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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等级爆炸危险区

发布时间:2022-01-18 01:34:05

防爆等级 zone i zone ii 哪个高

一、 防爆概念 1、 引起爆炸的三个必要条件,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 爆炸 点火所需能量 source of igrution;空气或氧气 air or oxygen;flammable air flammable st 2、 防止爆炸的产生必从三个必要条件来考虑,限制了其中的一个必要条件,就限制了爆炸的产生。 在工业过程中,通常从下述三个方面着手对易燃易爆场合进行处理。 1)预防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易燃物质泄漏的可能性; 2)不用或尽量少用易产生电火花的电所元件; 3)采取充氮气之类的方法维持惰性状态。 二、 危险区域的等级分类及电气元件防爆分类和允许温度区域 1、 危险区域的等级分类 0区(Zone 0): 易爆气体始终或长时间存在 1区(Zone 1): 易燃气体在仪表的政党工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或存在 2区(Zone 2): 一般情形下,不存在易燃气体且即使偶尔发生,基存在时间亦很短 易爆区域等级划分,国际标准与美国标准的对照比较 I.E.C. N.E.C. 气体Zone 0 Class I, Division I Zone 1 Class I, Division I Zone 2 Class I, Division II 粉尘Zone 10 Class II, Division I Zone 11 Class II, Division II I.E.C.: 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nterna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N.E.C.: 美国电气规程(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U.S.A.) 2、电气元件防爆分类 1、一般保护 EN50.014 2、浸油保护 0 EN50.015 3、充压保护设施 p EN50.016 4、加充粉末 q EN50.017 5、阻燃壳体 d EN50.018 6、提高安全系数 e EN50.019 7、本安保护 i EN50.0120 8、气密保护 h 未统一 9、压力花保护 n 未统一 10、特殊措施 s 未统一 3、电气设备允许温度区域 电气元件温区等级号 元件表面温度最大允许值(°C) 气体燃点(°C) T1 200T450 450 T2 200T300 300 T3 135T200 200 T4 100T135 135 T5 85T100 100 T6 T85 85 三、 几种常见物质的爆炸特性 名称 燃点(°C) 温度等级 爆炸等级组号 名称 燃点(°C) 温度等级 爆炸等级组号 丙酮540 T1 IIA 乙炔 305 T2 IIC 醋酸酐 330 T2 IIA 苯 555 T1 IIA 丁烷365 T2 IIA n-丁醇 340 T2 IIA 苯氯酸 590 T1 IIA 乙醇 425 T2 IIA 乙醋酸 460 T1 IIA 甲醇 455 T1 IIA 硝基苯 430 T1 IIA n-戊烷 285 T3 IIA 丙烷470 T1 IIA 甲苯 535 T1 IIA 氢气560 T1 IIC 硫化氢 270 T3 IIB 二硫化碳 102 T5 IIC 四、本安型传感电路的供电限制 供电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将动力电与电子元件隔离。 2、采取措施杜绝外界干扰电磁场通过继电或电流输出端偶合至电子元件中。 3、限制传感电路的工作电源及电压 本安型电路可分为两类:ia及ib。Ib本安电路必须保证政党工作状态下以及系统中存在一起故障时,电路元件不发生燃爆。Ia本安电路则要求正常工作状况下及存在两起故障时,元器件不发生燃爆。 五、EH仪表所遵循的主要防爆标准 1、IEC / CENELEC / EUrOPE及NORTH AMERICA / FM标准为经常选用,而CANADA / CSA标准几乎在中国不使用。 例: CENELEC: Eex de/Eex d ib IIC T2-T6 FM: NI/I/Z/ABCD DIP/II, III/1/EFG XP/I/1/ABCD DIP/II, III/1/EFG CSA: Class I, Div 2, ABCD 2、新的欧洲防爆标准ATEX100a将取代原CENELEC标准(截止2003年) ATEX 100a: II IG Eex ia IIB T6 I II 1G Zone 0 1D, 2D,3D st explosion Mining other 2G Zone 1 Instry instry 3G Zone 2 六、仪表壳体防护等级的划分 作为应用于易爆危险区的仪表,对其外壳的保护等级亦应作出规定,赋予一定的代码,即IP等级号。 IEC144规定的壳体保护等级由一个对应其抗外界物体冲击与穿刺能力及防水能力的代码表示。例如:本安型仪表测量电路板不应从其壳体中取出,否则会违反IP40所提出的最低要求。保护等级由两位数字组成,在其前加上IP字样。 IP1 2 第一位数字 第二位数字 抗外界物体冲刺能力 防水能力 0无抗冲穿能力 0无防水穿能力 1外界物体尺寸大于50mm(特大) 1水自落下滴 2外界物体尺寸大于120mm(中) 2水滴入角度为-15° 3外界物体尺寸大于2.5mm(小) 3水以60°角度喷射 4颗粒状外界物体,粒度大于1mm 4从各方面喷射 5危险性尘埃 5 50升/分的水束 6穿透性尘埃(仅适用于特殊壳体) 6 100升/分的水束 7以1米/分的速度浸入水中 8 以预先商定的方式浸入水中

⑵ 防爆等级

1、T1为:t<450℃。

2、T2为:200℃≤ t <300 ℃。

3、T3为:专135℃≤t<200 ℃。

4、T4为:100℃<t ≤135℃。

5、T5为:85℃<t ≤100℃。

6、T6为:t<85℃。



(2)防爆等级爆炸危险区扩展阅读

防爆等级分属类:

Ⅰ类:煤矿井下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Ⅱ类又可分为ⅡA、ⅡB、ⅡC类,标志ⅡB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ⅡC可适用于ⅡA、ⅡB的使用条件。

Ⅲ类:除煤矿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

ⅢA类:可燃性飞絮;ⅢB类:非导电性粉尘;ⅢC类: 导电性粉尘。

⑶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是根据什么标准

爆炸危险区域根据爆炸性混合物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的不同级别的危险区域, 中国规定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为0区、止常运行时锁计周期性出现或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为1区。

正常运行时不出现,即使{f;现也只可能是短时间偶然出 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为Z区。正常运行时连续 或长时间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为70区。

止常运行时不出现,仅在不止常运行时短时间偶然出现 爆炸性粉上、纤维的区域为11区。爆炸危险区域的大小受通 风条件、释放源特征危险物质性能参数等因素的影响。

(3)防爆等级爆炸危险区扩展阅读

爆炸性气体环境:

1、0区

区域特征: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期存在的场所。

2、1区

区域特征: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的场所。

3、2区

区域特征: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场所。

⑷ 什么是防爆爆炸性危险区域与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

3.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 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2 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4 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确定。
3.2.3 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贮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4)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3 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3.2.4 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1)露天场所;
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
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
2 当采用机械通风时,下列情况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1)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当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可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3.2.5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并应根据通风条件按下列规定调整区域划分:
1 当通风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 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 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 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3.2.6 使用于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可不按照爆炸危险性环境考虑,但应符合下列相应的条件之一:
1 采取措施确保不形成爆炸危险性环境。
2 确保设备在出现爆炸性危险环境时断电,此时应防止热元件引起点燃。
3 采取措施确保人和环境不受试验燃烧或爆炸带来的危害。
4 应由具备下述条件的人员书面写出所采取的措施:
1)熟悉所采取措施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以及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和系统的使用要求;
2)熟悉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


条文说明

3.2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3.2.1 本条规定了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区域的划分。危险区域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0区、1区、2区,等效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的规定。
除了封闭的空间,如密闭的容器、储油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很少存在0区。
虽然高于爆炸上限的混合物不会形成爆炸性环境,但是没有可能进入空气而使其达到爆炸极限的环境,仍应划分为0区。如固定顶盖的可燃性物质贮罐,当液面以上空间未充惰性气体时应划分为0区。
在生产中0区是极个别的,大多数情况属于2区。在设计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可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以往的区域划分中,对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率没有较为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实际工作中较难掌握。参考《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一级0区、1区和2区划分的推荐方法》API
RP505-2002中关于区域划分和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的关系,给出了可以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来确定区域等级的一种方法(见表1)。

作为可能的释放源的通孔:
场所之间的通孔应视为可能的释放源。释放源的等级与邻近场所的区域类型,孔开启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密封或连接的有效性,涉及的场所之间的压差有关。
通孔按下列特性分为A、B、C和D型。
(1)A型:通孔不符合B、C或D型规定的特性。如穿越或使用的通孔(如穿越墙、天花板和地板的导管、管道),经常打开的通孔,房屋、建筑物内的固定通风口和类似B、C及D型的经常或长时间打开的通孔。
(2)B型:正常情况下关闭(如自动封闭),不经常打开,而且关闭紧密的通孔。
(3)C型:正常情况下通孔封闭(如自动关闭),不经常打开并配有密封装置(如密封垫),符合B型要求,并沿着整个周边还安装有密封装置(如密封点)或有两个串联的B型通孔,而且具有单独自动封闭装置。
(4)D型:经常封闭、符合C型要求的通孔,只能用专用工具或在紧急情况下才能打开。
D型通孔是有效密封的使用通道(如导管、管道)或是靠近危险场所的C型通孔和B型通孔的串联组合。
3.2.4 原规范中对于通风良好的定义在实际工作中比较难确定,本次修订增加了对于通风良好场所的定义。
对于户外场所,一般情况下,评定通风应假设最小风速为0.5m/s,且实际上连续地存在。风速经常会超过2m/s。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低于0.5m/s(如在最接近地面的位置)。
3.2.6 本条中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通常是指在研究、开发、小规模试验性装置和其他新项目工作中,相关设备仅在限制期内使用,并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监督,则相应的设备和系统按照非爆炸危险环境考虑。

⑸ 爆炸危险环境等级 怎么分的级

第一类: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三级。

Q一专1 级场所: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属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它包括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例如敞开装料、卸料等。

Q一2级场所: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而仅在不正常情况下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不正常情况包括装置或设备的事故损坏、误操作、维护不当及装置或设备的拆卸、检修等。

Q一3级场所:是指在不正常情况下整个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可能性较小的场所。

(5)防爆等级爆炸危险区扩展阅读:

第二类:有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二级。

G-1级场所: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例如:铝粉、面粉、硫磺粉等生产设备的内部空间,粉状塑料、树脂等的气流干燥设备内的空间。

G一2级场所: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即在有6一1 生产设备的厂房内部空间划为6一2 级场所。

防爆摄像机可监控这样的环境

深圳市容方科技,作者卢婵。

⑹ 中国的防爆等级标准

我国的防爆等级标准为"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该标准将由下列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补充或修改。

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 3836.5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正压型"p"
GB 3836.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6部分:充油型"O"
GB 3836.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7部分:充砂型"q"
GB 3836.9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9部分:浇封型"m"
GB 7957 矿用安全帽灯
以上标准和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用电气设备、发爆器、发爆器试验仪和点火电路试验仪

至于你所提到的"EX2DB4",本人实在是没见过类似你的标准,疑为你误抄了此型号或符号.

常见符号为"ExdⅠ/Ⅱ BT3"
"Ex"为通用符号,表示explosive(此条为个人理解)
"d"表示次防爆型式为"隔爆型d".
"Ⅰ"或"Ⅱ"表示电气设备分类,Ⅰ为煤矿用电气设备,Ⅱ为除煤矿外其它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其中,Ⅱ类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又分为ⅡA,ⅡB和ⅡC类.
"T3"表示温度组别.

具体分类及含义,详见"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⑺ 防火防爆区域的划分有哪些等级

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二类。

防火防爆区域的划分:


爆炸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爆炸性物质:能与氧气(空气)发生反应并爆炸的物质,

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气体:氢气、乙炔、乙烷等;液体:酒精、汽油;固体:粉尘、纤维粉尘等)。

2)氧气:空气。

3)点燃源:包括明火、电气火花、机械火花、静电火花、高温、化学反应、光能等。

⑻ 工业场所的防爆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01-22)
【分类号】 L35901199505
【标题】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50122
【实施日期】 1995012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类
【文号】 劳部发(1995)56号
【名称】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
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
【名称】 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 第二章 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章名】 第三章 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章名】 第四章 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 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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