,应减速前进,减轻震动和冲击,槽车运输途中,如发现各种异常
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妥善处理。
『拾』 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标准编号:JB/T 9599-1999
标准名称:防爆电气设备用钢管配线附件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Conit wiring accessory for explosion
替代情况:ZB K35 007-1990
实施日期:2000-1-31
颁布部门:国家机械工业局
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钢管配线附件(包括壳内无裸露带电零件的盘类和接头类以下简称“附件”) 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附件的设计、制造与检验。
【GB国家标准】GB 3836.3-19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增安型电气设备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