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为什么化学品库电气要达到防爆要求
化学品通常易燃易爆,有机物更是容易燃烧,而且有些还是气体,有闪点。因此通常情况下都按防爆设计
⑵ 山东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急求!
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企业、省管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7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从4月21日到7月31日,在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推动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各项隐患治理措施,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治理隐患;加大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除险加固工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各级安监部门和执法队伍,都要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和执法监察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安监局对17个市进行综合督查和有重点的专项督查。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全面进行自查,省安监局进行重点抽查。各市安监局对辖区内的所有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安监局对辖区内的所有乡镇全部进行综合督查和有重点的专项督查,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根据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各市安全生产状况,省安监局对以下市进行专项督查。
非煤矿山:淄博、枣庄、威海、莱芜、临沂。
危险化学品: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济宁、德州。
烟花爆竹:济宁、临沂、德州、菏泽。
尾矿库:淄博、烟台、潍坊。
冶金有色:日照、聊城、滨州。
石油天然气开采:东营、菏泽。
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东营、泰安、日照、莱芜。
三、督查内容
(一)综合内容
1. 各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要求,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解和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明电〔2008〕36号)精神,制定下发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实施意见,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及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
3.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情况。
4.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督促、指导企业应急救援演练情况;针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情况。
5.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的其它督查内容。
(二)专项内容
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督查的专项内容见附件。
四、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深入实际,现场督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和生产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情。
3.座谈交流,听取意见。适当组织召开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商讨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4.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当地政府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
5.反馈意见,提出要求。督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督查的单位和地区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督查结束后,要向地方政府反馈督查意见。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把我省“隐患治理年”第二战役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在一起,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2.深入细致,务求实效。各级安监部门组织的督查组要深入细致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督查内容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检查,要多查、多看、多问,注意从表面现象发现实质问题,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
3.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在督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此次安全督查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促进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4.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发动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和此次安全督查专项行动。既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和推广好的典型,同时又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地区进行曝光,强化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5.掌握信息,及时报送。各级安监部门要逐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3天编发一期《工作快报》,反映各级各部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地要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7月31日前将本地区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督查的专项内容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督查的专项内容
一、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情况。
2.非煤矿山及冶金和有色企业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
3.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具体落实情况。
4.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情况,以及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情况。
5.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落实情况。
6.组织非煤矿山地下矿山推行机械通风和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
7.组织非煤矿山和冶金、有色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
8.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措施落实情况。
9.石膏矿、铁矿、金矿采空区的勘探、监控、监管和治理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和有色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的制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3.非煤矿山和冶金、有色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4.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5.加强冶金和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6.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
7.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情况,凡是没有办理“三同时”手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8.落实矿山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矿权范围内的采空区勘探、监控和治理情况,特别是对老空、老窑空区的实际状况及日常安全监控情况。
9.关于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意见的落实情况。
10.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11.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12.现场检查内容按照鲁安监发〔2008〕35号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二、危险化学品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
2.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继续开展反“三违”活动,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3.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4.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备案制度。
5.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
6.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搬迁工作进展情况。
7.开展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措施。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企业工艺管理、设备管理、仪表联锁管理等情况。
2.企业特殊作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安全管理情况。
3.企业开、停车安全管理情况。
4.防火、防爆、防泄漏、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
5.加油(气)站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等。
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7.现场检查内容按照鲁安监发〔2008〕35号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三、烟花爆竹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
2.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继续开展反“三违”、反“三超一改”活动,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情况。
3.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督促氯酸钾生产企业建立和严格执行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情况。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问题整治工作,工房危险等级、作业人数、药物定量重新核定工作进展情况等。
5.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审批工作的情况。
6.制定本省(区、市)烟花爆竹安全行业发展规划的情况。
7.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企业开展落实反“三超一改”活动情况。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危险等级和定员、定量的核定工作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抽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A2工房是否单人单间单栋,A3工房是否单人单间且每栋不超过2人;是否存在C级工房从事A级危险工序作业或危险工(库)房超员、超量现象;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企业A级工房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工艺布局是否合理,A级工房防火墙是否符合要求。
3.推动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检查烟雾类、摩擦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等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抽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现象。
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隐患治理经费保障和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隐患排治理工作机制与工作制度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6.现场检查内容按照鲁安监发〔2008〕35号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四、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除险加固情况。
2.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把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隐患治理年”重点工作内容,与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情况,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审查、验收中执行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3.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08〕2号),建立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救援部门协调机制情况,以及建立当地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情况。
4.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充实应急管理人员、落实应急管理职责的情况。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及标准的制定情况。
5.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案制定情况。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情况。
6.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骨干队伍,改善救援装备的情况。
7.督促和指导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情况。
8.组织矿山、危化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和整改、除险加固情况;尚未消除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了整改计划,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2.建立健全应急机构和应急管理制度的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尤其是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与相关应急预案是否有效衔接。
4.应急管理和指挥人员、相关的职工是否熟悉事故或险情发生后自己的职责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5.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通信保障是否落实,是否可靠完好,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6.应急救援队伍是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是否开展经常性训练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7.加大投入,加强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情况。
8.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情况。
9.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⑶ 甲类物质存放在化学品柜中是否可以降低仓库等级
仓库尤其是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分类,是以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来分类的,分为五类。分内别是甲乙丙丁戊容类。具体可以查阅《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甲类是危险等级最高的。甲类仓库原则上说可以放置甲乙丙丁戊类的物质。乙类仓库除不能放
⑷ 防爆柜没允许存放多少量甲类化学品
如果不改变建筑内物质的总体火灾危险等级,一个防火分区内只能存放100L甲类火灾危险物品。
⑸ 危险等级多少以上必须放入防爆柜
不是说复危险等级多少,发达国家规定制只要是易燃品,可燃品,易爆品都要必须放入防爆柜储存。
我国这方面管理不是很严格,但自从山东,天津爆炸之后这方面安全管理也升了几个级别。
我们厂上个月仓库酒精等易燃品都统一配备了上海意斯欧家具的安全防爆柜,检查是一方面,但工厂危化品整体安全了不少。
所以奉劝不管什么级别的危险品都放入防爆柜里面吧,没几个钱,但生命只有一次。
⑹ 化学品仓库防爆防晒通风问题
首先,预备好消防器材:
化验室应备有消火砂、石棉布、灭火器等器材。如果在加热试样或实验过程中起火,应首先熄灭附近的所有火源,切断电源,移走可燃物质。小容器内物质着火可用石棉布或湿抹布覆盖灭火。较大的火灾应根据着火物质性质选用灭火器扑救。一般情况易燃液体类火灾选用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类灭火器,电气火灾选用二氧化碳、1211类灭火器。应注意易燃液体和固体有机物着火时,不能用水浇,因为除甲醇、乙醇等少量溶于水的有机物外,大多数有机物比重小于水,能浮在水面上继续燃烧扩大燃烧面积。锂、钠、钾、镁等易燃金属起火,以及其他特殊化学品起火,应使用特殊的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法。平时应按时检查各种灭火器材的性能,防止因试剂过久而失效。灭火器、水源等;
其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要求:
易燃试剂如乙醇、乙醚、苯等与易爆试剂高氯酸、过氧化物、硝基化合物应分贮在阴凉通风,避光处;贮存易挥发的可燃物质如汽油、丙酮等应紧闭塞子;自燃性物质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如黄磷应贮存于水中,金属钠应存放于石油中等。
电冰箱内不得存放低闪点类易燃液体,存放其他可燃液体时也应完全封闭,防止液体挥发遇冰箱启闭火花引发爆炸事故。
其中还有一些防火防爆的基本措施
(1) 开展防火教育,提高群众对防火意义的认识。建立健全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安全制度,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并根据生产氧气性质,配备适用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2) 认真执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厂房和库房必须符合防火等级要求。厂房和库房之间应有安全距离,并设置消防用水和消防通道。
(3) 合理布置生产工艺。根据产品原材料火灾危险性质,安排、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工艺流程。性质不同又能相互作用的物品应分开存放。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要采用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降低易燃气体、蒸气、粉尘的浓度。
(4) 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应在密闭设备中进行。对于特别危险的作业,可充装惰性气体或其它介质保护,隔绝空气。对于与空气接触会燃烧的应采取特殊措施存放,例如,将金属钠存于煤油中,磷存于水中,二硫化碳用水封闭存放等。
(5) 从技术上采取安全措施,消除火源。例如,为消除静电,可向汽油内加入抗静电剂。油库设施包括油罐、管道、卸油台、加油柱应进行可靠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乙炔管道接地电阻不大于20欧。往容器注入易燃液体时,注液管道要光滑、接地,管口要插到容器底部。为防止雷击,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和库房安装避雷设施。此外,设备管理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厂房和库房地面采用不发火地面等。
⑺ 化学品防爆柜 接地线 接哪里
防爆电气必须可靠接地,这是电气防爆国家标准的规定,每个车间厂房都有接地线,把防爆电气的接地线牢靠的接在车间的总结地线上就行了。
通常来说,防爆电器是指存在有爆炸危险性气体和蒸气的场所采用的一类电气设备。化工生产经常遇到各种有爆炸危险性的气体和蒸气,在有这些介质的地方,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正确选用合适的防爆电器,是保证安全生产、防止爆炸和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
按类型分为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充油型、充砂型、无火花型、特殊型。主要品种有防爆转换开关及刀开关、防爆空气自动开关、工厂用防磁力起动器、防爆控制按钮、防爆操作柱、防爆行程开关、防爆插销、防爆接线箱、防爆接线盒、防爆管件及密封材料、防爆电磁铁及防爆电磁阀等。
(7)化学品防爆等级扩展阅读:
防爆标志:ExdeIIBT4/T5/T6、ExdeIICT4/T5/T6、DIP A20 TA,T4/T5/T6;
额定电压:AC220/380V, 非标准电压:12V/24V/36V/127V/660V;
总开关电流:10A—800A;分开关电流:1A—630A;
防护等级:IP54/IP55/IP65;
螺纹规格:DN15-DN100/G1/2-G4寸
引入线规格:直径6mm-80mm;引出线规格:直径6mm-80mm;
引入引出方向:上进上出,下进下出(可按客户要求不受限制)
⑻ 化学品船舶对讲机防爆等级的要求
化学品船舶一般都有防爆要求的,根据你化学品的种类,选择不同的防爆形式。你现场肯定还有其他的防爆产品,看一下防爆要求,就可以判断防爆对讲机的要求了。
⑼ 可以不设化学品仓库,使用化学防爆柜吗
每款认证过的柜都有抄独立的一份证书凌形与企业编号。?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是必须要求接地的,它的安全处理和储存是成为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看看其它设备或机台接电线,每个车间都会在建造时提前布线。接地是为了防止有静电感应导致爆炸,如果不清楚接电线接哪。易燃液体储存完全依照《OSHA》标准进行设计及《制造国际工业安全最高认证等级FM认证》打开FM认证系列防火柜在右门上张贴有国际FM认证的标签,提高空间利用率。防爆柜; 一般在工厂:当今工业面对越来越多的危险易燃品。独特的双层钢板设计及防爆功能确保您储存物的安全。专业用于存储4至90加仑国际标准易燃品,一般电控箱里面都会预留接头的。柜身内部配备可调层板,便于存放酒精等易燃物品
⑽ 请问危险品运输车的防爆等级有哪些大家帮帮忙啊
爆炸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
4.1.5 排气系统要求:
4.1.5.1 发动机排气系统排气管的走向要合理,应能避免对燃油箱和货物的热传导和热辐射。
4.1.5.2 排气管与油箱的距离至少保证100mm。
4.1.5.3 排气管与货物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00mm;排气管与货物垂直距离应大于250mm,并有隔热装置。
4.1.5.4 发动机排气消声器要选用防火型或加装防火装置,应安装在驾驶室前端,其出气口要远离运输
货物,距离不得小于0.5m。
4.2 整车要求
4.2.1 质量参数
4.2.1.1 车辆的质量参数必须满足GB1589 及GB7258 的要求,且不得超过该底盘允许的最大总质量。
4.2.1.2 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有关部门对爆炸和剧毒化学品的破坏特性所规定的载质量的要求,最
大不得超过10t。
4.2.2 尺寸参数
4.2.2.1 车辆的尺寸参数必须满足GB1589 及GB7258 的要求。
4.2.2.2 车辆的最小离地间隙不得小于300 ㎜。
4.2.2.3 罐式车辆满载时的质心高度与轮距的比值不得大于0.9。
4.2.3 罐体容积
运输爆炸品的罐式车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m3,运输剧毒品的罐式车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
m3。
4.2.4 罐体基本要求
4.2.4.1 常压罐体必须符合GB18564 的要求,压力罐体应符合GB150 的规定。
4.2.4.2 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及管路附件不得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并应得到侧面及后下
部防护装置的有效防护,且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及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
不得小于150 ㎜。
4.2.4.3 罐顶应设置倾覆保护装置,以用来保护当倾覆发生时,罐顶的管接头、阀门及其它附件不致损
坏,从而避免造成罐内所装载的介质泄漏。罐顶的管接头、阀门及其它附件的最高点必须低于倾覆保护
装置的最高点至少20 ㎜。该倾覆保护装置应能承受相当于2 倍的车辆满载质量的负荷。该装置应是封
闭的,同时必须装备有能把积聚在倾覆保护装置内的液体排到远离任何车辆结构性部件外的排放阀。
4.2.4.4 底部卸料的罐式车底阀应有截断装置,当卸料管由于撞击等外界突发事件拉断时,能迅速封闭,
以防物料大量泄漏。底阀远程控制器应靠近卸料装置,并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当紧急事件发
生时能快速关闭所有的底阀。
4.2.5 厢体基本要求
4.2.5.1 货厢基本结构为金属骨架、金属蒙皮封闭式,金属骨架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刚度。内外蒙皮与货厢钢骨架贴合紧密、平整,不允许有空鼓缺陷。
4.2.5.2 货厢内蒙皮应采用有色金属材料或船用胶合板,船用胶合板应涂防火涂料。
4.2.5.3 货厢板面内外蒙皮之间采用阻燃隔热材料填充。货厢侧壁或前后壁板应设置具有防雨功能的通风
窗。货厢内应装设感烟火灾探测器,并与驾驶仓连接。顶板外蒙皮可采用防雨、防火性能较好的非金属
材料。
4.2.5.4 货厢门口应安装密封条。密封条应固定可靠,防雨防尘密封良好。
4.2.5.5 货厢门铰链应固定可靠,旋转自如。锁止结构安全可靠。
4.2.5.6 货厢内不得装设照明灯光,不得敷设电气线路。
4.2.5.7 货厢内应设置货物固定紧固装置,在货厢前壁、侧壁设置一定数量的固定绳钩。
4.2.5.8 总质量大于2000kg 的车辆,货厢后门和侧门上应设置防盗报警装置;总质量大于9000kg(含
9000kg)的爆炸品、剧毒品厢式运输车驾驶室内应装监视器,其摄像头应设在货厢后部上端。
4.2.6 连接装置的规格强度
4.2.6.1 罐体或厢体应通过焊接或螺栓固定的支架锚固在底盘上,不允许采用集装箱形式的快速连接方
式。
4.2.6.2 连接装置所采用的螺栓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8.8 级,螺栓拧紧扭矩应符合QC/T 518 的要求。
4.2.7 防静电措施
4.2.7.1 底盘、罐体或厢体、管道及其它相关附件等相关装置必须紧密接通,其以上元件的任意两点间
的电阻值应不大于5Ω。
4.2.7.2 货厢内底板应铺设阻燃导静电胶板,厚度不小于5mm,系统电阻为104~108Ω。
4.2.7.3 需配置输送泵的车辆,应采用离心泵、叶片泵或其它不易积聚静电的泵,泵送系统应形成导静电
通路。
4.2.7.4 装卸软管所用材质应与所装运介质相适应,应采用防静电胶管,装卸软管两端金属件之间的电
阻值应不大于5Ω。
4.2.7.5 必须装设接地线,接地线应柔软,展开、收回灵活,末端应装设弹性“鳄鱼夹”,接地线与车架
之间的电阻值应不大于5Ω。
4.2.7.6 车辆底部必须设置导静电拖地带,其性能应符合JT/T230 的规定,拖地带一端紧接底盘,另一
端轻触地面,拖地带末端与车架之间的电阻值应不大于5Ω。
4.2.8 应急灯
4.2.8.1 车辆应设有手提式照明应急灯,应急灯连续照明时间应不少于12 小时;若装运的是爆炸品,
则应急灯应是防爆的。
4.2.8.2 车辆应设有手提式黄闪灯,黄闪灯应符合GB14887 的要求。
4.2.9 消防设备与灭火器
4.2.9.1 驾驶室内应配有一个2 kg 的干粉灭火器,在车辆两边应设置4 kg 的干粉灭火器各一个;有特
别要求时,应设置与所装载介质性能相适应的4kg 灭火器一个,灭火器应固定牢靠、取用方便。
4.2.10 急救与人体防护
4.2.10.1 驾驶室内应装有收发两用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应存放有性能良好的扩音器一具。
4.2.10.2 剧毒品车辆上的每一工作人员最少必须配备一套护目镜及手套。
4.2.10.3 剧毒品车辆上的每一工作人员应设有一套正压呼吸器,且具有完全充气的气筒,可以维持三
十分钟的工作时间,呼吸器应符合GA124 的要求。
4.2.10.4 剧毒品车辆应放置一个设备齐全的急救箱,以便在任何时候均可即时取用。
4.2.10.5 剧毒品车辆应设置工具箱和随车配件箱,应配备装卸作业的防护用品和紧急处理的材料、器
具。
4.2.10.6 剧毒品车辆内应备有一手提“有毒物品,危险勿近”的中英文警告牌,字体应为120 毫米正楷,以便在采取应急措施时展示出来,该警告牌应能放置在道路上以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
4.2.10.7 车辆内须存放应急措施指南,列载以下各项应急措施,随时可供参考:
a) 警方及消防部门的报警电话;
b) 如怀疑泄漏气体,尽可能把车辆驶至空旷地方,确保司机和其他人员处于漏出气体的迎风位,
同时应尽快佩戴呼吸器;
c) 发动机熄火;
d) 不要有明火;
e) 不准吸烟;
f) 利用车辆内存放的手提警告牌及黄闪灯,在道路上放置标志,警告其他道路使用者;
g) 如果发现有物料泄漏的情况,应及时关掉相应的开关,或在可行的情况下,用阻止物料泄漏的
工具或物料来阻止物料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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