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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为什么废止

发布时间:2022-03-09 18:03:00

Ⅰ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过程中使用不发火工具是哪个标准里的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Ⅱ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是什么

  1. 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版

  2. 严禁未按规定办理“中国石权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在厂内进行用火作业。

  3.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 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 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 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 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曝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 严禁在油气区用黑色金禹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 严禁损坏厂内备类防爆设施。

Ⅲ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过程中使用不发火工具是哪个标准里的

摘要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的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您方便的话可以详细叙述一下遭遇到的法律纠纷是什么,以便我给您提供恰当的建议和意见。由于咨询的人数太多,请您稍等一下哈~

Ⅳ 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

法律分析: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在内的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 第二条 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Ⅳ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过程中使用不发火工具是哪个标准里的

能发火工具主要是指一些铁质扳手,它们在使用过程中容易碰撞产生火花,所以在易燃易爆场所就得使用铜质工具来起到防爆作用,为了避免摩擦产生火花,也可以在扳手或螺母处涂抹黄油(在非富氧环境中),但效果不如防爆工具稳定。
不得使用含铜量超过70%的工具、仪表、设备是因为乙炔和铜会反应,生成更不稳定、易爆的乙炔铜。
关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过程中使用防爆工具的要求,可参考
1、安监总局令第84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中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2、GB4962-200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中 4.2.3 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3、原劳动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第二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4、gb11652-89《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中3.2.1 粉碎应在单独工房地进行。粉碎前后应筛选掉机械杂质, 筛选时不得使用铁质等产生火花的工具。

Ⅵ 为了灌区安全,中国石化要求做到哪十条油气灌区防火防爆的规定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中国石化要求内所属企业必须严格容执行以下十条规定:一是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二是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及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三是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四是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五是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六是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七是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八是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九是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十是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Ⅶ 为什么浮盘不准落地、什么原因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解读中描述为:

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本条主要规定了对内浮顶储罐液位的要求。浮盘落底是指因储罐液位过低,浮盘落在了支撑腿上。正常运行时浮盘落底后会在浮盘和油面之间形成气相空间,在物料流速过快时物料管线管口静电易聚集,极易引发着火爆炸事故。

典型事故案例:2011年8月29日,中石油大连石化柴油罐发生爆炸着火事故,事故主要原因是事故储罐送油造成液位过低,浮盘与柴油液面之间形成气相空间,造成空气进入;同时,上游装置操作波动,进入事故储罐的柴油中轻组分含量增加,在浮盘下方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加之进油流速过快,产生大量静电无法及时导出产生放电,引发爆炸着火。

网页链接网址是原文地址。

Ⅷ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废止了吗

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这十条规定具体为:一是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二是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及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常三是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

Ⅸ 加气站防火防爆的禁令包括哪些

1、严禁在站区内吸烟、打手机及携带各种火种。
2、严禁不办理动火手续在站区内内动火作业。
3、严禁穿化纤服装容和带钉的鞋进入站区。
4、严禁到处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
5、严禁在站区内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操作。
6、严禁汽车加气时不熄火,不关闭音响和车灯。
7、严禁用汽、轻油清洗设备、衣服、工具及地面。
8、严禁堵死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消防工具和设备。
9、严禁随便使用站区周围的消防水源。
10、严禁损坏站内的防爆装置及设施

Ⅹ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84号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4号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已经2015年7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8月4日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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