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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防火防爆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21 07:49:58

① 企业防火防爆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主要有:

1.防止形成燃爆的介质。

这可以用通风的办法来降低燃爆物质的浓度,

使它不达到爆炸极限。

也可以用不燃或难燃防止火灾、爆炸,还可以防止汽油中毒。另外,也可采用限制可燃物的使用量和存放量的措施,使其达不到燃烧、爆炸的危险限度。

2.防止产生着火源,使火灾、爆炸不具备发生的条件。这方面应严格控制以下8种着火源,

即冲击摩擦、明火、高温表面、自燃发热、绝热压缩、电火花、静电火花、光热射线等。

3.安装防火防爆安全装置。例如阻火器、防爆片、防爆窗、阻火闸门以及安全阀等,以防止

发生火灾和爆炸。

防火防爆的组织管理措施主要有;

1.加强对防火防爆工作的领导。

2.开展经常性防火防爆安全教育和安全大检查,提高人们的警惕性,及时发现和整改不安全

的隐患.

3.建立健全防火防爆制度,例如防火防爆责任制度等。

4.厂区内、厂房内的一切出入和通往消防设施的通道,不得占用和堵塞。

5.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配备有针对性和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加强值班值宿,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企业内生产工人应遵守以下防火防爆守则:

1.应具有一定的防火防爆知识。并严格贯彻执行防火防爆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2.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吸烟,严禁在工作现场和厂区内吸烟和乱扔烟头。

3.使用、运输、贮存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和粉尘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在工作现场禁止随便动用明火。确需使用时,必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并作好安全防范工

作。

5.对于使用的电气设施,如发现绝缘破损、老化不堪、大量超符合以及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时,应停止使用,并报告领导给以解决。不得带故障运行,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6.应学会使用一般的灭火工具和器材,对于车间内配备的防火防爆工具、

器材等,应该爱护,不得随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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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防火防爆的基本技术措施是什么意思

根据物质燃烧原理,在生产过程中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基本原则是针对物质燃烧的两个必要条件而提出的。一方面是使燃烧系统不能形成,防止和限制火灾爆炸危险物、助燃物和着火源三者之间的直接相互作用;另一方面是消除一切足以导致着火的火源以及防止火焰及爆炸的扩展。
(一)控制和消除火源
燃烧炉火、反应热、电源、维修用火、机械摩擦热、撞击火星,以及吸烟用火等着火源是引起易燃易爆物质着火爆炸的常见原因。控制这类火源的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对于防火防爆是十分重要的。
1、明火
明火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加热用火、维修用火及其他火源。
(1)加热用火
加热易燃体时,应尽量避免采用明火而采用蒸气或其他载热长。如果必须采用明火,设备应严格密闭,燃烧室应与设备分开建筑或隔离。为防止易燃烧物质漏入燃烧室,设备应定期作水压试验及空气压试验。
装置中明火加热设备的布置,应远离可能漏易燃液体和蒸气的工艺设备的贮藏区,并应布置在散发易燃物料设备的侧风向或上风向。
(2)维修用火
维修用火主要是指焊接、喷灯以及熬制用火等。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车间内,应尽量避免焊割作业,最好将需要检修的设备或管段卸至安全地点修理。
进行焊接作业的地方要与易燃易爆的生产设备管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对运输、盛装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进行焊接时,应将系统进行彻底的清洗,用惰性气体进行吹扫置换,并经气体分析合格才可以动焊。
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以下标准:
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的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0 .5%。
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0.2%。
当需要修理的系统与其他设备连通时,应将相连管道拆下断开或加堵金属盲板隔绝,防止易燃的物料窜入检查系统,在动火时发生燃烧或爆炸。
电焊线破残应及时更换或修理,不能利用与易燃易爆生产设备有联系的金属件作为电焊地线,防止在电路接触不良的地方,产生高温或电火花。
对熬炼设备要经常检查,防止烟道窜火和熬锅破漏,盛装物料不要过满,防溢出,并要严格控制加热温度。在生产区熬炼时,应注意熬炼地点的选择。
喷灯是一种轻便的加热器具。在有爆炸危险的车间使用喷灯,应按动火制度进行,在其他地点使用喷灯时,要将操作地点的可燃物清理干净。
(3)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动火作业票管理制度
凡是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打磨、电钻打眼、喷灯作业、冲击作业等能够产生火花的工作都属于动火作业。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
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动火作业分为二个级别:危险动火作业、一般动火作业。
危险动火作业:包括在仓库(含易燃易爆仓库)内,油库内,油罐上,油管上,油变压器上,SF6断路器上,机组各轴承上,发电机风洞内,蓄电池室内,危险的电缆沟、暗井内的动火等。其动火作业票由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维护队负责人、安全员在场监护。
一般动火作业:除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其动火作业票由维护队负责人批准,维护队安全员在场监护。
1)动火作业票的使用:动火作业票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效使用期,几个动火项目不能合办一张动火作业票。
2)拆下动火:凡不是必须在现在动火的,应拆下动火部件,移到固定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动火区周围的可燃物质,用足够的不燃材料与周围设备、管道、孔洞等隔离;在高处动火时,要采取防止火花下落的措施。
4)动火手续: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填好动火作业票,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动火执行人员要见到批准的动火作业票和有安全措施后才开工。
5)动火监护: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及人数规定见上述。
2、摩擦与撞击
机器中轴承转动部件的摩擦,铁器的相互撞击或铁器工具打击混凝土地坪等都可能发生火花,当管道或铁制容器裂开物料喷出时也可能因摩擦而起火。
对轴承要及时添油,保持良好的润滑,并经常清除附着的可燃污垢。
为了防止金属零件随物料带入设备内发生撞击起火,可以在这些设备上安装磁力离析器。当没有离析器时,危险物质的破碎(碳化钙)应采用惰性气体保护。
搬运盛有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金属容器时,不要抛掷,防止互相撞击,以免产生火花或容器爆裂造成事故。不准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特别危险的防爆工房内,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软质材料铺设。
3、其他用火
高温表面要防止易燃物料与高温的设备、管道表面相接触。可燃物的排放口应远离高温表面,高温表面要有隔热保温措施。不能在高温管道和设备上烘烤衣服及其他可燃物件。油抹布、油棉纱等易自燃引起火灾,应装人金属桶、箱内,放置在安全地点并及时处理。吸烟易引起火灾,烟头的温度可达800,C,而且往往可以隐藏很长时间。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和防火管理,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和仓库内吸烟。
4、电器火花
电火花是引起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与空气爆炸混合物燃烧爆炸的重要着火源。在具有爆炸、易燃危险的场所,如果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规程的要求,则电气设备所产生的火花、电弧和危险温度就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控制危险物料
1、按物料的物化特性采取措施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了解各种物质的物质化学性质,根据不同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防止火灾扩大蔓延的措施。
对于物质本身具有自燃能力的油脂、遇空气能自燃的物质、遇水燃烧爆炸的物质等,应采取隔绝空气,防水防潮或采取通风、散热、降温等措施,以防止物质自燃和发生爆炸。
易燃、可燃气体和液体蒸气要根据它们与空气的相对密度,采用相应的排污方法,根据物质的沸点、饱和蒸气压力,应考虑容器的耐压强度、贮存温度、保温降温措施等。
液体具有流动性,因此要考虑到容器破裂后液体流散和火灾蔓延的问题,不溶于水的燃烧液体由于能浮于水面燃烧,要防止火灾随水流由高处向低处蔓延,为此应设置必要的防护堤。
2,系统密闭及负压操作
为了防止易燃气体、蒸气和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构成爆炸性混合物,应该使设备密闭,对于在负压下生产和设备,应防止空气吸人。为了保证设备的密闭性,对危险物系统应尽量少用法兰连接,但要保证安装维修的方便。输送危险气体、液体的管道应采用无缝管。
负压操作可以防止系统中的有毒或爆炸气体向器外逸散。但在负压操作下,要防止设备密闭性差,特别是在打开阀门时,外界空气通过孔隙进入系统。
3、通风置换
采用通风措施时,应当注意生产厂房内的空气,如含有易燃易爆气体则不应循环使用。在有可燃气体的室内,排风设备和送风设备应有独立分开的通风机室,如通风机室设在厂房内,应有隔绝措施。排除或输送温度超过800C的空气与其他气体的通风设备,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排除有燃烧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系统,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当粉尘与水接触能生成爆炸气体时,不应采用湿式除尘系统。
4、惰性介质保护
化工生产中常用的惰性气体有氮、二氧化碳、水蒸气及烟道气。惰性气体作为保护性气体常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易燃固体物质的粉碎、筛选处理及其粉末输送时,采用惰性气体进行覆盖保护。
(2)处理可燃易爆的物料系统,在时料前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以排除系统中原有的空气,防止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3)将惰性气体通过管道与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贮槽等连接起来,作为万一在发生危险时备用。
(4)易燃液体利用惰性气体进行充压输送。
(5)在有爆炸性危险的生产场所,引起火花危险的电器、仪表等采用充氮正压保护。
(6)在易燃易爆系统需要动火检修时,用惰性气体进行吹扫和置换。
(7)发生跑料事故时,用惰性气体冲淡,在发生火灾时,用惰性气体进行
灭火。
(三)控制工艺参数
在生产过程中,正确控制各种工艺参数,防止超温、超压和物料跑损是防止火灾和爆炸的根本措施。
1、温度控制
不同的化学反应都有其自己最适宜的反应温度,正确控制反应温度不但对保证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是防火防爆所必须的。
2、投料控制
(1)投料速度
对于放热反应,加料速度不能超过设备的传热能力,否则将会引起温度猛升发生副反应而引起物料的分解。加料速度如果突然减少,温度降低,反应物 不能完全作用而积聚,升温后反应加剧进行,温度及压力都可能突然升高或造 成事故。
(2)投料配比
反应物料的配比要严格控制,为此反应物料的浓度、含量、流量都要准确的分析和计量。
(3)投料顺序
化工生产中,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投料,否则有可能发生爆炸。为了防止误操作颠倒投料顺序,可将进料阀门进行互相联锁。
(4)控制原料纯度
有许多化学反应,往往由于反应物料中的杂质而造成副反应或过反应,以致造成火灾爆炸。因此生产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应有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保证原料纯度。
3、防止跑、冒、滴、漏
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往往导致易爆介质在生产场所的扩散,是化工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重要的原因之一。发生跑、冒、滴、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操作不精心或误操作,例如收料过程中槽满跑料。分离器液体控制不稳,开错排污阀等。
(2)设备管线和机泵的结合面不密封而泄漏。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杜绝跑、冒、滴、漏,必须加强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责任感和技术培训,稳定工艺操作,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泄漏率。为了防止误操作,对比较重要的各种管线涂以不同颜色以便区别,对重要的阀门采取挂牌、加锁等措施。不同管道上的阀门应相隔一定的间距。
4、紧急停车处理
当发生停电、停气、停水的紧急情况时,装置就要进行紧急停车处理,比时若处理不当,就可以造成事故。
(1)停电
为防止因突然停电而发生事故,比较重要的反应设备一般都应具备双电原、联锁自投装置。如果电路发生故障,联锁未合,则装置全部无电,此时要及时汇报和联系,查明停电原因。
(2)停水
停水时要注意水压和各部位的温度变化,可以采取减量的措施维持生产。如果水压降为零,应立即停止进料,注意所有采用水来降温的设备不要超温超压。
(3)停汽
停汽后加热装置温度下降,汽动设备停运,一些在常温下呈固态而在操作温度下呈液态的物料,应根据温度变化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因冻结堵塞管道。此外,应及时关闭蒸气与物料系统相连通的阀门,以防物料倒流至蒸气管线系统。
(4)停气
当气流压力回零时,所有气动仪表和阀门都不能动作,这时流量、压力、液面等应根据一次仪表或实际情况来分析判断。
(四)采用自动控制和安全保护装置
1、工艺参数的自动调节
(1)温度自动调节
(2)压力自动调节
(3)流量和液位自动调节
2、程序控制
程序控制就是采用自动化工具,按工艺要求,以一定的时间间隔对执行系统作周期性自动切换的控制系统。程序控制系统主要是由程序控制器按一定的时间间隔发出的信号,使执行机构动作。
3、信号装置、保护装置、安全联锁
(1)信号装置
安装信号报警装置可以在出现危险状况时警告操作者便于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出的信号一般有声、光等。它们通常都和测量仪表相联系,当温度、压力、液位等超过控制指标时,报警系统就会发生信号。
(2)保护装置
保护装置在发生危险时,能自动进行动作,消除不正常状况。
(3)安全联锁
所谓联锁就是利用机械或电气控制依次接通各个仪器设备,并使之彼此发生联系,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五)限制火灾和爆炸的扩散
1、隔离、露天布置
在生产过程中,对某些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装置应采用分区隔离、露天安装和远距离操纵的方法。
(1)分区隔离
在总体设计时,应合理安排工厂布局,装置与装置、装置与贮槽仓库以及生产区和生活区之间划出一定的安全距离。
(2)露天布置
为了便于有害气体的散发,减少因设备泄漏造成易燃气体在厂房中积聚的 危险性,宜将化工设备和装置放置在露天和半露天。
(3)远距离操纵
对某些装在工作人员难以接近或要求迅速启闭否则将有发生事故可能的 阀门,对于辐射热高的设备等可采用远距离操纵。
2、安全阻火装置
阻火设备包括安全液封、阻火器和止回阀等,其作用是防止外部火焰进人有燃烧爆炸危险的设备、管道、容器,或阻止火焰在设备和管道间的扩展。
(六)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防爆型电气设备是按其结构和防爆性能的不同来分类的。应根据环境特点选用适当型式的电气设备。
1、通用要求
(1)类型和标志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应有明显的标志。旧类型的标志前“K”表示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新类型的标志有“E”者为工厂用防爆电设备,有"I”者为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
(2)最高表面温度
隔爆型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指外壳表面温度,其他各型设备指与爆炸性混合物接触表面的温度。
I类设备表面可能堆积粉尘时,最高表面温度为+1500C,采取措施能防止堆积粉尘时为+4500C。
B类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有关规定。极限温升是对环境温度+400C而言的。有过负荷可能的设备指电动机和电力变压器。
在有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内,电气设备外壳温度一般不应超过1250C。如不能保证这一要求,亦必须比混合物自燃点低750C或低于自燃点的2/3。
(3)环境温度
电气设备运行环境温度一般为一201C -+40'C。若环境温度范围不同,须在铭牌上标明,并以最高环境温度为基础计算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
(4)闭锁
电气设备上凡能从外部拆卸的紧固件,如开关箱盖、观察窗、机座、测量孔盖、放油阀或排油螺丝等,均必须有闭锁结构。其目的是防止非专职人员拆开这些保持防爆性能所必须的螺栓等紧固件。闭锁结构必须是使用旋具、扳手、钳子等一般工具不能松开或难以松开的紧固装置。
(5)外部连接
进线装置必须有防松和防止拉脱的措施,并有弹性密封垫或其他密封措施。且接线盒的电气间隙、漏电距离均应符合要求。接地端子应有接地标志,保持连续可靠,并有防松、防锈措施。
2、各类设备防爆要求
(1)增安型
指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会产生电弧、火花,或可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的设备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认可的过载条件下出现上述现象的电气设备。其绝缘带电部分的外壳防护应符合 IP44,其裸露带电部件的外壳防护应符合IP54。引人电缆或导线的连接件应保证与电缆或导线连接牢固、接线方便,同时还须防止电缆或导线松动、自行脱落、扭转,并能保持良好的接点压力。
(2)隔爆型
指把可能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闭在坚固的外壳内,该外壳能承受内部发生爆炸的爆炸压力并能阻止通过其上孔缝向外部传爆的电气设备,隔爆型设备的外壳用钢板、铸钢、铝合金、灰铸铁等材料制成。
隔爆型电气设备可经隔爆型接线盒(或插销座)接线亦可直接接线。连接处应有防止拉力损坏接线端子的设施。连接装置的结合面应有足够的长度。如果电缆封入主外壳内,则外壳外的长度不得小于3m.
(3)充油型
指全部或某些带电部件浸没在绝缘油里,使之不能引燃油面以上或外壳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充油型电气设备外壳上应有排气孔,孔内不得有杂物;油量必须足够,最低油面以下深度不得小于25mm,油面指示必须清晰;油质必须良好;油面温度TI-T4组不得超过1000C,T5组不得超过80'C,T6组不得超过70'C。充油型设备应水平安装,其倾斜度不得超过50;运行中不得移动,机械连接不得松动。
(4)正压型
指具有保护外壳、壳内充有保护气体,其压力保持高于外部爆炸性混合物气体的压力,以防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壳内的电气设备。按其充气结构分为通风、充气、气密等三种形式,保护气体可以是空气、氮气或其他非可燃性气体。外壳防护等级不得低于IP44。其外壳内不得有影响安全的通风死角。正常时,其出风口处风压或充分气压均不得低于0. 2kPa;当压力低于0.1KPa或压 力最小处的压力低于0 .05kPa时,必须发出报警信号或切断电源。
这种设备应有联锁装置,保护运行前先通风,充气的总量最少不得小于设备气体容积的5倍。运行前通风时间(s)可按下式计算:
t二K(V+a)/Q
式中K一容积倍数,K)5
V一设备气体容积(m,)
a一管道气体容积(m,)
Q一气体流量(m3/s)。
(5)本质安全型
在规定试验条件下,正常工作或规定的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电火花的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路,称为本质安全电路,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称为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电路应有安全栅。安全栅是由限流元件(金属膜电阻、非线性阻件等)、限压元件(二极管、齐纳二极管等)和特殊保护元件(快速熔断器等)组成,电路中晶体管均需双重化。本质安全电路端子与非本质安全电路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源变压器的次级电路,必须与初级电路之间保持良好的电气隔离。
(6)充砂型
指外壳内充填细粒材料,使得在规定条件下,外壳内产生的电弧、火焰、壳壁及颗粒材料危险温度不能点燃外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其外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0细粒填充材料应填满外壳内所有空隙;颗粒直径为0 .25一1 .6mm。填充时,细粒材料含水量不得超过0 .1%。
(7)无火花型
指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产生电弧、火花,也不产生能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表面温度或灼热点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③ 防火防爆的措施有哪些

通常可采取以抄下3方面的防火防爆措施:

一是排除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物质条件;

二是当燃烧爆炸物质不可避免地出现时,要尽可能地消除或隔离一切点火源;

三是当点火源也不可避免时,则要采取工程设防措施,尽量降低燃烧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

防火防爆措施的一般原则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分类管理措施;控制着火源形成措施;抑制燃爆物质的形成措施;贮存过程中的监控、检测措施;安全生产措施(防火防爆装置);运输过程安全措施;销毁措施;灭火与消防;危险物流向控制措施。

(3)什么是防火防爆的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防火防爆的组织管理措施主要有;

1、加强对防火防爆工作的领导。

2、开展经常性防火防爆安全教育和安全大检查,提高人们的警惕性,及时发现和整改不安全

的隐患。

3、建立健全防火防爆制度,例如防火防爆责任制度等。

4、厂区内、厂房内的一切出入和通往消防设施的通道,不得占用和堵塞。

5、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配备有针对性和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加强值班值宿,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④ 什么是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要明确适用于生产运行过程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范围,明确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具体主管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其内容一般包括:(1) 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组织机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消防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等)。(2)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3)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是否有安全连锁装置。(4) 在有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扩散的地方是否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5) 在有可能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备。(6) 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 对散发出有害物质的区域应加强排毒,采用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7) 防火、防爆,防毒管理的要求,包括设备维护,定期检修,设备良好率,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等。(8) 生产现场危险化学品原料、中间体及成品存放的要求,包括数量、位置、存放期限、存放条件等。(9) 建立防火、防爆、防毒的培训要求。(10)防火、防爆、防毒的检查要求。(11) 防火、防爆在作业场所的“十大禁令”。(12) —旦发生火灾、爆炸、毒品泄漏的情况,应急救援方法及事故处理程序。(13) 救援器材的放置地点,器材种类的要求和使用方法。(14) 救援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方式、方法。

⑤ 求助《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入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投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产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国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操作规程;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消防岗位责任制;

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5、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6、用火管理制度;

7、用电管理制度;

8、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9、仓库管理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⑦ 消防管理的三个制度是指什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摘录的,可以参考一下

⑧ 燃料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燃料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有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公司所辖范围内。

3职责:

3.1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防火、防爆、防毒的安全检查工作。

3.2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的安全操作。

3.3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4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做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

4.内容:

4.1人员培训:

4.1.1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1.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具体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4.2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4.2.1库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配置避雷和静电导除设施,每年进行两次测试。

4.2.2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电气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区域的危险等级配置要求相匹配。

4.2.3 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建立台账,并定期校验。

4.2.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校验。

4.3对重点部位、关键装置的管理:

4.3.1对危险化学品仓储场所要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4.4操作安全管理:

4.4.1装卸作业前,应了解货物的理化性质、防护方法和装卸操作注意事项,并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4.4.2装卸前,要首先接好静电接地线,车辆发动机要熄火,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货物。

4.4.3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掌握操作程序和防火、防爆、防毒要求,精心操作,防止货物渗漏、外溢。

4.4.4装卸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控制货物流速,以防止因流速快而造成静电荷积聚,产生静电火花。

4.4.5任何不按操作规程的操作将受到严肃处理。

4.5施工管理:

4.5.1所有作业人员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不得携带火种、手机、BP机等违禁品,不准穿带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4.5.2所有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和制度和规定,如有违犯,按规定进行处理。

4.5.3对重点施工作业,应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进行重点监护,做到监护人员、消防器材、安全措施“三落实”。

4.6车辆管理:

4.6.1车辆进入库区,必须佩戴防火帽,安装静电导除装置,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准堵塞消防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装车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切断电源。

4.6.2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对入库车辆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4.6.3生产管理部人员在车辆装卸前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单。

4.7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

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应按《消防设备管理程序》执行。

4.8监视、监测和劳动保护:

4.8.1在火灾危险性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报警系统、安全监视系统。

4.8.2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毒气监测,并进行公布。

4.8.3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警示标识。

4.8.4对作业现场的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对接触剧毒或长期暴露于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员工应根据所接触化学品种类,增加检查项目。

4.8.5公司应配备必要的防毒器材、装备,并对员工定期进行防毒培训和防毒演练。

4.9安全检查:

检查工作一般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三种。日常检查是指作业人员在工作前与工作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巡查人员按的事务局巡查方式巡查;定期检查是公司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成员、部门管理人员应以周或月对仓库和车间进行重点检查;临时检查是指风雨前后、高温或恶劣天气前后、重大节日前,各级管理人员应有针对性的检查。

⑨ 高分跪求化工单位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罐区、生产区为禁火区,禁火区内生产车间、部门、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到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动火前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
2、动火证应填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3、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连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防尘、防毒管理规定:
一、防护与治理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组织与抢救
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安全副总担任组长。
2、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3、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二、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三、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四、员工在工作中,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五、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以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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