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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爆蓄电池电机车通用技术条件

发布时间:2021-11-07 20:55:00

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附件3: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
330d。
第四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
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
万t/a……);
(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
(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
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
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 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八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 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 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 采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 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 “三个煤量”符合要求;
(六) 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
(七) 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情
况;
(八) 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
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九) 有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九条 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
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产能力。
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条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 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二) 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三) 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
录完备。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达到2~4h。
第十一条 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时间16h计算。若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滚筒直径2m以上的提升机,或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中央煤仓时,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计算。
第十二条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万t/a)
式中:A—主井提升能力,万t/a;
b—年工作日,330d;
t—日提升时间,16h或18h,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
PM—每次提升煤炭量,t/次;
k—装满系数。立井提升取1.0;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提升时,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
k1—提升不均匀系数。井下有缓冲仓时取1.1,无缓冲仓时取
1.2;
K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1.1~1.2;
T—提升一次循环时间,s/次。
(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A= 330 (万t/a)
式中:A—年运输量,万t/a;
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25° 30° 35°
k 带宽
mm) 650 355 390 420
800~1000 400 435 470
1200~1400 420 455 500
1600~1800 470 520
2000~2200 480 535

B—输送机带宽,m;
v—输送机带速,m/s;
C—输送机倾角系数,按下表取值,当输送机倾角在25°~28°时,按20°~25°外推计算取值:
输送机倾角 0°~8° 8°~16° 16°~20° 20°~25°
C 1~0.97 0.97~0.88 0.88~0.81 0.81~0.72
k1—运输不均匀系数,取1.2;
γ—松散煤堆容积重,t/m3,取0.85~0.9;
t—日提升时间,16h或18h,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应扣除运送人员时间。
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
A= 330 (万t/a)
式中:k’+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25° 30°
k’+k” 180+125 220+130
其他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3. 按实测的输送机状况计算公式:
A=3600×330 (万t/a)
式中:w—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该参数实测时,应根据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电流变化情况和电动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找出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的计算参数。
其他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第十三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h计算。
第十四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 330×3 (万t/a)
式中:A—副井提升能力,万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G—提矸一次循环时间,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次;
T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
计算人员上下井所需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
2.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井时间的1.5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1.6~1.8倍(全部为综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
第十五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6h计算。
第十六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 330×3 (万t/a)
式中:A—混合井提升能力,万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M—提煤一次循环时间,s/次;
PM—每次提煤重量,t/次;
TG—提矸一次循环时间, 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 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次;
TR—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班,有关规定同副井提升能力核定;
k1—提煤和提矸不均匀系数,取1.25。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七条 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备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二)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有经技术论证预测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
(三)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第十八条 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然后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
(二)从依法批准的矿井地址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中,取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
(三)核定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时,水泵和排水管的能力应按规定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
1.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
V≥8Qs(m3)
2.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时:
V≥2(Qs+3000)(m3)
且应符合 V≥4Qs(m3)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s—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h。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Am=330 (万t/a)
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
Am=330 (万t/a)
式中:An—排正常涌水时的能力,万t/a;
Bn—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3/h;
Pn—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3/t;
Am—排最大涌水时的能力,万t/a;
Bm—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小时排水能力,m3/h;
Pm—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
以上两种计算结果取其小值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
第五章 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九条 核定供电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常;
(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
(三)年产6万t及以上的矿井应有两回路独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的电源线路;
(四)年产6万t以下的矿井采用独立的、未分接任何负荷的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应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矿井设备可靠运转的备用电源。
第二十条 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
(二)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满足线路压降不超过5%的规定。
(三)电源线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330×16 (万t/a)
式中:A—电源线路的折算能力,万t/a;
P—线路合理、允许的供电容量,kW。按线路允许的载流量计算,但线路电压降不得超过5%;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采用上年度的实际吨煤综合电耗。
(四)主变压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330×16 (万t/a)
式中:A—变压器的折算能力,万t/a;
S—工作变压器容量,kVA;
ψ—为全矿井的功率因数,取0.9;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同电源线路能力核定计算式采用数。
(五)井筒电缆可不折算矿井生产能力,但需保证当任何一回路发生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能担负井下全部负荷用电,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均符合要求。

第六章 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一条 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井下运输系统完善,保护齐全,运转正常;
(二)倾斜井巷内按规定装备有完善、有效的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
(三)各种行车、调度信号设施齐全,安全标志齐全、醒目,车场、巷道内照明符合规定。
(四)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所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
第二十二条 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井下运输系统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顺槽、上(下)山、集中巷、暗斜井、大巷的运输能力;
(二)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时,若实测数据大于设备额定能力,以设备额定能力为准;若实测数据小于设备额定能力,以实测数据为准;
(三)井下运输系统中最小的环节(或设备)能力为井下运输系统的核定能力;
(四)井下运输系统有多个独立的系统时,其核定能力为各独立系统最小环节能力之和;
(五)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核定能力按主井提升带式输送机计算公式计算,其中k1不均匀系数取1.1, 大巷为平巷运输时,倾角系数C取1.0;
(六)当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大巷运输及井底车场通过能力按下式计算:
A=60×16×330 (万t/a)
式中:N—每列车矿车数,辆/列;
G—每辆车载煤量,t/辆;
R—通过大巷运输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等占原煤运量比重,%;
K1—不均匀系数,取1.15;
T—大巷中相邻两列车间隔时间,min/列。按下式计算:
T= (min/列)
式中:L—大巷运输距离,m;
V—列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t2—卸载调车时间,min;
n—运煤列车的列数,列。
井下轨道运输仅承担辅助运输时,不核定其能力。
(七)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井下主要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330×60 (万t/a)
式中:A—运输能力,万t/a;
t—每天工作时间,取16h;
G—胶轮车载重量,t/台;
k1—运输不均衡系数,取1.2;
n—胶轮车平均日工作台数,台;
T—运输一次循环时间,min/次。
T=
式中:L—加权平均运输距离,m;
v—胶轮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t2—卸载调车时间,min;
用该公式计算出结果后,须按下列验算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然后取其小者为矿井运输能力:
A’=60×16×330 (万t/a)
式中:A’—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万t/a;
G—胶轮车载重量,t/次;
kx—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
R—运输矸石占原煤比重,%;
k1—不均匀系数,取1.2;
T’—大巷中相邻两车间隔时间,min,取0.5。
(八)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 330×3kx (万t/a)
式中:A—辅助运输核定能力,万t/a;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运材料重量,t/次;
tc—运材料车间隔时间,s;
D—每班运其他材料次数,次/班,按5~10次计(指运炸药、设备、长材料等)
tQ—运其他材料车间隔时间;s;
tR—每班人员进出井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总和,s;
R—矸石占原煤产量的比重,%;
PG—每次运矸石重量,t/次;
tG—运矸石车间隔时间,s;
kX—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 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平硐以下形成环线时为0.8。
公式基础:
1.进出井运人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按60s计算;
2.每车乘人数量,加长车不超过18人,双排座车不超过16人;
3.运送其他人员车辆间隔时间为30s;
4.材料车相互间隔时间按30s计算。
(九)所有使用内燃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必须按车辆尾气排放
量和巷道中废气浓度核算合理的车辆使用数,以确定矿井的最大运输能力。
(十)暗斜井运输能力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公式计算。
第七章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三条 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必备条件:
(一)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严格按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三)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使用连续采煤机的可以采用房柱式或短壁式采煤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进行复采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有煤或瓦斯突出的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开采的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
(六)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核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间距、倾角、生产能力、期末可采储量和煤层结构,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核查现生产水平、采区和采煤队个数、准备采区及掘进队个数等情况;
(二)核查分析现生产采区和准备采区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煤层顶底板情况、采区巷道布置、采区设计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位置等情况;
(三)采煤工作面能力根据前3年回采工作面的实际情况,按不同煤层厚度(厚、中、薄煤层)、不同采煤工艺(综采、综放、高档普采、普采、炮采、水采),按下列计算回采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产能力:
AC=10 4L•T•P•N(万t/a)
式中:AC—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万t/a;
L—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T—采煤工作面平均年推进度,m;
P—平均煤层生产能力,t/m2;
N—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四)掘进工作面年掘进煤量根据前3年掘进工作面的实际资料,计算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和年掘进煤量;
C=
式中:C—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
GJ—前3年掘进煤量总和,万t;
GC—前3年回采煤量总和,万t。
掘进煤量为:
AJ=AC•C(万t/a)
(五)根据前3年的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计算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A:
A=AC+AJ=(1+C)AC(万t/a)
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可作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核定生产能力。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的核定:
由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或技术改造移交时间短,或采煤工艺变化(如由分层开采变为一次采全高), 或采煤机械化程度变化(如由炮采变为机采),或市场销售制约等因素,前3年采掘工作面生产情况不能准确反映目前实际时,可根据采煤工作面循环作业图表、近期矿井生产和今后3年采掘接替安排等情况,分别计算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采用此方法,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采煤工作面能力计算公式为:
AC=10-4 l•h•r•b•n•N•c•a(万t/a)
式中:AC—采煤工作面年生产能力,万t/a;
l—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h—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m;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厚度;
r—原煤视密度,t/m3;
b—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须提供证明依据;
n—年工作日数,d,取330d;
N—正规循环作业系数,%;应根据采煤设备技术性能、生产组织和职工素质等因素确定,一般取0.8;
c—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设计规范选取;

2. 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如何布置,并对报警、断电、复电规定有何要求

①瓦斯报警点:T1为1% CH4;

②瓦斯断电点:T1为1.5%CH4;

③断电范围:T1为掘进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版设备;

④复权电点:T1小于1% CH4。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监测内容:在掘进面回风流中增设1个高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

(2)测点布置:按图3-5要求布置。

(2)煤矿防爆蓄电池电机车通用技术条件扩展阅读:

被串联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为被串联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若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则断电浓度为≥1.5%CH4。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应在以下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1)在掘进工作面混合风流处,即距工作面迎头≤5m处。

(2)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即距采区回风上山15m处。

(3)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被串联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m处。

3. 各位高人,请问下煤矿机械检修资质在哪办呀

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设备检修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设协字(20010) 12号
各省(区、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煤炭行业办、行业协会、设备管理协会)、各集团公司(矿务局)、各专业委、各有关单位:
2004年开始执行的《煤矿主要设备检修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确保煤矿设备的检修质量,促进煤矿安全经济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资质环境的变化和资质管理水平的提高,《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存在明显不足。为此我们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经去年昆明召开的资质年审会原则通过,又经最近深圳召开的专家工作会进一步讨论修改,现决定予以印发(见附件一),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办法》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失效。
二、原《全国煤矿主要设备检修资质管理办公室》撤销,原公章作废,其业务由我分会承担。从2010年8月1日起,启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设备管理分会”公章的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 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可在有效期到期时更换。
三、从2010年8月1日起,资质证有效期五年。已经发放的资质证的仍然按原有效期使用。
四、调整资质管理项目目录范围
原煤炭部和《全国煤矿主要设备检修资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先后发布过以下五个有关资质管理项目目录范围的文件:煤炭部煤生机函字[1993]第28号、[1995] 第63号;煤炭工业设备管理协会许办字[2000]第004号、[2001]第001号、[2003]第0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减少行政审批、进一步放开市场的要求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现对以上文件规定的项目目录现作了适当的调整。调整后的煤矿主要设备检修、改造和关键配件生产资质管理项目的目录范围,共归纳为3大类23项,其中,检修类8项,改造类2项,关键配件生产类(含综机)13项(见附件二)。
五、为便于联系资质有关业务,现将我分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联络方式公布如下:
北京和平里北街兴化东里9楼306房(化工大院内,原煤炭工业部展览中心),邮政编码:100013。联系电话:(010)64299022、64295576(传真)。
附件一:
煤矿主要设备检修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含露天,以下同)主要设备检修市场的管理,确保煤矿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按照企业自律和行约行规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煤矿主要设备检修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只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设备管理分会会员范围内实施,并自愿申请(申请表可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煤炭工业网》下载)。
第三条 凡承担煤矿主要设备检修的企业,均实行资质管理办法,条件合格后发给煤矿主要设备检修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
第四条 实行资质管理办法的主要设备项目是防爆、防火等煤矿主要设备。主要设备项目是:各类防爆电器设备(含配套电机、电控等),采掘、支护设备,防排水设备、提升和运输等主要设备。
第五条 为适应煤矿主要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煤矿主要设备的改造和煤矿检修用的关键零配部件也同时实行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根据煤矿设备更新换代的实际,依据本办法第四、第五条对具体的发证项目目录范围,发证部门要适时调整跟进,并随每年的年审结果一并在《国家煤炭工业网》公示。
目录范围内的煤矿设备、配件,必须持证检修,持证生产;不在目录范围内的其他煤矿设备、配件不实行资质管理,不需要持证检修,持证生产。
第七条 没有取得资质证的企业,不能从事资质设备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大修和改造。主管部门不能安排计划,不能供应材料、配件、动力和资金。煤矿不得将设备交给无证企业检修,违者将按照行约行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事故的将依法处理。
第八条 企业申请取得设备检修、改造和配件生产资质证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或配件生产项目;
(二)、企业具备能达到检修和生产质量要求的设备、工艺工装、计量检验和测试手段;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经检修后的设备须达到有关标准(技术标准、检修或产品标准);
(四)、检修防爆设备的企业,必须有集团公司(矿务局)或者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如系改造防爆设备,改造的样机须经国家煤矿防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并须经过正式鉴定;如系新上配件生产点,其产品须经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其生产线须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检修防爆设备的企业要有专职或兼职的防爆设备检验人员,其人员数量要和检修品种、数量相适应,兼职的检验人员应与服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出具与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签署的劳动合同原件。
改造防爆设备,必须持有防爆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及用户使用意见,并须经过正式鉴定;
第九条 企业提出申请资质证应做到:
(一)、自愿申请。煤矿集团公司(矿务局)内企业申请时,应征得煤矿集团公司(矿务局)意见;
(二)、按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附件必须齐全。
第十条 根据企业申请,将按检查验收标准(标淮另行发布)对申请单位的检修质量和生产条件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并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资质管理部门予以发放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同一种设备的检修、改造及同一种配件(包括系列产品)的生产,提倡集中进行。在一个矿区内(包括几个地理位置临近的矿区)一般不拟重复发证。
第十二条 凡已获得检修资质证书的企业,有进入全国煤矿设备检修市场的资格,有参与企业招标应标的权力。
第十三条 凡已获得检修资质证的企业,有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的义务,按照本办法实行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资质证的企业,要将资质证的编号,在检修品、产品设备上做出标记。
第十五条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延续使用资质证的,企业必须在证书失效前2个月内按规定重新申请,根据企业要求,可免除现场检查验收,给予换发新证。
逾期不办者视为放弃资质资格,其资质证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在有效期内,资质证实行年审。年审合格的在《国家煤炭工业网》公示。年审不合格的,或是不参加当年度年审的,不予公示,自动失效。
新取得的资质证(含新换证)半年内(从发证日起至年审日计算)可不参加当年年审,视同当年年审通过,并参加当年的年审网上公示;但从第二年起必须参加年审。
如发现其他渠道的假资质证,年审不予通过,不予公示,并将在网上通报。
质量或者服务水平下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资质证要受到禁用或者注销:
(一)降低质量或降低标准的;
(二)经复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将资质证转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第十八条 资质证实行动态管理。各级管理部门可随机进行不通知检查或复查。发现获证设备的检修、产品改造或配件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整顿,并禁用资质证,如检查仍不合格的,注销其该设备的资质证。
第十九条 建立网上资质证公示制度。获证企业经年审后的资质证只限定在官方网站《国家煤炭工业网》(《设备管理分会》栏目)公布,其他网站公布无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设备管理分会负责具体组织。各省区、各煤炭企业由有关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设备管理分会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凡是符合资质管理办法条件又事先有预约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含外出检查验收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会员代表大会。

附件二:
煤矿主要设备检修、改造及关键配件生产
资质管理项目目录范围
(共3大类23项)

一、主要设备检修类8项
(一)井工设备检修5项:
1、采煤机械(滚筒式采煤机、连续采煤机、刨煤机);
2、掘进机械(含掘进机、凿岩机、耙斗装岩机);
3、支护设备(含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
4、运输机械(含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电机车、辅助运输);
5、防爆电器设备;
(二)露天设备检修3项:
采掘、运输设备、工程机械;
二、主要设备改造类2项
高压开关、低压开关设备安全改造;
三、关键配件生产类(含综机)13项
关键配件生产(含综机)13项:
1、矿车连结链;
2、矿用圆环链(含综机);
3、连接环(含综机);
4、采煤机配件4项:滚筒、截齿、齿座、阀类;
5、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配件5项:立柱、千斤顶、 阀类、胶管总成、中间接头;
6、井下带式输送机托辊。

4.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

5. GB5585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啊

(电线)57 GB5023.3-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
缆(电线) 接用软电缆版(电线)58 GB5023.4-86 额定电权压450/750V及以下
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安装用电线59 GB5023.5-86 额定电压450/7
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屏蔽电线60 GB5143-85 高起升
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61 GB5585.1-85 电工用铜、铝及其合
金母线 第1部分:一般规定62 GB5585.2-85 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金母线
第2部分:铜母线63 GB5585.3-85 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铜母线 第3部分
:铝母线64 GB5588-85 银镍、银铁电触头技术条件65 GB5590-85
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66 GB5959.1-86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67 GB5959.2-86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二部分 对电弧炉的特殊
要求68 GB5959.3-88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三部分 对感应和导电加热设
备以及感应熔炼设备

6. 煤矿机运操作常识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441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442条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443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444条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445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表10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使用
场所

类别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与其喷出区域 瓦斯矿井
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 翻车机硐室 采区进风巷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2.照明灯具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3.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或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允许使用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第446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非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447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448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449条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450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451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452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7. 煤矿职业道德是什么煤矿职业化标准是什么

煤矿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1、热爱本职工作 钻研业务技能
2、遵守法律法规 坚持安全生产
3、加强团结协作 勇于抢险救灾
煤矿职业化岗位行为规范
一、通用标准
(一)、基本要求
(1)每个上岗干部和职工,都应按时参加班前会,了解情况,接受任务,熟记安全注意事项,不参加班前会者不准上岗。
(2)值班区队干部、跟班区队干部、当班班组长要认真组织好班前会。
(二)、班前会内容
(1)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指令和规定。
(2)通报上一班的安全生产作业情况和作业现场情况。
(3)安排本班的安全重点事项、生产作业计划和班前准备工作具体事项。
(4)安排工作中的动态安全联保互保工作。
(5)安排携带本班所需的配件和工具。
(6)排查本班上岗职工的身体和情绪状况,身体不适、精神不振者不准下井,酒后不准下井。
(7)检查职工持证上岗情况,无证不得上岗。
(三)、班前准备
1.更衣
(1)按标准佩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
(2)地面工种:长发挽入帽中,不得穿拖鞋或高跟鞋上岗(在微机房、通信机房工作除外)。
2.携带
(1)随身携带好作业工具,保证行动安全方便。
(2)井下工:领取矿灯和自救器时,要检查是否齐全完好,性能是否可靠,有问题及时更换。
(3)刀、斧等尖锐工具两端应套防护套,以防碰伤他人。
(4)携带便携仪瓦斯检测仪的人员,要携带完好、准确的便携仪瓦斯检测仪上岗。
(5)需办理有关工作票和入井证的,应提前办好,并注意随身携带。
(6)所有岗位人员必须携带安全工作资格证,无证不准上岗。
(7)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佩戴合格的保险带和安全帽。
(四)、入井(乘罐笼)
(1)入井人员下井时必须接受检身,不符合入井规定的不准下井。
(2)入井人员必须遵守候罐和乘罐制度,服从把钩人员指挥。
(3)不准在井口捷径穿越,必须走规定的行人通道。
(4)乘罐人员必须保持站立姿势,紧握扶手,严禁罐内打闹。
(5)乘罐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的物件严禁伸出罐外,严禁向井筒内抛扔任何物品。
(6)乘罐人员随身携带小的工具、材料及易脱离组合型器具应用袋装,以防掉落。
(五)、乘坐人行车
(1)所有乘车人员要再规定地点按规定顺序上、下车。
(2)必须乘坐专用运人车辆,不准乘坐其他车辆。
(3)开车信号发出后或车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严禁在列车行进中扒、蹬、跳车。
(4)车辆未停稳,不得传递工具、材料。
(5)严禁超员乘车。
(6)严禁将身体或携带的物件伸出车外。
(7)严禁在车内躺卧和瞌睡,严禁在车内打闹、嬉戏或摘掉安全帽。
(8)携带超大物件和运送火工品人员乘车,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安排,不准强乘。
(9)车辆掉道时,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六)、乘坐其他运人设施
(1)入井人员乘坐运输机胶带时,必须严格遵守《运输机胶带乘人管理规定》。
(2)乘坐架空乘人装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矿《架空乘人装置运行管理规定》。
(七)、在水平大巷中行走
要严格执行矿井大巷行走管理制度。
(1)在横跨大巷、交岔点、弯道时必须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
(2)严禁在大巷架空线下从两矿车间穿过。
(八)、在采区巷道行走
(1)严格执行巷道行走规定,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2)严禁在胶带或刮板输送机上行走、扒乘。横跨时,必须由人行过桥通过。
(3)跨越电绞钢丝绳时要小心谨慎,无论何时都不准沿着钢丝绳道行走,通过弯道,要走钢丝绳外侧。
(4)通过弯道、交岔点、风门等处时,应“一停、二看、三通过”,随时注意来往车辆。
(5)在采区巷道行走注意力集中,随时注意巷道顶板及底板情况。
(6)在采区巷道行走,通过一道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闭,严禁同时打开两道及以上风门。
(九)、在采掘工作面行走
(1)在采掘工作面行走要时刻注意周围的支护情况,在大倾角地段,手要抓稳、扶牢。
(2)在采掘工作面行走要走工作面的行人道,严禁在支护不全或顶、帮有问题的地方站立或休息。
(3)人员行走要与运行中的煤机、工作面支护、回料、打眼、装药等作业地点保持5米以上安全距离。
(4)不准随意跨越胶带、刮板输送机等运输设备,如需跨越,应走行人过桥或联系停机后在通过。
(5)煤壁区必须先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6)不准在工作面互相打闹、嬉戏,严禁在井下睡觉,严禁进入空顶区域作业、休息。
(7)采掘工作面因故停风,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在班组长的指挥下及时、有序地撤离工作面。
(十)、携带物品行走
(1)大巷内携带、运送长物料应靠人行道行走,不得肩扛,严禁在架空线下行走。
(2)携带物件、器具行走,要注意力集中,避免碰伤人或触碰电线等,尤其禁止触碰电机车架空线及运行车辆。
(3)多人扛抬设备或物料在主运巷道行走时,要事先与运输调度人员联系,取得同意后,停车再抬运,扛抬行走要协调配合,相互照应,安全抬运。
(4)携带爆破器材行走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间距,中途不准逗留。
(十一)、其他井下行走要求
(1)所有下井职工,都应熟悉行走路线,特别是避灾路线,熟悉本矿井规定的各种信号、巷道标志等。
(2)井下人员行走应有序,不得随意挪移、触摸沿途设备,爱护各种设施。
(3)已设置栅栏和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巷道,严禁擅自进入。
(4)通过负压较大的风门时,应先打开卸压窗卸压,再打开风门,人员都通过后及时关闭风门,并同时关上卸压窗。
(5)行进中接近放炮警戒区域时,必须听从警戒人员的指挥。
(6)沿途如发现巷道支护有问题或设备、电缆有明火,以及有不明烟雾和透水预兆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室和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力所能及的相应措施处理,同时做好自我保护。
(7)无论乘车或行走时,非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准无端发出各种紧急信号。
(8)井下职工班中及班后乘车、行走、乘罐等,都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用标准》的有关要求。
(十二)、自救互救
1.井下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1)迅速背朝爆炸冲击波传来的方向卧倒,脸朝下(有水沟的地方要卧倒在水沟侧,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衣物盖住身体裸露部位)。
(2)爆炸瞬间,要尽力屏住呼吸。
(3)迅速佩戴好自救器并辨别方向。
(4)沿避灾路线,逆着风流方向走,尽快进入新鲜风流,离开灾区。
2.井下火灾事故
1)、救火
(1)迅速切断电源。
(2)用灭火器或其他有效办法进行灭火。
(3)向调度室汇报。
2)、撤退
(1)立即戴好自救器。
(2)位于进风侧时要迎着风流方向撤离;位于回风侧时,顺风撤退。
3.井下火灾事故
(1)位于透水点上方:沿上山方向撤离。
(2)位于透水点下方:拽住管路等物体通过积水区,迅速撤离。
(3)撤离通路被水隔断。
①要迅速寻找位置最高、离井筒或大巷最近的地点躲避。
②发出呼救信号:间断地敲打铁器或煤壁等。
(4)采空区透水。必须迅速佩戴自救器或用湿毛巾掩住口鼻,尽快撤离。
4.自救器操作
1)过滤式自救器佩戴与使用
(1)取下橡胶保护罩。
(2)用大拇指掀起红色开启扳手,撑开封条,以拇指和食指用力拉开封口带。
(3)揭开和扔掉上部外壳。
(4)握住头带把药罐从下部外壳中拉出。
(5)从口具上拉开鼻夹。
(6)把口具片塞进口内,用牙将口具片牙垫咬紧,口具片含在齿外唇内,马上开始用口腔呼吸。
(7)拉开鼻夹,夹紧鼻子。
(8)摘下安全帽,把头带套在头顶上。
(9)戴上安全帽,撤离危险区。
(10)撤离时要匀速快步行走,当感到呼吸困难时,放慢行走速度,严禁狂奔乱跑。
(11)行进中只能用嘴呼吸,防止碰掉鼻夹后用鼻孔吸气引起中毒。
(12)佩戴自救器呼吸时,会有干、热感觉,属正常现象,不可将口具放下,必须一直佩戴到安全地点。
(13)佩戴时如果外壳被碰瘪,不能取下过滤药罐的情况下,带着下部外壳也能呼吸,为减少牙齿的负担,可用手托住罐体行走。
(14)严禁佩戴过滤式自救器进入缺氧盲巷。
2)隔离式自救器佩戴与使用
(1)扯封口带:搬开压片,将自救器压在左胸前,用右手指扣住开启环,用力把封口带拉开扔掉。
(2)分盒:两手紧握自救器两端,用力在左大腿上把外壳磕开,将自救器拿到腹前,把上下外壳完全掰开。
(3)脱外壳:用一只手握住下部外壳,另一只手把上部外壳用力扯掉。
(4)套背带:扔掉上部外壳后,将呼吸导管的一侧贴身,把背带套在脖子上调整好。
(5)咬口具:拔出口具塞后,将口具送入口内,用牙咬紧口具的咬口,把口具片含在齿外唇内,紧闭嘴唇。
(6)上鼻夹:把鼻夹的弹簧轻轻拉开,用鼻夹夹住鼻子,用嘴呼吸。
(7)绑腰带:将腰带绑在腰上,防止自救器左右摆动。
(8)绑口水降温盒带:将设在口水降温盒两边的绑带,顺着面部绕过两耳系于头后。
(9)当甩掉上部外壳后,硫酸瓶被击碎发现气囊未鼓,立即用嘴从口具端将气囊吹鼓,然后戴上自救器缓慢步行,待药品放氧后,再快速行走。
(10)在行走过程中,呼吸时有干热感觉,属自救器正常现象,此时不可将口具取下,必须一直佩戴到安全地点方可取下。
(11)佩戴使用中,口腔产生的唾液,可以自然流入口水盒中。
(12)行走中,如遇冒落危险地区可快步通过,当快速行走一段路后,会感到呼吸阻力大,此时可放慢脚步缓解一下。
(十三)、创伤急救
1.止血
(1)立即用清洁手指压迫或用止血带结扎出血点上方(近心端)。
(2)严禁用电线、铁丝、细绳等替代止血带。
(3)将出血肢体抬高或举高。
2.骨折
(1)肢体骨折。用夹板或木板、竹片等将骨折处固定,避免部位移动。开放性骨折,必须先止血,并用干净布片覆盖伤口。严禁将外露的断骨推回伤口内。
(2)腰椎骨折。将伤员平卧在平硬木板上,并将腰椎躯干及四肢一同进行固定。
(3)颈椎损伤。用沙袋或其他代替物放置头部两侧,保证颈部固定不动。严禁将头部后仰移动或转动头部。
3.颅脑损伤
将伤员置于平卧位,保持气道畅通。耳鼻有液体流出时,避免引起颅内感染。若有呕吐,应扶好头部和身体,使头部和身体同时侧转,防止呕吐物造成窒息。
4.不明损伤
(1)立即护送到抢救地点。
(2)迅速向矿调度室汇报。

5.搬运伤员
(1)腰椎、骨盆、胸外伤:将担架放在伤员的一侧,动作一致将伤员托起,平放在担架上或硬木板上。对呼吸、心跳骤停的伤员,先复苏,后搬运;创口出血的伤员先止血,后搬运;骨折伤员先固定,再移到担架上,昏迷伤员要把肩部稍垫高,头后仰并偏向一侧在搬运。胸外伤员呼吸困难时要取半坐位。搬运者的双手同时插入伤员头部、肩背部及腰部、臂部、下肢的下方。严禁扭动伤者腰部。
(2)颈椎骨折伤员:由一人专门固定头部,严格防止左右扭动,其他人分别分别托住肩、腰、背、臀部及两下肢,动作一致将伤员放在担架上,用两件衣服(或其他代替物)卷成枕状物,塞在伤员头颈部两侧。
(3)行走:担架运送时,伤员头部在后,便于后面护送人员观察。行走时要保持平稳。
6.触电急救
1)脱离电源
(1)迅速切断电源。严禁触及带电金属体和触电者身躯的裸露部分。
(2)用相应电压等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用绝缘棒)解脱触电者,低压触电也可以使用干燥的棒、木板、绳索等不导电的东西解脱。距断落在地上的带电高压线的断电周围10米内不能盲文进入,必须在断电后或确认无电时才能施救。
2)心肺复苏
(1)如发现触电者意识不清,立即将触电者仰面平放在地上。严禁用枕头或其他物品垫在伤员头下。
(2)口对口呼吸:将一只手置于触电者颈部将其颈部托住,另一只手掌置于触电者额部加压使其头后仰,使呼吸道畅通,同时用拇指与食指捏住触电者鼻翼,深吸一口气,与触电者口对口紧合,先连续大口吹气两次(每次吹1—1.5秒),如触电者牙紧闭,可采用口对鼻人工呼吸。两次吹气后测颈动脉仍无搏动,立即进行下一步抢救。
(3)胸前拳击:右手握拳,拳心向上,从距胸壁上方20-30厘米高处,快速猛击胸骨中、下1/3交界处1—2次,立即触诊颈动脉。如无颈动脉搏动,立即进行下一步抢救。
(4)胸外按压:触电者仰卧硬板,如无此条件也可使触电者直接仰卧于地上,抢救者立即或跪于触电者一侧,将一手掌置于触电者胸下骨1/3处,使掌宽与胸骨长轴平行,另一手掌叠加其上,双臂伸直,上身前倾,依靠抢救者的体重,肘及臂有节奏地垂直按压胸骨。按压时用力要适中,不宜过猛,每次按压以使胸骨下陷3-5厘米为宜,然后迅速放松,使胸骨恢复原位。放松时掌根不得离开胸壁,手指稍抬不接触胸壁。按压时要以均匀速度进行,每分钟80次左右,每次按压和放松的时间大致相等。按压与口对口(鼻)人工呼吸要同时进行,单人抢救时,每按压15次后吹气2次,双人抢救时,每次按压5次后由另一人吹气1次反复进行,两次吹气应在5—6秒内完成。
3)通知专业医务人员
在现场心肺复苏抢救同时,迅速采用各种方式通知专业医务人员到场。专业医务人员到达之前,不得随意放弃抢救。
7.消防急救
1)电器着火
迅速切断电源,尽快向调度室汇报。将干粉灭火器上下翻倒数次,一手握住喷嘴,另一手向上拉起圈环,握住提柄提起机身,将喷嘴对准火焰灭火。切断电源前严禁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灭火。
2)非电器着火
尽快向调度室汇报。将泡沫灭火器颠倒,拉起圈环,握住提柄,提起机身,将喷嘴对准火焰扑救。
严禁使用泡沫灭火器扑救电气、碱金属以及醇、酮、酯类易燃液体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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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现在电动三轮车的国标电池有哪些标准有谁知道望告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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