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电气事故都有哪些
电气事故可分为触电事故、静电危害事故、雷电灾害事故和电气系统故障危害事故等几种。
(1)触电事故
触电事故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种情况。
电击:电解还原槽是以低电压高电流串联运转的,因此,电击事件通常并不严重。但是,在电力车间高压电源与电解车间联网路的连接点可能发生严重的电击事故。
电伤:在铝电解生产中,其能源主要是直流电能,约占整个能源消耗的97%左右。在电解槽系列上,系列电压达数百伏至上千伏。尽管人们把零电压设在系列中点,但系列两端对地电压仍高达500V左右,一旦短路,易出现人身和设备事故。而且,电解用直流电,槽上电气设备用交流电,若直流窜入交流系统,会引起设备事故。因此,电解槽许多部位须进行绝缘。电解车间内电缆若没有采取有效的阻燃和其他预防电缆层损坏的措施、电气设备接地接零措施不完善、临时性及移动设备(含手持电动工具及插座)的供电没有采用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性能不可靠等都会造成电器设备漏电而引发触电伤亡事故。
(2)静电危害事故
焙烧炉、煅烧炉的输气输油管路、炭素生产系统的除尘管路及燃油锅炉系统等存在着静电伤害。
(3)雷电伤害事故
电解车间厂房的残极破碎、筛分部分高度超过10米,煅烧工段、生阳极及残极处理工段中的除尘排烟系统排气筒高度都在20米以上,在雷雨天存在着被雷击的危险。因此,雷电伤害应引起一定的重视。
(4)电气系统故障危害事故
电气系统故障危害的主要表现是:①线路、开关、熔断器、插座插头、照明器具、电动机、电热器具等均可能成为引起火灾的火源。②原本不带电的物体,因电气系统发生故障而异常带电,可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如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由于内部绝缘不良而带电;高压邦联接地时,在接地处附近呈现出较高的跨步电压,均可造成触电事故。
Ⅱ 火灾事故典型案例剖析的案例介绍
企事业单位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预案演练及火灾扑救案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企业生产、商贸经营、交通运输、文化娱乐活动范围及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新设施给我们的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但随之而来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火灾事故也不断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存环境构成了重大威协。那么加快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建立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效地将事故发生的频率及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是当前各类企事业单位一项十分迫切的首要任务。
本系列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法条为依据,科学而简明地介绍了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方法、内容、以及注意事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预案的管理等内容,比较系统地阐述了石油化工企业、轻工纺织企业、商贸经营单位、文教体育卫生单位、交通运输企业及其相关行业和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及特点、火灾扑救基本对策、火灾应急预案编制与预案演练,并运用实际火灾扑救案例进行讨论。本片可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在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方面提供一些指导作用;也可作为广大公安消防部队、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人员,以及相关高等院校安全工程专业师生的学习参考教材。

Ⅲ 近年来仓库易燃品爆炸火灾案例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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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杨焕宁同志(时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现任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任组长,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全国总工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爆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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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吉运二道95号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北纬39°02′22.98″,东经117 °44′11.64″。地理方位示意图见图1)运抵区(“待申报装船出口货物运抵区”的简称,属于海关监管场所,用金属栅栏与外界隔离。由经营企业申请设立,海关批准,主要用于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抵和报关监管)最先起火,23时34分06秒发生第一次爆炸,23时34分37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事故现场形成6处大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8月14日16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按受损程度,分为事故中心区(航拍图见图2、示意图见图3)、爆炸冲击波波及区(示意图见图4)。事故中心区为此次事故中受损最严重区域,该区域东至跃进路、西至海滨高速、南至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北至吉运三道,面积约为54万平方米。两次爆炸分别形成一个直径15米、深1.1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个直径97米、深2.7米的圆形大爆坑。以大爆坑为爆炸中心,150米范围内的建筑被摧毁,东侧的瑞海公司综合楼和南侧的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只剩下钢筋混凝土框架;堆场内大量普通集装箱和罐式集装箱被掀翻、解体、炸飞,形成由南至北的3座巨大堆垛,一个罐式集装箱被抛进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4层房间内,多个集装箱被抛到该建筑楼顶;参与救援的消防车、警车和位于爆炸中心南侧的吉运一道和北侧吉运三道附近的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安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的7641辆商品汽车和现场灭火的30辆消防车在事故中全部损毁,邻近中心区的贵龙实业、新东物流、港湾物流等公司的4787辆汽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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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冲击波波及区分为严重受损区、中度受损区。严重受损区是指建筑结构、外墙、吊顶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部分主体承重构件(柱、梁、楼板)的钢筋外露,失去承重能力,不再满足安全使用条件。中度受损区是指建筑幕墙及门、窗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局部幕墙及部分门、窗变形、破裂。
严重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为:东3公里(亚实履带天津有限公司),西3.6公里(联通公司办公楼),南2.5公里(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北2.8公里(天津丰田通商钢业公司)。中度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为:东3.42公里(国际物流验放中心二场),西5.4公里(中国检验检疫集团办公楼),南5公里(天津港物流大厦),北5.4公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受地形地貌、建筑位置和结构等因素影响,同等距离范围内的建筑受损程度并不一致。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以外的部分建筑,虽没有受到爆炸冲击波直接作用,但由于爆炸产生地面震动,造成建筑物接近地面部位的门、窗玻璃受损,东侧最远达8.5公里(东疆港宾馆),西侧最远达8.3公里(正德里居民楼),南侧最远达8公里(和丽苑居民小区),北侧最远达13.3公里(海滨大道永定新河收费站)。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天津港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住院治疗(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其中办公楼宇、厂房及仓库等单位建筑73幢,居民1类住宅91幢、2类住宅129幢、居民公寓11幢)、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人民币,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四)环境污染情况。
通过分析事发时瑞海公司储存的111种危险货物的化学组分,确定至少有129种化学物质发生爆炸燃烧或泄漏扩散,其中,氢氧化钠、硝酸钾、硝酸铵、氰化钠、金属镁和硫化钠这6种物质的重量占到总重量的50%。同时,爆炸还引燃了周边建筑物以及大量汽车、焦炭等普通货物。本次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逾百种,对局部区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1.大气环境污染情况。事故发生3小时后,环保部门开始在事故中心区外距爆炸中心3-5公里范围内开展大气环境监测。8月20日以后,在事故中心区外距爆炸中心0.25-3公里范围内增设了流动监测点。经现场检测与专家研判确定,本次事故关注的大气环境特征污染物为氰化氢、硫化氢、氨气和三氯甲烷、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分析表明,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大气环境造成较严重的污染。事故发生后至9月12日之前,事故中心区检出的二氧化硫、氰化氢、硫化氢、氨气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中规定的标准值1-4倍;9月12日以后,检出的特征污染物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事故中心区外检出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氰化氢、硫化氢、氨气、三氯甲烷、苯、甲苯等,污染物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等规定的标准值0.5-4倍,最远的污染物超标点出现在距爆炸中心5公里处。8月25日以后,大气中的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9月4日以后达到事故发生前环境背景值水平。
采用大气扩散轨迹模型、气象场模型与烟团扩散数值模型叠加的空气质量模型模拟表明,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上空约500米处形成污染烟团,烟团在爆炸动力与浮力抬升效应以及西南和正西主导风向的作用下向渤海方向漂移,13-18小时后逐步消散。这一模拟结果与卫星云图显示的污染烟团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吻合。对天津主城区和可能受事故污染烟团影响的地区(北京、河北唐山、辽宁葫芦岛、山东滨州等区域)事故发生后3天内6项大气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模拟了事故发生后18小时内污染烟团扩散对上述区域近地面大气环境的影响,均显示污染烟团基本未对上述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外近地面大气环境污染较快消散的主要原因是:事故发生地位于渤海湾天津市东疆港东岸线的西南侧,与海岸线直线距离仅6.1公里;在事故发生后污染烟团扩散的24小时内,91.2%的时间为西南和正西风向,在以后的9天内,71.3%的时间为西南和正西风向。事故发生地的地理位置和当时的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快速飘散。
2.水环境污染情况。本次事故主要对距爆炸中心周边约2.3公里范围内的水体(东侧北段起吉运东路、中段起北港东三路、南段起北港路南段,西至海滨高速;南起京门大道、北港路、新港六号路一线,北至东排明渠北段)造成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氰化物。事故现场两个爆坑内的积水严重污染;散落的化学品和爆炸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随消防用水、洗消水和雨水形成的地表径流汇至地表积水区,大部分进入周边地下管网,对相关水体形成污染;爆炸溅落的化学品造成部分明渠河段和毗邻小区内积水坑存水污染。8月17日对爆坑积水的检测结果表明,呈强碱性,氰化物浓度高达421毫克/升。
天津市及有关部门对受污染水体采取了有效的控制和处置措施,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天津港北港池排入渤海湾。截至10月31日,已排放处理达标污水76.6万吨,削减氰化物64.2-68.4吨,折合121-129吨氰化钠。目前,由于雨雪水和地下水的补给,爆坑内仍有少量污水,正在采用抽取外运及工程隔离措施开展处置。
由于海水容量大,事故处置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得当,并从严执行排放标准,本次事故对天津渤海湾海洋环境基本未造成影响。在临近事故现场的天津港北港池海域、天津东疆港区外海、北塘口海域约30公里范围内开展的海洋环境应急监测结果显示,海水中氰化物平均浓度为0.00086毫克/升,远低于海水水质I类标准值0.005毫克/升。此外,与历史同期监测数据相比,挥发酚、有机碳、多环芳烃等污染物浓度未见异常,浮游生物的种类、密度与生物量未见变化。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外5公里范围内新建了27口地下水监测井,监测结果显示:24口监测井氰化物浓度满足地下水III类水质标准;3口监测井(2口位于爆炸中心北侧753米处,1口位于爆炸中心南侧964米处)氰化物超过地下水III类水质标准,同时检出硫酸盐、三氯甲烷、苯等本次事故的相关污染物。近期超标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结果表明,污染浓度有逐步下降的趋势。初步分析,事故中心区外局部30米以上地下水受到污染,地表污染水体下渗、地下管网优势通道渗流是地下水受污染的主要原因。事故中心区及其附近地下水的污染范围与成因仍在进一步勘查确认中。
3.土壤环境污染情况。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土壤造成污染,部分点位氰化物和砷浓度分别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798-2011)中公园与绿地筛选值的0.01-31.0倍和0.05-23.5倍,苯酚、多环芳烃、二甲基亚砜、氯甲基硫氰酸酯等有检出,目前仍在对事故中心区的土壤进行监测。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外土壤环境影响较小,事故发生一周后,有部分点位检出氰化物。一个月后,未再检出氰化物和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物,虽检出重金属,但未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中公园与绿地的筛选值;下风向东北区域检测结果表明,二恶英类毒性当量低于美国环保局推荐的居住用地二恶英类致癌风险筛选值,苯并[a]芘浓度低于《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中公园与绿地的筛选值。
4.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影响。事故造成320.6吨氰化钠未得到回收。经测算,约39%在水体中得到有效处置或降解,58%在爆炸中分解或在大气、土壤环境中气化、氧化分解、降解。事故发生后,现场喷洒大量双氧水等氧化剂,极大地促进了氰化钠的快速氧化分解。但是,截至10月31日,事故中心区土壤中仍残留约3%不同形态的氰化钠,以及少量不易降解、具有生物蓄积性和慢性毒性的化学品与二次污染物。
5.事故对人的健康影响。本次事故未见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员中毒与死亡的情况,住院病例中虽有17人出现因吸入粉尘和污染物引起的吸入性肺炎症状,但无实质损伤,预后良好;距爆炸中心周边约3公里范围外的人群,短时间暴露于大气环境污染造成不可逆或严重健康影响的风险极低;未采取完善防护措施进入事故中心区的暴露人群健康可能会受到影响。
6.需要开展中长期环境风险评估。由于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污染物复杂多样,需要继续开展事故中心区环境调查与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实施不同区域、不同环境介质的风险管控目标,以及相应的污染防控与环境修复方案和措施。同时,开展长期环境健康风险调查与研究,重点对事故中心区工作人员与住院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疾病筛查,监测、判断本次事故对人群健康的潜在风险与损害。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一)最初起火部位认定。
通过调查询问事发当晚现场作业员工、调取分析位于瑞海公司北侧的环发讯通公司的监控视频、提取对比现场痕迹物证、分析集装箱毁坏和位移特征,认定事故最初起火部位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区的中部。
(二)起火原因分析认定。
1.排除人为破坏因素、雷击因素和来自集装箱外部引火源。公安部派员指导天津市公安机关对全市重点人员和各种矛盾的情况以及瑞海公司员工、外协单位人员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对事发时在现场的所有人员逐人定时定位,结合事故现场勘查和相关视频资料分析等工作,可以排除恐怖犯罪、刑事犯罪等人为破坏因素。
现场勘验表明,起火部位无电气设备,电缆为直埋敷设且完好,附近的灯塔、视频监控设施在起火时还正常工作,可以排除电气线路及设备因素引发火灾的可能。
同时,运抵区为物理隔离的封闭区域,起火当天气象资料显示无雷电天气,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证实起火时运抵区内无车辆作业,可以排除遗留火种、雷击、车辆起火等外部因素。
2. 筛查最初着火物质。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天津海关H2010通关管理系统数据等,查明事发当日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储存的危险货物包括第2、3、4、5、6、8类及无危险性分类数据的物质,共72种。对上述物质采用理化性质分析、实验验证、视频比对、现场物证分析等方法,逐类逐种进行了筛查:第2类气体2种,均为不燃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10种,均无自燃或自热特性,且其中着火可能性最高的一甲基三氯硅烷燃烧时火焰较小,与监控视频中猛烈燃烧的特征不符;第5类氧化性物质5种,均无自燃或自热特性;第6类毒性物质12种、第8类腐蚀性物质8种、无危险性分类数据物质27种,均无自燃或自热特性;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8种,除硝化棉外,均不自燃或自热。实验表明,在硝化棉燃烧过程中伴有固体颗粒燃烧物飘落,同时产生大量气体,形成向上的热浮力。经与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比对,事故最初的燃烧火焰特征与硝化棉的燃烧火焰特征相吻合(见图5、图6)。同时查明,事发当天运抵区内共有硝化棉及硝基漆片32.97吨。因此,认定最初着火物质为硝化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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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常见城市管道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原因都有哪些
目前城市管道燃气供气的主要气源为天然气、煤气,特别以天然气为主。
城市管道燃气供气系统通常由管道、门站、高压站、调压装置及管道上的附属设备组成燃气供气管网体系。因此 管道燃气设备设施较多,地下隐蔽工程量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地壳的变化、管道的老化及其他不可预见等原因都可造成空气进入管内,载体介质本身易燃易爆,并处于一定的压力状态,因此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且今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管道燃气爆炸事故较为频繁。
分析其原因,常见城市管道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备设施破损老化、腐蚀严重,导致燃气泄漏。
埋地管道由于使用期较长,无法经常挖出进行检测,当受到腐蚀及外力作用出现破裂损坏时,不能及时察觉,极易造成大量燃气泄漏。同时随着城市发展,燃气管网局部管道位置发生了变化,道路拓宽等原因使燃气管道置于车道下面,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有些地下管道附属设施如阀门、法兰等的连接出现问题也会导致燃气泄漏。
(2)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失效导致燃气泄漏。
主要是管道系统上的安全阀、防爆阀、防爆片、泄压阀、报警系统等失效,危险区域防爆电器不防爆,静电接地不可靠,防雷装置失效等。
(3)供气企业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缺乏抢险专业技术和专业装备。
各岗位操作人员培训有死角,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不具体,没有按要求进行桌面演练和实际演习,缺乏应对事故的能力。
(4)企业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操作。
操作人员在运行操作时,没有严格按照管道燃气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甚至违章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
(5)用户违章操作,疏于监护。
因大部分城市居民用户缺少到管道燃气的安全知识的认识,在使用燃气时对户内燃气设施缺乏监护,燃气设施出现异常时没能及时向供气企业报修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致使燃气泄漏。在使用燃气过程中操作不正确,不遵循“火等气”的点火原则或疏忽大意导致烧煮物将火熄灭,使燃气外泄。
Ⅳ 炸药爆炸事故案例
1.四川峨眉山爆炸
2.贵州福泉爆炸
3.西安爆炸
Ⅵ 火灾安全事故的例子
1、2014年4月6日凌晨4点10分左右,云南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龙泉社区一商铺发生火灾。据官方通报,经各方全力补救,5点30分,明火得到全面扑灭,此次火灾共致10间铺面损毁,无人员伤亡。
2、2014年1月3日晨5时17分,北辰区双海道大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天津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充足警力赶赴现场处置。经核实,该单位仓库起火,燃烧物质为仓库内的轮胎,因此产生的烟气比较多。
3、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烧损、拆除房屋面积59980.66平方米,烧损(含拆除)房屋直接损失8983.93万元(不含室内物品和装饰费用),无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事故。
4、2017年11月18日18时许,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村发生火灾。火灾共造成19人死亡,8人受伤。大兴11·18火灾排除人为放火嫌疑,起火原因系埋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内的电气线路故障所致。
5、2010年11月15日下午2点15分,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一幢28层公寓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共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经连夜侦查,火灾发生时有人在10楼现场违规实施电焊施工,点燃了尼龙网、竹片板等可燃物。截至16日18时,公安机关已对8名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实施刑事拘留,这些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Ⅶ 电气安全事故案例
2006年,发生重大电网事故1起。 7月1日,华中(河南)电网因继电保护误动作、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等原因引发一起重大电网事故,导致华中(河南)电网5条500千伏线路和5条220千伏线路跳闸、32台发电机组退出运行。事故涉及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省,河南省电网减供负荷276.5万千瓦,华中电网损失负荷379.4万千瓦,电量损失合计280.46万千瓦时,系统功率振荡期间频率最低为49.11赫兹,华中东部电网与川渝电网解列,华中电网与西北电网直流闭锁、与华北电网解列。 2006年,发生重大设备事故2起,都发生在广西来宾B电厂: 1.3月29日,法国电力公司全资企业广西来宾B电厂(2台36万千瓦燃煤机组)因江边水泵房设备的控制和通讯完全中断,造成两台机组停运,全厂对外停电。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循环冷却水泵站48伏直流系统的整流充电器的投退控制开关没有防止误动的保护罩,被通风系统维护人员误碰断开,使蓄电池长时间放电造成循环冷却水泵站直流系统低电压故障,而直流系统设计存在缺陷、安全防护不足,故障信号没有传送到机组控制室报警,贻误了处理时机,造成了事故的发生。该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 2.6月29日,法国电力公司全资企业广西来宾B电厂(2台36万千瓦燃煤机组)因电厂循环冷却水泵房配电室380伏交流电源失电,引起机组的4台循环冷却水泵跳闸,造成两台机组停运,全厂对外停电。事故的直接原因是DCS发出错误信号致使液压泵380伏交流电源接触器跳开,而循环冷却水泵液压站系统的设计存在缺陷,液压站380伏交流电源失电后四台循环冷却水泵跳闸动作,机组冷却水中断,导致两台机组被迫停运。该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 2006年,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15起。其中,电力生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4人;电力建设施工重大人身伤亡事故14起,死亡64人。分别为: 1.3月27日,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的分包单位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青海拉西瓦水电站地下主厂房施工过程中,机坑侧墙坍塌,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该事故认定为意外事故。 2.4月11日,山东省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清理管沟基底时,发生局部塌方,将1名施工人员埋入,沟上的4名施工人员随即跳入沟内救人,此时管沟再次发生塌方,除1名后跳入的施工人员成功逃生外,其余4人死亡。事故认定为因违章施工和救援不当引起的责任事故。 3.4月12日,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在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四川硗碛水电站调压井施工过程中,井壁岩石发生坍塌,造成6人死亡。该事故认定为意外事故。 4.5月6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第五工程局在四川省阿坝州柳坪水电站施工中,闸坝右岸边坡坍塌,造成3人死亡。该事故认定为意外事故。 5.5月17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在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西柏坡第二发电厂三期工程5号机组第二阶段吹管工作过程中,由于消音器端部挡板焊口开裂吹落,致使高温高压蒸汽吹至化学车间试验室和控制室,造成11名人员伤亡,其中7人死亡, 4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消音器在设计、制造上存在严重缺陷,同时也反映出租赁消音器时把关不严,采购、入场和安装检查均未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隐患,对安全措施会审不严,暴露了各有关单位在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该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 6.5月30日,中铁二十一局集团三公司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杂谷脑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阿坝州理县古城水电站施工过程中,引水隧洞顶拱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事故。该事故认定为意外事故。 7.6月28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第三工程局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湖南五陵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白市水电站施工过程中,布置在电站大坝消力池的门机倾覆,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门机超重超载,安全保护装置失效。该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 8.7月2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第十一工程局在云南省戈兰滩水电站施工中,项目部拌和站营地后边坡发生滑坡坍塌,造成3人死亡。该事故认定为意外事故。 9.7月4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金竹山电厂扩建工程中,在拆卸一台60吨龙门吊的准备阶段时,龙门吊倒塌,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提前拆除了龙门吊主梁与刚性腿连接螺栓,导致龙门吊失稳,支腿偏斜而坍塌。该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 10.10月7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第十五工程局在湖北十堰市房县三里坪水利枢纽工程中,左坝肩发生滑坡坍塌,造成6人死亡。该起事故的发生虽与现场地质结构复杂、降雨等自然因素有直接关系,但存在现场开挖方案没有充分考虑地质构造的复杂性,现场支护措施不到位,有关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等问题。该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 11.10月18日,清华同方环境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德州电厂二期3号机组脱硫装置试运行过程中,旁路门突然关闭,导致烟气阻塞,烟道压力增高,烟道脱硫系统烟气入口挡板对面侧墙向外侧倒塌,坍塌物将其下方脱硫现场临时工作间砸塌,致使工作间内7人被埋,其中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事故仍在调查之中。 12. 11月3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第九工程局的分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在湖南省铜湾水电站进行预制梁桅杆起重移动作业时,桅杆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起重机的指挥操作不协调,底座向前移动过多,导致主杆后仰,重心失稳;起重机的揽风绳布置不合理,受力不均匀;现场突然断电使揽风绳卷扬机无法启动,导致发生后仰的起重机不能复位,发生倒塌。该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 13. 11月16日凌晨1点左右,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第三工程局在贵州省中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双河口水电站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砂石运输车在料场斜坡段行驶时,汽车刹车和方向失控撞向路边2间工棚,致使工棚中熟睡的民工6人死亡、8人受伤。事故初步认定为交通运输意外事故。 14.12月27日,甘肃省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甘谷电厂扩建工程进行塔吊安装过程中,塔身连接部位断裂,造成塔机上部结构坍塌,将在塔机平台上进行安装作业的10人摔下,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塔吊未定期检验,长期疲劳使用而造成坍塌。事故初步认定为责任事故。 15.12月28日,辽宁省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号炉A侧原煤斗堵塞,该厂燃料部5名员工进行处理时,违章进入煤仓作业,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致使4人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违章作业,事故初步认定为责任事故。
Ⅷ 谁给个燃烧爆炸事故的案例及分析 好我追分
湖南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分析
今年2月19日即农历除夕前一天,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岁的女学生左某回到湘南绥宁县。晚上她在换装新的液化气瓶时,发现联接气瓶的减压阀接头的垫片坏了,有点漏气,以为没有什么关系,并用热水器洗澡。洗完澡后,用电吹风来吹干头发,没想到电吹风前部有热红的电阻丝正是火源,随即引发室内液化气突然燃烧爆炸,左某与其父亲两人均被严重烧伤,她本人体无完肤,烧伤面积达91%,惨不忍睹,濒临休克。
这是起典型的液化石油气泄漏引起的燃烧爆炸伤人的事故。虽然液化石油气因不含CO而属于无毒燃气,但组成液化石油气的不少成份容易使人和动物发生中毒甚至窒息。尤其是在空气中混有一定比例的液化石油气后极易发生着火和爆炸。这种爆炸属于化学性爆炸。凡是发生可燃物质燃烧爆炸必须有三个条件:
第一,有可燃物质;
第二,可燃物质的浓度在爆炸极限的范围内;
第三,有点火火源并达到最低点火能量。在上述两个事故中,第一条件是无可置疑的。
家庭用的液化石油气是石油化工厂生产的一种副产品,是多种烃类(烷烃、环烷烃和芳香烃)的复杂混合物,主要是丙烷、丁烷、丙烯、丁烯等极易燃烧的碳氢化合物。第二个条件也很是容易达到的。我们知道,可燃气体与空气虽然并不是在任何混合比例下都有着火爆炸危险,但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后的爆炸极限的下限低、上下极限范围宽(如丁烷下限为1.86%,上限为8.41%;乙烯下限为2.75%,上限为28.60%)。在空气中的最小点火能量也低(如炳烯为0.282毫焦尔,丙烷为0.305毫焦耳)。泄漏的液化气与空气混合的浓度只要达到2%-28%的范围的任何一个浓度点(这在城市楼房厨房内是容易达到的),当遇到火源时就会发生爆炸。在上述第一个事故中,已知液化气瓶有泄漏,且经过较长时间洗澡,液化气泄漏很容易达到爆炸极限的下限,并处于上下极限的浓度范围内,当遇到电吹风的点火源时就发生了燃烧爆炸。在第二个事故中,被换下来的“空瓶”不空,瓶内还存有液化气。这是因为瓶内压力与当地外界的大气压力相等(约为一个绝对大气压力即1kgf/m2或0.1mpa),处于微平衡状态。在拆卸减压阀和搬动“空瓶”时,这种平衡被打破了,在没有关阀的情况下,瓶内的液化气就泄漏出来了,并逐渐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内。当用新瓶的气打火又有火源时,燃烧爆炸的事故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签于上述液化气泄漏引起的燃烧爆炸事故及其机理,我们平时应采取如下的安全防范措施:
1、液化石油气瓶一定要按规定年检维修,不合格的气瓶一律报废,有泄漏的不准继续使用。
2、家庭用的减压阀必须是合格产品,减压阀前端头与液化气瓶连接密封的橡胶垫圈必完好无损,不得有泄漏。
3、用完后的“空瓶”,一定要拧紧上部的总阀门,防止在搬运过程中或天气变温或受热时,瓶内的残液泄漏出来。
4、如果发现家中的液化气或煤气泄漏,首先注意不能用任何火源点火,包括不能插电器开关插头,不能启动引起电火花的通风机、洗衣机、电吹风、微波炉、消毒柜等;立即封闭现场不让人进;
Ⅸ 危化企业防爆区域接打手机事故案例
早在来2002年7月23日,《河南日报》就源曾报道过一条相关的新闻,陈述了河南郑州一位司机在加油站内使用手机引起了爆炸。
新华网也曾有一篇新闻报道了巴西圣保罗市西区一家加油站发生爆炸的事件,而文中的原因提到了是由一名加油站工人卸油时接听手机引起的爆炸。
手机引爆可燃气体的条件可以总结为四点,首先当所在的场所有强电波时,手机可能会点燃可燃气体。
其次,当存在与接收天线类似的金属构架时,手机与其有可能产生射频电流,引起放电,可能会造成可燃气体的燃烧。
再次,如果场地本身存在金属构架,且接触不良,手机通话也可能使其产生电火花。
最后算是补充,就是可燃气体的浓度问题,想要符合爆炸条件,场地中油气与空气混合浓度需达到一定标准,当油气体积占空气的5-14%时,即为爆炸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