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锅炉防爆门的开启压力是多少,根据什
烟道发生爆燃或二次燃烧,导致炉内压力升高,当压力升高至一定值时能自行开启泄压,以保护锅炉炉墙的安全装置。锅炉所用的防爆门有爆破膜式和旋启式两种。燃油燃气蒸汽锅炉上安装防爆门的作用是在炉膛或烟道发生轻度爆炸时,能自行泄压避免事故的扩大,从而保护工业蒸汽锅炉尤其是炉墙的安全。下面从防爆门的结构分类到技术要求多方面详细阐述防爆门的重要性及主要特性。又称旋启式防爆门,多装置于燃烧室的炉墙上。按其安装位置分为倾斜式和垂直式两种。均由门框、门盖和铰链等构件组成。门盖和门框多用铸铁制成圆形或方形,其相互接触面宽度一般为3~5mm,并应保证严密。门盖内面涂有耐热混凝土,其厚度需要根据限制压力数值,经过计算或试验来确定。当炉膛或烟道内发生气体爆炸时,门盖即自动绕轴开启泄压,然后又自行关闭。防爆门的密封压力由门盖倾斜角度(一般不超过30*)产生的向下压力或由重锤的重量获得。

㈡ 什么叫CFB锅炉的炉膛差压
CFB锅炉的炉膛差压是指稀相区的压力与炉膛出口的压力之差。炉膛差压是表征流化床上部悬浮物料浓度的量,炉膛上部空间一定的物料浓度,对应一定的炉膛差压,对于同一煤种炉膛上部物料浓度增加,炉膛差压值越大,炉膛差压与锅炉循环灰量成正比。
㈢ 锅炉炉膛压力高低保护是否需要延时为什么
需要延时,也叫“小信号忽略”,当某一个压力超过设定值时,自动保护开始动作。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会出现瞬时压力变化,并不是真正的运行变化,为避免这样的误操作,在自动保护控制中要设定延时等待,一般设定在两三秒钟。这个设定也叫小信号忽略。
㈣ 什么叫锅炉压力,
锅炉行业通常所指的锅炉压力(压强)即表示垂直于容器单位壁面积上的力,用“Mpa”表示,旧单位“公斤力/厘米2” (kgf/cm2).分为高压,中压,中间压,低压及真空压.
(1)低压锅炉出口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45MPa的锅炉,其蒸汽温度多为饱和温度或不高于400℃。
(2)中压锅炉出口蒸汽压力为2.94——4.90MPa的锅炉。我国电站锅炉现行的参数系列,中压锅炉出口蒸汽压力规定为3.83MPa,蒸汽温度为450℃。
(3)高压锅炉出口蒸汽压力为7.84—10.8MPa的锅炉。我国电站锅炉现行参数系列,高压锅炉出口蒸汽压力为9.81MPa,出口蒸汽温度多为540℃.
(4)超高压锅炉出口蒸压力为11.8—14.7MPa的锅炉。我国电站锅炉现行参数系列,超高压锅炉出口蒸汽压力规定为13.7MPa,蒸汽出口温度为540℃,少数为555℃.
(5)亚临界压力锅炉出口蒸汽压力为15.7—19.6MPa的锅炉。我国电站锅炉现行参数系列,亚临界压力锅炉出口蒸汽压力规定为16.7MPa,出口蒸汽温度为540℃或555℃,少数为570℃.
(6)超临界压力锅炉出口蒸汽压力超过临界压力的锅炉。水蒸气的临界压力为22.1MPa。目前电站锅炉采用超临界压力多在于25¬——27MPa之间。
㈤ 炉膛爆炸的基本原因是什么
炉膛爆炸是由炉膛内积存的可燃混合物瞬间同时爆燃,引起炉内烟气压力突然升高造成炉膛结构向外爆破的现象。造成爆炸的基本要素是:燃料和助燃空气的积存,使燃料和空气的混合物达到爆燃的浓度;有足够的点火能源使其突然着火燃烧,产生的压力超过炉膛的结构强度。对于具体锅炉来说,可能有以下一些原因: 锅炉启动或停止时,对一次风管或炉膛内所存的可燃物未能进行必要清扫。 启动、停炉过程中,以及低负荷运行过程中,由于燃烧不完全,使炉内可能积存相当数量的可燃物。 煤粉仓粉位过低或给粉机工作异常,燃料供应时断时续,造成灭火而引起爆炸。 锅炉灭火发现不及时,未能立即切断燃料供应及进行正确处理。 锅炉没有安装可靠的灭火保护装置和必要的防爆装置,以及炉膛结构不符合防爆要求。
㈥ 锅炉的炉膛背压是什么意思
炉膛背压即锅炉炉侧燃烧室的压力,由燃烧室的通风方式决定。
锅炉通风方式分为
(1)自然通风(不装风机);
(2)平衡通风(有引风机和鼓风机);
(3)微正压通风(只有鼓风机)。
前两种通风方式炉膛为负压(也可视炉膛背压为零);微正压通风炉膛为正压,压力值即是炉膛背压值。炉膛背压就是微正压锅炉从炉膛到排烟口烟气流动的阻力。
㈦ 锅炉的工作压力是指什么
广义的额定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规定的工况下能长期承受或提供的压力,一般用压力容器的顶部的表压力表示。锅炉的工作压力指压力锅炉在规定的工况下长期运行所能承受的压力,即安全压力。
额定蒸汽压力是指蒸汽锅炉在规定的锅炉热效率、蒸汽温度、给水温度及额定的蒸汽温度下长期连续运行所必须保证的锅炉过热器主气阀出口处的蒸汽压力,也就是锅炉铭牌上标明的压力。对于无过热器的锅炉,用主气阀出口处的饱和蒸汽压力表示。有关国家标准:
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 GB 1921-88
楼下的这是专业你懂吗?小心汽包压力表坏了炸死你。。。。。。
㈧ 锅炉上炉膛压力mm指的什么
锅炉燃烧系统,包括鼓引风,所使用的压力单位都是Pa,过去都用mm/H2O,汉语叫“毫米水柱”,实际Pa与mm/H2O是等值的。炉膛压力mm指的是“水柱”压表示。
㈨ 锅炉的压力指的是什么压力
热水主要指内部承载的压力;蒸汽是指出气口的气压。压力主要关系到温度。
㈩ 锅炉房安全防爆基本原则是什么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1)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2)额定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1吨/时的蒸汽锅炉或供热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时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网锅炉。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第四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五条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七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动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第九条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第十条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内锅炉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当地劳动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锅炉房每年组织一次评比检查。可参照本规则附表要求并结合本地情况而确定检查内容。根据检查结果评出先进锅炉房、合格锅炉房和不合格锅炉房。对先进锅炉房应予奖励。对不合格锅炉房应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
1.锅炉无使用登记证而运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停止使用者,处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处单位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2.委派无司炉操作证人员独立操作锅炉,处使用单位5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3.强令他人操作有严重隐患的锅炉或强令他人违章操作,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4.锅炉定期检验逾期无故不检查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5.锅炉有严重隐患在接到劳动部门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继续使用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处以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
6.锅炉房无水处理措施或有措施而无效果,锅炉结垢严重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7.锅炉房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进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处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8.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在值班期间严重违章违纪,经教育不改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9.单位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者,处100元以下罚款。
10.锅炉发生重大事故,处使用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者,处使用单位10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200元以下罚款。隐瞒上述两类事故者,应加倍罚款。
第十七条被罚款项应按下列办法支付:
1.企业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
2.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从单位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
3.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或采取其它方式追缴。
第十八条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将罚款交到指定的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如对罚款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诉。无故拒交者,可由处罚机关申请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九条上列各项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本规则时,可制订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