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科安防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海科安防爆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正稳步向前发展,公司拥有精通防爆电气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工程师和熟悉海外事务的专业人员。
法定代表人:周福江
成立时间:2005-01-07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11400121725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上海沪宜公路1255号I-41
② 防爆认证是强制性的吗证件有效期多久
中国的防爆认证是依据电气防爆国家标准GB3836,是强制性的,防爆合格证有效期5年;国外的防爆认证是一次认证,长期有效,但是,每年认证机构要派工程师到现场审查,每年都收费。
来自南阳中天防爆
③ 防爆电器产品的责任人是电气工程师吗
不是,是该企业的内部指定的品质责任人
④ 防爆电气工程师是什么主要是做什么的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包括开关、插座等。主要就是做好此类电器的设计、安装、维护等工作。
⑤ 请教电气工程师或电气监理工程师(防爆问题)
牛人,你还说的好也,那的人嘛,看哈GB,JB没啊 。看啦就晓得啦、
我都看不见你的图也
⑥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修理资格证书怎么办理
可以到CQST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办理,办理条件(我在这里工作专过):
1、办属理《防爆电气维修资质证书》需要有:公司的营业执照;
2、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一百万;
3、必须有至少10人通过《防爆电气》知识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取得《防爆电气培训资质证书》(个人);
4、在以上基础上才会办理《防爆电气维修资质证书》
⑦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修理资格证书怎么办理
不知道你是指个人还是指单位,如果是个人的话比较麻烦,《防爆电气设回备安装修理资格证书
》不答对个人办理,只对公司办理;如果是公司请组织员工(至少10),到南阳防爆研究所培训相关的课程并考试合格后就可以取得,要有相关的机构到单位去对相关设备人员进行审查,工厂条件审核通过并且具有证书的人员超过一定数量才行。
来自南阳中天防爆
⑧ 怎样申报电气工程师
新编电气工程师手册》内容介绍: 新编电气工程师手册 《新编电气工程师手册》详细目录: 【内容介绍】: 《新编电气工程师手册》 【目录浏览】: 第一篇 电气工程基础篇 第一章 电气工程基础理论 第二章 电工材料与电线电缆 第三章 仪器仪有及其检测 第四章 电子器件与电子电路 第二篇 电气工程安装与维护篇 第五章 电机及其安装维护技术 第六章 变压器及其安装与维护技术 第七章 互感器安装与维修技术 第八章 低压电器安装与维护 第九章 高压电器安装与维修技术 第十章 机床电气设备安装与维护技术 第十一章 架空线路的安装运行与维护 第十二章 电缆线路安装运行与维护 第十三章 室内布线运行与维护技术 第十四章 母线安装与维护 第十五章 控制电缆安装与维护 第十六章 电气照明安装运行与维护 第十七章 电气配电装置安装运行与维护 第十八章 蓄电池安装与维护 第十九章 起重和运输设备安装与维修技术 第二十章 接地防雷装置安装与维护 第二十一章 并联电容器安装与维护 第二十二章 特殊场所电气安装与维护 第二十三章 电气控制设备的安装与维护 第二十四章 弱电系统安装与维护 第三篇 电气运行技术篇 第二十五章 发电厂与电力系统 第二十六章 二次回路 第二十七章 电力系统稳定运行技术 第二十八章 配电网控制自动化技术 第二十九章 发电厂远动与调度通信系统 第四篇 电气工程安全技术篇 第三十章 电气安全与直接触电击防护 第三十一章 防雷保护与间接接触电击防护技术 第三十二章 过电压与漏电保护 第三十三章 电气线路与建筑防雷保护 第三十四章 电气设备安全与触电保护 第三十五章 电气防火防爆技术 第五篇 电气控制与测试篇 第三十六章 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的分类与功能 第三十七章 电气控制线路设计方法 第三十八章 线性定常控制系统的数学模型 第三十九章 非线性控制系统 第四十章 电气控制故障分析与调试 第四十一章 最优控制、自适应控制及其知能控制 第四十二章 介电强度测试 第四十三章 传感器测试技术 第四十四章 自动测试系统 第四十五章 在线测试 第四十六章 信号的时域、频域及数据据域测试 第四十七章 抗干扰测试技术 新编电气工程师手册 新编电气工程师手册 新编电气工程师手册 新编电气工程师手册 新编电气工程师手册读者对象: 电气书籍:《新编电气工程师手册》 电气书籍:《新编电气工程师手册》 电气书籍:《新编电气工程师手册》 电气书籍:《新编电气工程师手册》 电气书籍:《新编电气工程师手册》
⑨ 化工厂电气工程师
工作内容:取决于工作岗位,比如维护工程师,设计工程师,等。
专业知识:工厂供电,自动控制,微机原理,仪表 。
特别:必须具备防爆知识。
⑩ 防爆电气安装需要那些相关资质
防爆电气安装相关资质见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
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
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
第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第三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
第九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最高等级。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
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证明材料;
(二)业绩证明材料;
(三)原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许可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查,并按以下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取得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35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3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不少于2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15人;
(七)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2人、安装工长不少于6人、兼职质检员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1人;
(八)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兼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九)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取得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净资产24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8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五)具有不少于1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15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5人;
(七)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2人、安装工长不少于6人、兼职质检员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1人;
(八)配备有至少1名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九)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