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锅炉掺烧易爆炸气体应如何划分防爆区域,依据何标准
恩,我认为这个首先必须要有相关专业的有资质单位设计和划分,比如专设计院。因为这个东西说简属单简单,但是责任重大。以160吨天然气点火流化床锅炉为例,他兼有废气、废料焚烧功能,这个炉子再设计的时候必须考虑防爆,由设计院出图划分防爆区域,图纸设计在电气专业内,并在每个燃料喷头附近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这个设计在火灾报警图纸中。基本按照GB50058,简单看图纸划分防爆区域仅在锅炉一层至2层10米标高内,涵盖天然气管道、废气管道等易燃介质区域。看似简单,实则责任重大,安装完毕后的验收由四方进行,监理、业主、消防第三方检测、市消防大队。所以我认为这个的关键点不是如何划分,而是响应的责任划分,若没有相应资质切不可随意划分、变更。
2. 燃气锅炉房 是不是防暴区
GB50016 第3/3/12说明在有明火的设备附近不划分为防爆区。城镇燃气规范也规定锅版炉房为丁类权,不划分防爆区。GB50058第2。2.2也有此规定。因为在这些区域光一个电气防爆没有意义,你都有明火了还用得着电气那点小火花来点燃?所以,一般不划分为防爆区,但装备气体报警,防爆事故通风设施(事故通风要防爆是因为事故是浓度是已达到爆炸极限)。
3. 我想知道关于锅炉的防爆防磨
锅炉防磨防爆检查工作的区域:水冷壁区域、末级过热器区域、炉顶大包区域、尾部烟道低过竖井、尾部烟道低再竖井、尾部烟道省煤器。更多关于锅炉防磨防爆问题可关注---锅炉防磨防爆网
4. 防爆墙一般用什么材料
防爆墙采用的是层层结构组和成的,防爆墙的中间一层采用的是纤维水回泥板,表层结构为镀锌钢答板,表层钢板之间有一定的间距,然后在面板上打出圆孔,打孔的时候把孔内的钢板打出锯齿状,然后一直到中间的纤维水泥层,然后用压力压紧。
因为中间有一层厚厚的钢板,所以当发生意外爆炸的时候,就可以能够增强墙面的抗冲击性。防爆墙系统结构灵活多变,采用的是蜂窝结构的,能够很好的和其他刚结构相互连接,在施工时,只需要打孔,不需要其它复杂的工序,操作简单方便,表面是镀锌的钢制材料,能够增强抗冲击性
5. 防爆墙一般用什么材料
防爆墙指的是耐爆炸压力较强的墙,也称耐爆墙、抗爆墙。多设在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仓库中。
有防爆要求的结构几乎全部都设计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防爆墙至少是250mm厚的混凝土墙。钢结构中的防爆墙应于主体结构隔离,防爆墙基本都是钢筋混凝土的。

砖标号:根据抗压、抗折强度分为:Mu 7.5、Mu10、Mu15、Mu20四级。
砂浆标号:根据立方体抗压强度分为:M 0.4、M1、M 2.5、M5、M 7.5、M10六级。
2、防爆钢砼墙:理想的防爆墙。构造:厚度不应小于200mm,多为500mm、800mm,甚至1m;砼强度不低于C20;钢筋由结构计算,但不小砼强度等级:根据立方体抗压强度分为C 7.5、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十二级。
3、防爆钢板墙:以槽钢为骨架,钢板和骨架铆接或焊接在一起。
按做法不同,分为以下四种:(1)单层或双层钢板防爆墙:钢板厚不小于6mm,立柱间、横梁间间距不应大于1.8m。(2)双层钢板中间填砼防爆墙:中间填砼或砂,立柱间、横梁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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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锅炉防爆板由什么材料构成
汽水系统通过安全阀防止超压,烟道如果需要防暴可以用防爆膜,一般是铝板划十字线。
7. 工厂的锅炉安装区域防爆等级,一级甲类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设计院搞错了
锅炉房按照生产物品危险性分类属于丁类厂房,与甲乙类厂房相邻时按照散回发火花或者明火场所设置。锅答炉房独立建造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使用可燃气体或者丙类液体燃料时应该设置防爆设施。题目描述的一级甲类,有可能是高标准设计,详情请咨询设计人员。
8. 锅炉防磨防爆检查工作的区域和基本方法有哪些
锅炉防磨防爆检查工作的区域:水冷壁区域、末级过热器区域、炉顶大包区域专、尾部烟道低过竖井属、尾部烟道低再竖井、尾部烟道省煤器。
基本方法
1.双手触摸法:通过对炉管的反复摸索对比,感知不同部位光洁度及棱角的变化。
2.宏观目测法:对积灰、管排变形、出列、防磨瓦缺陷(脱落、偏斜、磨穿、起拱),炉管外表缺陷(点蚀、麻皮、凹坑、鼓包)、烟气走廊、潮湿等异常情况进行检查。
3.超声波测厚:对重点部位壁厚进行精确测量。
4.蠕胀测量:对管径用游标卡尺进行检测。
(锅炉防磨防爆网)
9. 锅炉房安全防爆基本原则是什么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1)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2)额定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1吨/时的蒸汽锅炉或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网锅炉。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第四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五条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七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动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第九条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第十条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内锅炉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当地劳动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锅炉房每年组织一次评比检查。可参照本规则附表要求并结合本地情况而确定检查内容。根据检查结果评出先进锅炉房、合格锅炉房和不合格锅炉房。对先进锅炉房应予奖励。对不合格锅炉房应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
1.锅炉无使用登记证而运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停止使用者,处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处单位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2.委派无司炉操作证人员独立操作锅炉,处使用单位5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3.强令他人操作有严重隐患的锅炉或强令他人违章操作,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4.锅炉定期检验逾期无故不检查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5.锅炉有严重隐患在接到劳动部门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继续使用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处以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
6.锅炉房无水处理措施或有措施而无效果,锅炉结垢严重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7.锅炉房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进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处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8.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在值班期间严重违章违纪,经教育不改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9.单位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者,处100元以下罚款。
10.锅炉发生重大事故,处使用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者,处使用单位10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200元以下罚款。隐瞒上述两类事故者,应加倍罚款。
第十七条被罚款项应按下列办法支付:
1.企业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
2.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从单位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
3.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或采取其它方式追缴。
第十八条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将罚款交到指定的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如对罚款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诉。无故拒交者,可由处罚机关申请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九条上列各项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本规则时,可制订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
10. 锅炉房防火防爆措施主要有哪些
锅炉房的外墙复、楼地面或制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
请看规定: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
15.1.2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15.1.13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除应满足泄压要求外,还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15.3.2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15.3.3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等于350w/m2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