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高压配电室照明需要防爆灯吗
需要。
国家标准(GB3836-2000)对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使用有严格规定,许多危险场所甚至连手机都不允回许进入。普答通灯具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高温、脉冲、火花或因电源故障而烧毁,如果使用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
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1)危险废物贮存间照明电气要防爆吗扩展阅读:
防爆灯、灯罩打开前应能自动切断电源。但因设置联锁装置较复杂,不易实现,故大多数灯具只在外壳明显处设“严禁带电打开”等字样的警告牌。
又因灯泡断电后表面温度还很高,如立刻打开灯罩,仍有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危险(主要指隔爆结构),故白炽灯、高压汞灯、高压钠灯这些灯泡表面温度高的光源,又能快速打开盖的灯具要注意这一点。
使用较多的CeY-1型防爆荧光灯就具有开盖断电的联锁机构,为检修工作提供了方便和安全保障。因荧光灯为冷光源灯具,不存在表面高温,断电后可立即开盖。
Ⅱ 危险废物贮存处(危废库)需要密封建设吗
危险废物贮存处(危废库)必须要进行密封建设,如果是地上式危废库,其地面要具有防渗漏,四周墙壁也需要具有防雨淋和渗漏的功能,屋顶必需要具有放风吹,防雨淋的功能;如果是地下库那底层、顶层和四壁必需要具有防渗,防淹,防泄漏的功能,其结构必须能预防当地最大的地震强度,同时在该库还应设施地下水观测井。国家发布有尾矿库的建设的技术规范建议你查一查看看。
Ⅲ 仓库照明一定要装防爆灯吗
仓库照明不一定要装防爆灯。是否使用防爆灯具,主要看你的百货仓库是否储存易燃易爆的版货物。从安全的角度权来说,易燃易爆的货物应当采用专门的仓库专人看管,并且有安全间距的要求,不能和普通货物一起放置。
防爆灯是指用于可燃性气体和粉尘存在的危险场所,能防止灯内部可能产生的电弧、火花和高温引燃周围环境里的可燃性气体和粉尘,从而达到防爆要求的灯具。也称作防爆灯具、防爆照明灯。 不同的可燃性气体混合物环境对防爆灯的防爆等级和防爆形式有不同的要求
Ⅳ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一般要求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B(提示的附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一11一26批准 2002一07一01实施
3.3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 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 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4一般要求
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 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6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4.8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4.9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4.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5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5.1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5.2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5.3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5.4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5.5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6.3 危险废物的堆放
6.3.1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6.3.2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6.3.3 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6.3.4 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6.3.5 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6.3.6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6.3.7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6.3.8 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6.3.9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6.3.10 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6.3.11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3.12 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7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7.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7.2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7.3 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4.9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7.4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7.5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7.6 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7.7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8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7.9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8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8.1 安全防护
8.1.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8.1.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8.1.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8.1.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8.2 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9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9.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9.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9.3 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9.4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10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Ⅳ 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是怎样的
1.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做到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3.分类存放,不得混入非危险废物,不相容危废不能混存。
Ⅵ 危险废物贮存三防管理有哪些
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
Ⅶ 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的电气设施要用防爆型吗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柴油储存场所为丙类火灾危险,储罐一般都回设有通向室外放空管答,且柴油不是易燃易爆品,不足以形成易燃易爆场所,因此可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施。
柴油发电机原理柴油发电机的基本结构是由柴油机和发电机组成,柴油机作动力带动发电机发电。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储存柴油有的是桶装,有的有储罐。柴油不是易燃易爆品,不足以形成易燃易爆场所。
(7)危险废物贮存间照明电气要防爆吗扩展阅读
常规做法都是柴油发电机房旁设个储油间,储存不大于8h燃油量且不大于1m3的油量。若机组容量大,用量大,则相应在室外设储油罐。若机组容量不大,可否不设储油间,采用自带油箱的柴油发电机(自带油箱容积满足使用要求)。
为隧道供电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量不应超过1m3,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与发电机房和其他部位分隔开,储油间的电气设施必须采用相应的防爆型电器。可见,储油间的防火要求是非常高的,且与防火墙配套使用的也只能是甲级防火门。
Ⅷ 有要求“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有无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层面是否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8)危险废物贮存间照明电气要防爆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