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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发布时间:2021-12-12 11:15:42

『壹』 《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版特殊情况权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贰』 防火防爆应注意哪些事项

防火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如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设备及其包装和运输工具是否符合防火技术条件,设备或容器的安全阀、阻火器、爆破片、紧急切断阀、过流阀、水封、单向阀等防火安全附件或装置是否齐全、合格、适用,包装的材质、容积、重量、构造、型号、标志等是否符合所装物品的要求等。
2、用火、用电及其他火源管理。如烘烤、熬炼、气焊、电焊、热处理等用火管理情况,是否都有动火审批手续和相应的安全措施,电气没备、线路等安装、敷设、选型是否符合场所的防火防爆要求,设备、储藏及建筑物的防静电、防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
3、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如建筑物的平面布局、防火间距以及与四周建(构)筑物和设备装置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类别要求,建筑物的装饰装修、防火分隔、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消防道路是否畅通等。
4、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对历次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如何,是消防安全检查的一个重点,在检查时应注意三点:一是上次检查的认定火灾隐患是否准确无误;二是没有整改的原因是什么;三是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或其他临时安全措施。
5、消防组织和防火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如单位的专职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定期组织学习和训练,专职消防队的执勤备战情况如何,义务消防队员的分布是否有空白点,本单位及重要部位有无必要的防火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如何等。

『叁』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设置有哪些规定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和上述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责编:福建 作者:佚名 )

『肆』 什么是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要明确适用于生产运行过程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范围,明确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具体主管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其内容一般包括:(1) 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组织机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消防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等)。(2)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3)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是否有安全连锁装置。(4) 在有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扩散的地方是否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5) 在有可能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备。(6) 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 对散发出有害物质的区域应加强排毒,采用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7) 防火、防爆,防毒管理的要求,包括设备维护,定期检修,设备良好率,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等。(8) 生产现场危险化学品原料、中间体及成品存放的要求,包括数量、位置、存放期限、存放条件等。(9) 建立防火、防爆、防毒的培训要求。(10)防火、防爆、防毒的检查要求。(11) 防火、防爆在作业场所的“十大禁令”。(12) —旦发生火灾、爆炸、毒品泄漏的情况,应急救援方法及事故处理程序。(13) 救援器材的放置地点,器材种类的要求和使用方法。(14) 救援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方式、方法。

『伍』 建筑防火防爆有哪些要求

2015版《建筑防火规范》关于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的定义不同,那两者的耐火极限有什么不同?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1 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2 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2.1.11和2.1.12,无对应的条文说明(规范编制人员,认为表述明确,从字面就可理解)。两者的耐火极限有什么不同?表述很明确, 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例如查看厂房仓库耐火极限表,发现只有防火墙和各种房间的隔墙,并为出现“防火隔墙”字样,但是下面的具体条文中,明显出现某种情况下需要采用的是防火隔墙。请问是不是防火墙就包括防火隔墙呢?若不包括,那在编写建筑说明时“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表”里面是不是需要单独写出防火隔墙呢?答:你指的是,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在构件名称,大类:墙中,只有第一项防火墙和第四项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及第五项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并未出现“防火隔墙”字样。但是下面的具体条文中,明显出现某种情况下需要采用的是防火隔墙。答:请问指的是哪条哪款?请问是不是防火墙就包括防火隔墙呢?答:防火墙不包括防火隔墙。防火墙与防火隔墙是两个概念,术语已明确。若不包括,那在编写建筑说明时“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表”里面是不是需要单独写出防火隔墙呢?答:若是指,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它不适用3.2.9(强制性条文,因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比表3.2.1的3.00h,要求高,故另列: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若属于防火隔墙范畴: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你认为是“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相邻区”和“不燃性墙体”可明确为表3.2.1中的哪一级耐火等级。答得很长,无法简洁表达!可继续讨论。

『陆』 易燃易爆场所需要落实哪些消防安全措施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易燃易爆场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易燃易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GB 50016中分类为甲、乙类的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

第三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每周至少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四条 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车间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使用和完好有效情况;
3、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各类灭火用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
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6、是否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7、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
8、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等;
9、有无违章动火情况;
10、消防值班(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及巡检记录情况;
11、库房储存物品的下垫、堆垛和养护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13、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生产和使用场所可以结合工艺巡检进行防火巡查。

第六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动火、用电有无违章;
2、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5、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
6、库房储存物品外包装是否完整;
7、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第七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八条 员工班前、班后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动火、用电有无违章;
2、压力、温度、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4、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
5、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至少进行如下检查:
1、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2、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3、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是否经过清洗,是否经检验合格;
4、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5、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6、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时,检查巡查人员应根据工艺特点穿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一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本单位的特点,配置堵漏、防毒等抢险救援装备。

第十五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向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公安消防队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及周边员工应采取如下措施:
1、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2、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和值班人员
3、采取控制泄漏、防爆炸、防毒、防蔓延等措施。

第十六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向“119”报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立即启动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通知相关车间(控制室)启停有关设备;
2、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讯和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3、灭火行动组立即佩带个人防护装备器材,使用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4、堵漏组穿着专业防护服装实施堵漏作业;
5、疏散引导组组织人员、物资疏散;
6、安全防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7、后勤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第十八条 根据火场的实际情况,必要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单位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柒』 易燃易爆区域照明应符合什么要求

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4.2 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 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4.3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5 化学危险品按GB 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
a. 爆炸品;
b.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 易燃液体;
d.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 毒害品;
g. 放射性物品;
h. 腐蚀品。
4.6 标志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4.7 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 隔离贮存;
b. 隔开贮存;
c. 分离贮存。
4.8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参考件)。
4.9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5 贮存场所的要求
5.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 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5.3 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5.3.1 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5.3.2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5.3.3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5.4 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5.4.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5.4.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5.4.3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捌』 爆炸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你好,
基本原则:
——惰化
——抑爆
——耐爆(抗爆)
——防爆设施
——泄压门或窗或通道
——防火门
——防火通道
——消防设施

『玖』 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内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一般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地方要有警告标志,比如生产危险品的工厂、仓库等地方,规定不能使用明火的地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9)什么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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