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防火防爆安全知识
防火防爆安全知识
燃烧、火灾及防爆基本知识
一、燃烧的形成
若要有效的做好防火和灭火工作,必须首先了解燃烧的形成。一般而言,燃烧是由可燃物、助燃物和火源(常见的火源有:明火、电火花、撞击或摩擦产生的电火花、赤热体、雷击和自燃起火等)这三个基本条件的相互作用而发生的。所以,采取措施、防止燃烧形成的三个条件同时存在,或者避免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是防火灭火技术的基本原理。
二、火灾的分类
根据物质燃烧特性,一般将火灾划分为以下几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液体火灾还可以分为油品和水溶性液体火灾。油品火灾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原油、重油、动植物油脂等的火灾;水溶性液体火灾是指甲醇、乙醇、甲醛、乙醛、丙酮、乙醚等极性有机溶剂的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指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三、火灾爆炸的原因
(一)物质原因
1、点燃的烟头。在生产作业现场乱丢未熄灭的烟头,有可能引发火灾。
2、电火花。如,电气短路能使房屋的可燃结构燃烧而造成火灾。
3、机动车辆排气口喷出的火花。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机动车辆排气口喷出的火花,往往酿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二)思想意识和管理上的原因
1、一些领导对防火安全工作不够重视,缺乏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执行制度不严格、不到位、不坚决。
2、缺乏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机制。
3、操作者的安全生产责任心不强,或违章作业、或缺乏安全防火知识。
4、设计和工艺不符合防火、防爆的规范要求等。
四、火灾爆炸的危害
(一)火灾对人的危害
1、火灾产生的高温及火焰,不仅会烧伤人的皮肤或更深层的细胞组织,重者则导致人的死亡。
2、在氧气不足的情况下,导致不完全的燃烧;由其产生的浓烟和一氧化碳,能导致人的窒息和中毒死亡。
(二)爆炸的危害
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震荡波、冲击碎片等,常会以二次事故的特性,给受灾地造成较大范围的人、财、物的损失及危害。
五、火场中常见的有毒物质
火场中常见的有毒物质主要有以下七种:一是不完全燃烧生产的一氧化碳;二是工业用的部分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等);三是沥青、油漆、塑料、化纤、毛织品及其他化学物质燃烧产物;四是油脂、干性油、植物油等分解产物;五是氟、氯、溴、碘等卤化物蒸气;六是醇、醛、醚、苯、汽油、二硫化碳等液体蒸气;七是含毒物质受热或燃烧分解出的有毒毛体或蒸气。如,硫化氢、氯气等。
❷ 电气危险检测报告根据什么标准执行
要求有很多,不同行业也不一样
1、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GB50053—94《10kV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3、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GB50258-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6、GB5025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7、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8、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9、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10、GB50055-9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11、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2、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13、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4、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15、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6、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
17、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18、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9、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20、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21、GB、T5171-2002《小功率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22、GB16895.14-2000《对装有桑拿浴加热器场所的电气安全要求》
❸ 求GB3836-2010《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1~4-2010标准抄的正式编号、名称应为:
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3836.3-2010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3836.4-2010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❹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必须遵守吗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属于强制规定,必须遵守;如果不怕麻烦,想以后整改,可以暂时不遵守,留待以后再来一次。
来自南阳中天防爆
❺ 电气安全检查标准——国标
1)电气系统都有漏电、触电的可能。因此,对操作者进行防触电保护所采取的各种手段必须有效、可靠,并贯穿于电气系统的各个环节。其次要严格遵守电气操作规程以及检修作业的监护制度等。
2)一旦发生触电,必须迅速切断电源,及时而正确地施行人工抢救。
1.设备检查
1.1变配电所的设置,建筑结构及有关设施:
1.1.1变配电所应避免设置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空气污染或有剧烈震动的场所;
1.1.2变配电所一般采用砖结构建筑、水泥地面。地面应高出周围地面150~300mm,以防积水;
1.1.3变配电所室门应向外开,并采用轻型铁门或包有铁皮的木门;
1.1.4与变配电所相通的电缆沟、电缆隧道等处有防止雨水、地下水渗入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并用非可燃性材料作为电缆沟的盖板;
1.1.5
户外变电所的变压器周围,其固定栅栏的高度大于或等于1.7m。变压器底部与地面之间应有大于或等于0.3m的距离。若装有两台变压器时,两者净距需大于或等于1.5m;
1.1.6
高压配电装置可单独设置,当高压开关柜少于4台时,可将高低压配电装置布置于同一室。若单列布置,两者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m;
1.1.7变压器室应通风良好,通风口用水泥或金属百叶窗,且内侧加装网孔小于或等于10mm的金属网,保证任何季节安全运行;
1.1.8变压器室的门应上锁,并挂“高压危险”的警告牌及安全色标;
1.1.9户内配电装置最小通道宽度,单排列的操作通道为1.5m,维修通道为0.8m;双排列的操作通道为2m,维修通道为1m;
1.1.10变配电设备遮栏高度应不低于1.7m。
1.2 电气设备:
1.2.1变压器
1.2.1.1变压器外壳无渗、漏油,并和铁芯同时可靠接地。
1.2.1.2当发现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运行:
1)音响不均匀或有爆炸声等异常情况;
2)油面低于油面计的下限,并继续漏油下降时;
3)防爆管或油枕喷油时;
4)正常条件下温度过高,并不断上升时;
5)油色过深,油内出现炭质;
6)套管有放电现象或严重裂纹。
1.2.2油开关和隔离开关
1.2.2.1油开关的油位应在上限与下限之间;油色正常、无渗漏;排气管应完好无损;
1.2.2.2油开关操作灵活,准确可靠、合闸机械指示正确;
1.2.2.3故障跳闸后的油开关,应检查套管有无断裂、引线有无烧伤、油箱有无变形;
1.2.2.4油开关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有可靠的联锁装置,并保证合闸时只有先合隔离开关才能合上油开关;拉闸时先拉开油开关,才能拉开隔离开关;
1.2.2.5隔离开关的瓷瓶和连接拉杆应无裂纹、无放电痕迹、销子无脱落。
1.2.3负荷开关和跌落保险
1.2.3.1负荷开关只能用来切断和接通正常线路,其消弧装置应完好。合闸时,触头应动作一致,各相前后相差不应超过3mm;
1.2.3.2负荷开关操作机构应灵活可靠;
1.2.3.3跌落式熔断器断开后,其带电部分距地面的垂直距离在室外应大于或等于4.5m,室内应大于或等于3m;
1.2.3.4跌落式熔断器应倾斜安装,与垂直线保持15°~30°夹角;
1.2.3.5有爆炸、火灾危险及剧烈震动的场所,不能使用跌落保险;
1.2.3.6所有开关的各部件应完整无损,操作机构安全可靠,并有额定电压、电流值和分合位置的标志。
1.2.4互感器
1.2.4.1电压互感器一、二次侧均有熔断器保护(二次侧可用自动开关),一次侧开关断开后,其二次回路应有防止电压反馈的措施;
1.2.4.2
电压互感器如内部有噪声、放电声、烟味或臭味等异常情况时,应停电处理,不得用隔离开关断开故障回路,应切断上一级油开关;
1.2.4.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导线截面为2.5mm2,无中间接头号,连接可靠,且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1.2.5电力电容器
1.2.5.1电容器不得装在高温、多尘、潮湿及有易爆易燃和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1.2.5.2当电容器外壳严重漏油、鼓肚、瓷套管严重放电、闪络响声或严重过热时,应立即退出运行;
1.2.5.3电容器室应有温度指标,室温不得超过40℃,否则应装机械通风。电容器外壳温度不超过60℃;
1.2.5.4运行中的电容器组,三相电流应保持平衡,相间不平衡电流不应大于5%;
1.2.5.5电容器组应有欠压保护,当母线电压低到宣传员定值的60%左右时,能从电网中自动切除;
1.2.5.6户外落地安装的电容器下层电容器低部距地面应大于或等于0.4m,地面应有防潮措施四周应设网孔不大于20×20mm网状遮栏,高度大于或等于1.7m。电容器室应通风良好,进风窗应装网孔不大于10×10mm的钢网;
1.2.5.7电容器应有可靠的短路保持装置和超负荷装置;
1.2.5.8电容组应装放电回路。禁止带电荷合闸。电容器停止运行后,至少放电3min方可再次合闸。
1.2.6电缆
1.2.6.1电缆对地面和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1)直埋电缆的埋置深度(由地面至电缆外皮);1~35kV为0.7m;
2)电缆外皮于建筑物的地下基础为0.6m。
1.2.6.2电缆相互接近时的最小净距:
1)10kV以下电缆之间为0.1m,10~35kV之间应不小于0.25m;
2)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包括通信电缆相互间为0.5m。
12.6.3电缆与地下管道间接近和交叉的最小允许距离;
1)电缆与热力管道接近时的净距为2m,交叉时为0.5m;
2)电缆与其它管道接近或交叉时的净距为0.5m。
1.2.6.4电缆相互交叉时的净距为0.5m;
1.2.6.5被挖出的电缆应用木板衬护悬吊,悬吊点之间的距离不大于1.5m。不得用铁丝和绳子不加托板直接悬吊电缆;
1.2.6.6铠装电缆或铅包,铝包电缆的金属外皮在两端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
1.2.6.7电缆穿越路面和建筑物及引出地面高度在2m以下的部分,均应穿在保护管内,保护管内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1.2.6.8敷设电缆的地面应装设走向标志,以利运行和检修。
1.2.7照明装置及移动电具
1.2.7.1所有移动电具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MΩ,引线和插头应完整无损。引线必须用三芯(单相电具)、四芯(三相电具)坚韧橡皮线或塑料护套软线,截面至少0.5mm2,引线不得有接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m;
1.2.7.2所有移动电具宜装漏电动作电流小于或等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安器;
1.2.7.336V以下的低电压线路装置应整齐清楚,所有的插座必须为专用插座;
1.2.7.4所有灯具、开关、插销应适应环境的需要,如在特别潮湿、有腐蚀性蒸气和气体、有易燃易爆的场所和户外等处,应分别采用合适的防潮、防爆、防雨的灯具和开关;
1.2.7.5220V灯头离地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潮湿、危险场所和户外,不低于2.5m;
2)生产车间、办公室等一般不低于2m;
3)必须放低时,不应低于1m,但从灯头到离地2m处的灯线要加绝缘套管,并对灯具采取防护措施。
1.2.7.6开关和插座离地高度不低于1.3m。插座也可装低,但离地不应低于15mm;
1.2.7.7局部照明及移动式手提灯工作电压应按其工作环境选择适当的安全电压。机床或钳工台上的照明灯应用36V及以下的低电压;锅炉,蒸发器和其它金属容器内的行灯电压不允许超过12V。低压灯的导线和电具绝缘强度不低于交流250V;
1.2.7.8插座或开关应完整无损,安装牢固、外壳或罩盖应完好、操作灵活、接头可靠;
1.2.7.9露天的灯具、开关应采用防雨式,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1.2.7.10不乱拉、乱接临时线、临时灯。生产需要应办理临时线申请手续,定期检查,过期拆除;
1.2.7.11临时线为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悬空和沿墙敷设。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m,户外不得低于3.5。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m以外,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m。
1.3架空线及户内外布线
1.3.1导线截面必须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线距与周围设施的距离,过路时对地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1.3.2架空线严禁跨越易燃建筑的屋顶;
1.3.3拉线要装在架设导线反方向的着力点上或线路不平衡张力合力的作用点上。拉线与线路的方向应对正。角度拉线应与线路的分角线对正。防风拉线与线路垂直;
1.3.4电杆与拉线的夹角不小于45°,受环境限制时应不小于30°;
1.3.5不同线路共杆时,低压线在高压线下方,对10KV的直线杆两端间距不小于1m。通信广播线路在低压线路下方。其间距不小于1.5m。低压线路多层排列,直线杆层间距离不得小于0.6m,相邻导线间距不小于0.4m,分支或转角不小于0.3m;
1.3.6三相四线供电系统中零线截面不小于该线路相线截面的一半。且不小于最小允许截面,单相制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1.3.7不同电压、不同频率的导线不允许穿入同一金属管内。(同一设备和同一机组所有回路电压在66V以下、三相四线制照明回线除外);
1.3.8金属管布线时,管内及管口须光滑无毛刺,并可靠接零或接地;
1.3.9户内、外明线装置的导线,穿过墙壁应用瓷管,钢管或塑料保护。穿过楼板应用钢管或硬塑料管保护。通向户外的塑管应一线一管。在两条线路交叉时,贴近敷设面的一条线路的导线上应套绝缘管。
1.4防雷和接地保护
1.4.1装有避雷针的建筑物上严禁架设低压线、通信线和广播线;
1.4.2
避雷针的安装应满足机械强度和耐腐蚀的要求。避雷针宜用直径不小于25mm,壁厚不小于2.75mm的钢管或直径不小于20mm的圆钢,并镀锌;
1.4.3避雷针连线应用截面大于或等于35mm2的镀锌纲纹线;
1.4.4避雷带或避雷网宜用镀锌钢材。圆钢最小直径为8mm,扁钢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60mm2;
1.4.5
阀型避雷器应垂直安装,其密封良好,瓷件封口及胶合处无破裂,轻摇进内部无不正常响声,拉地引下线如为铜线,应大于或等于16mm2;如为铝线应大于或等于25mm2;
1.4.6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预防性试验,接闪器及引下线等如腐蚀30%以上应更换;
1.4.7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三相三线供电系统应采用接地保护;
1.4.8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应采用接零保护,变压器中性点工作接地,架空分支线和干线沿线每公里及终端处应重复接地;
1.4.9接零保护的低压供电系统中电缆和架空线引入的配电柜处应重复接地。不许在零线上装设熔断器和开关;
1.4.10同一低压供电系统中,不应一部分设备外壳接零,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1.4.11凡因绝缘破坏而可能带有危险电压主的电气了设备及电气了装置其金属外壳和框架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R小于或等于4Ω;
1.4.12接地体应镀锌,其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防雷接地体最小截面:圆钢,直径10mm;角钢50×50×5mm;扁钢厚4mm,截面100mm2;钢管厚3.5mm,直径50mm
②一般接地体最小截面:圆钢直径8mm。角钢厚4mm;扁钢厚4mm。截面48mm2;钢管厚3.5mm2
③一般接地装置的接地干线最小截面:圆钢直径6mm;角钢厚3mm;扁钢截面24mm2;
1.4.13各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大地接短路电流系统:R≤2000/I,当I>400A时,R≤0.5Ω②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高低压设备共用时,R≤120/I
一般不大于10Ω
仅用于高压设备时,R≤250/I一般不大于10Ω
③低压电力系统:并联运行电气设备的总容量为100kV以上时,R≤4Ω;若不超过100kVA时,重复该地电阻R≤10Ω。
2.行为安全
2.1不得单独进行设备巡视,巡视只准在高压设备遮栏外。也不准在变压器高压下面行走;
2.2电气设备检修必须采取停电验电,确认无电并进行放电和接地。装遮栏及悬挂安全标示牌;
2.3电气设备运行或检修应按规定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防护眼镜、使用绝缘垫及绝缘工具;
2.4电气检修应实行监护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2.5事故停电时,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许进入遮栏和触及设备的导电部分;
2.6当发生人身触电和火灾事故时,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抢救;
2.7电气安全工具应配备齐全,并定期试验,按规定合格使用,用后应妥善保管;
2.8
严格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倒闸操作票和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终结制度,交接班制度和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及出入制度等等
2.9低压设备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相邻相的带电部分应用绝缘板隔开。禁用锉刀和金属尺等工具;
2.10外线电工遇有6级以上大风、大雨、雷电等情况,严禁登杆作业和倒闸操作。
3.室内应配有二氧化碳、四氯化碳、干粉灭火器或砂箱,操作者对其应能熟悉使用。
❻ 防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么
基本要求如下:
1、选型: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原则 是按区域和瓦斯等级不同,选用不同的防爆型式。对安 装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矿井总回风道、主 要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道的 电气设备,除不允许选用增安型外,其它防爆形式的电 气设备均可选用。
对于安装在瓦斯矿井翻车机硐室和 采区进风道的电气设备,选用矿用防爆型设备;对于安 装在瓦斯矿井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巷的电 气设备,可选用矿用一般型设备。
2、使用:防爆电气设 备下井前要经防爆检查员检查,签署合格证才能下井。 防爆电气设备在井下使用时,操作和维护人员要进行 巡视和检查,经常保持其防爆性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 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要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3、实行 专业化管理:建立防爆检查、电气管理、小型电器和电 缆管理组。电气管理、防爆检查组负责防爆电气设备到 货验收、设备入井和井下防爆性能巡回检查,各种保护 的整定管理和增、减负荷的审批工作。小型电气和电缆 管理组从小型电器和电缆编号、入帐开始,对发放、回 收、修理、试验和报废进行全面管理。
4、修理:对上井 的电气设备,全部入厂检修。检修工人要经过培训,熟 悉设备防爆性能,对检修质量负责。
5、建立各项管理制 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包括:防爆电气管理制度;设备 检查、维修制度;停电检修制度;包机制和岗位责任制 等。
6、建帐立卡、实行图,牌板(计算机)管理,包括 绘制井下供电和各采区配电系统图。掌握各种防爆电 气设备的分布、使用情况,了解设备动态以及在发生事 故时,制定正确的处理措施。
(6)上海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扩展阅读:
在启动、运行和切断过程中不致引燃周 围可燃介质的电气装置和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类型有:
1、防爆安全型 (标志A)。在正常运行时不产生火花、 电弧或危险温度,可提高安全程度的电气设备。
2、隔爆型 (标志B)。其结构为全封闭式。即使在电气 设备内部爆炸,也不会传爆引燃外部爆炸性气体,从而排除 了着火爆炸的危险性。隔爆电动机就是这种结构。
3、防爆充油型 (标志C)。将可能产主火花、电弧或危 险温度可能成为引火源的带电部件浸入油中,使外部可燃气 体不产生着火爆炸的电气设备。
4、防爆通风充气型 (标志F)。在内部充入空气或惰性 气体,并使其保持正压,以阻止外部可燃性气体进入内部的 电气设备。
5、防爆安全火花型。在电路系统中,正常情况产生的电 火花,不致引燃爆炸性气体的电气设备。该设备按最小引爆 电流分为Ⅰ 、Ⅱ、Ⅲ级。这种防爆电气设备电流限制很小, 用于仪表和通讯。
6、防爆特殊型 (标志T)。这种结构不属于上述各类 型,而是采用其他防爆措施的电气设备。
参考资料:网络-防爆电器设备
❼ 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是:
GB3836-2010《爆炸性环境》,于2011年8月1日实施,与国际电回工委员会标准IEC60079-0:2007,MOD同步答,分为若干部分:
GB3836.1 设备 通用要求
GB3836.2 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3836.3 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3836.4 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3836.5 正压外壳型“p”
GB3836.6 油浸型“o”
GB3836.7 充砂型“q”
GB3836.8 “n”型电气设备
GB3836.9 浇封型“m”
GB3836.11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
GB3836.12 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
GB3836.1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
GB3836.14 危险场所分类
GB3836.15 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3836.16 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煤矿除外)
GB3836.17 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❽ 施工中防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么
防爆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除了通常对电气设备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爆炸性环境指可能发生爆炸的环境。对于电气设备来说,爆炸性环境是指爆炸性气体环境。即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构成的混合物,在该混合物中点燃后,燃烧将传遍整个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包括:
防爆型式:根据所采取的防爆措施,可把防爆电气设备分为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油浸型、充砂型、浇封型、n 型、特殊型、粉尘防爆型等。
设备类别: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I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II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气体组别: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传爆能力,其危险性越高。根据爆炸性气体的分组,电气设备的防爆气体组别必须达到或高于相应的要求。
温度组别: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是能被点燃的温度极限值。电气设备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1~T6组,使得对应的T1~T6组的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不能超过对应的温度组别的允许值。
防爆认证:上述防爆要求必须通过权威认证,符合标准才可以使用。
防爆场所电气设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包括:
GB 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
GB 3836.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 3836.5-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
GB 3836.6-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6部分:油浸型“o”
GB 3836.7-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7部分:充砂型“q”
GB 3836.8-200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 “n”型电气设备
GB 3836.9-200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9部分:浇封型“m”
GB 3836.10-19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气密型电气设备"h"
GB 3836.11-2008 爆炸性环境 第11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
GB 3836.12-2008 爆炸性环境 第12部分: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3部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
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 3836.16-200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6部分: 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
GB 3836.17-200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7部分: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GB 3836.20-2010 爆炸性环境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GB7957-2003 矿灯安全通用要求
❾ 电气设备安全使用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是:
GB3836-2010《爆炸性环境》,于2011年8月1日实施,与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内IEC60079-0:2007,MOD同步,容分为若干部分:
GB3836.1
设备 通用要求
GB3836.2 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3836.3 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3836.4
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3836.5 正压外壳型“p”
GB3836.6 油浸型“o”
GB3836.7
充砂型“q”
GB3836.8 “n”型电气设备
GB3836.9 浇封型“m”
GB3836.11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
GB3836.12 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
GB3836.1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
GB3836.14 危险场所分类
GB3836.15 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3836.16
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煤矿除外)
GB3836.17 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