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爆炸危险场所为什么必须使用防爆电器设备
首先爆炸危险场场所有爆炸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使用防爆电器就是最大程度的减专少发属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而爆炸危险又是由于电器线路有火花碰撞产生火花导致爆炸,而防爆电器可以很好的去预防这些危险因素,再加上近几年爆炸事故频繁,国家对防爆设施要求很严格。-温州诚安防爆
B. 能不能在粉尘爆炸环境选择气体防爆型电气设备,这样可以吗
在可燃性粉尘环境可以选择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可燃性粉尘环境(explosive st atmosphere):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气体环境(xplosive gas atmosphere):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构成的混合物,在该混合物中点燃后,燃烧将传遍整个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防爆电气设备指在危险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所使用的电气设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476.1-200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中对于多数粉尘爆炸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引用了 GB 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 3-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 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的指标。很多规定都是以:用满足××标准的××、除了满足××准的以外应……。这样的形式作出规定,这里的××标准就是上面所说的标准。
一般而言,本安型电气都能满足粉尘防爆的要求;其它类型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其相关指标基本都高于可燃性粉尘环境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要求。所以在核对相关内容,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燃性粉尘环境可以选择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相关国家标准是 GB 12476.1~1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的相关国家标准是 GB 3836.1~9 和 GB 7957
相关设计规范是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C. 求GB3836-2010《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1~4-2010标准抄的正式编号、名称应为:
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3836.3-2010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3836.4-2010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D. 爆炸性危险环境0区中不适用的电气设备有哪些
(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确定的,分为0区、1区、2区。
首先根据工艺专业等有关专业提供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图和释放源的等级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然后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在生产装置中0区是极个别的,大多数属于2区,在设计中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
三、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选型
在选择使用于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前,应首先明确以下内容:
1.燃炸危险场所环境的类别,是燃炸性气体环境还是燃炸性粉尘环境。不同的爆炸性介质其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要求是不一样的。我们通常在说的防爆设备大多指的是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如dⅡBT4、dⅡCT6等等,而用于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应为防尘结构标志为DP,主要用于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环境或尘密结构标志为DT,主要用于爆炸性粉尘10区环境和其它爆炸性粉尘11区环境。
2.环境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爆炸级别,即ⅡA、ⅡB、ⅡC。这是相应于设备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的分极。其级别根据产生爆炸性气体的介质不同而不同,如丙烷属ⅡA、乙烯属ⅡB、乙炔和氢属ⅡC等。从ⅡA到ⅡC随着防爆电气设备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的逐级减小而其防爆要求逐级提高。
3.环境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组别或引燃温度。这是易燃性物质的气体或蒸汽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的规定条件下被热表面引燃的最低温度。从组别T1到T6随着引燃温度的降低,其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逐级提高。
4.周围环境对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要求。如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等不同环境条件,在防爆电气设备选型时应同时考虑。
在考虑以上几条基本要求后,可选择能满足要求的防爆电气产品。对有些必须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而其防爆要求又不能满足场所要求的时候,可采用正压通风的措施来达到防爆的要求。有关正压通风的具体要求详见国标G50058-92。
按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规定,各种防爆类型标志如下: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本质安全型 ia,ib
正压型 p
充油型 o
充砂型
q
无火花型 n
特殊型
s
电气设备分为两类:Ⅰ类为煤矿井下用的电气设备;
Ⅱ类为工厂用的电气设备
如工厂用的隔爆型B级T4组:dⅡBT4;
工厂用的增安型B级T3一组:eⅡBT3。
E. 电气的防爆等级区分防爆区域怎么区分
防爆等级的区分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的划分是根据设备使用的类别,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温度组别,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来划分的。
防爆区域的区分:按场所中存在物质的物态的不同,将危险场所划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按场所中危险物质存在时间的长短,将两类不同物态下的危险场所划分为三个区,即: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为0区、1区和2区;对可燃性粉尘环境,为20区、21区和22区。
F.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接地问题
3种接地可接一起,出避雷针接地外
G. 什么是防爆爆炸性危险区域与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
3.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 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2 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4 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确定。
3.2.3 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贮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4)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3 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3.2.4 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1)露天场所;
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
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
2 当采用机械通风时,下列情况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1)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当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可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3.2.5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并应根据通风条件按下列规定调整区域划分:
1 当通风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 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 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 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3.2.6 使用于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可不按照爆炸危险性环境考虑,但应符合下列相应的条件之一:
1 采取措施确保不形成爆炸危险性环境。
2 确保设备在出现爆炸性危险环境时断电,此时应防止热元件引起点燃。
3 采取措施确保人和环境不受试验燃烧或爆炸带来的危害。
4 应由具备下述条件的人员书面写出所采取的措施:
1)熟悉所采取措施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以及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和系统的使用要求;
2)熟悉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
条文说明
3.2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3.2.1 本条规定了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区域的划分。危险区域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0区、1区、2区,等效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的规定。
除了封闭的空间,如密闭的容器、储油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很少存在0区。
虽然高于爆炸上限的混合物不会形成爆炸性环境,但是没有可能进入空气而使其达到爆炸极限的环境,仍应划分为0区。如固定顶盖的可燃性物质贮罐,当液面以上空间未充惰性气体时应划分为0区。
在生产中0区是极个别的,大多数情况属于2区。在设计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可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以往的区域划分中,对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率没有较为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实际工作中较难掌握。参考《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一级0区、1区和2区划分的推荐方法》API
RP505-2002中关于区域划分和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的关系,给出了可以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来确定区域等级的一种方法(见表1)。

作为可能的释放源的通孔:
场所之间的通孔应视为可能的释放源。释放源的等级与邻近场所的区域类型,孔开启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密封或连接的有效性,涉及的场所之间的压差有关。
通孔按下列特性分为A、B、C和D型。
(1)A型:通孔不符合B、C或D型规定的特性。如穿越或使用的通孔(如穿越墙、天花板和地板的导管、管道),经常打开的通孔,房屋、建筑物内的固定通风口和类似B、C及D型的经常或长时间打开的通孔。
(2)B型:正常情况下关闭(如自动封闭),不经常打开,而且关闭紧密的通孔。
(3)C型:正常情况下通孔封闭(如自动关闭),不经常打开并配有密封装置(如密封垫),符合B型要求,并沿着整个周边还安装有密封装置(如密封点)或有两个串联的B型通孔,而且具有单独自动封闭装置。
(4)D型:经常封闭、符合C型要求的通孔,只能用专用工具或在紧急情况下才能打开。
D型通孔是有效密封的使用通道(如导管、管道)或是靠近危险场所的C型通孔和B型通孔的串联组合。
3.2.4 原规范中对于通风良好的定义在实际工作中比较难确定,本次修订增加了对于通风良好场所的定义。
对于户外场所,一般情况下,评定通风应假设最小风速为0.5m/s,且实际上连续地存在。风速经常会超过2m/s。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低于0.5m/s(如在最接近地面的位置)。
3.2.6 本条中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通常是指在研究、开发、小规模试验性装置和其他新项目工作中,相关设备仅在限制期内使用,并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监督,则相应的设备和系统按照非爆炸危险环境考虑。
上一节:3.1 一般规定
下一节:3.3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
H. 以下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中正确的有哪些
(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确定的,分为0区、1区、2区。
首先根据工艺专业等有关专业提供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图和释放源的等级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然后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在生产装置中0区是极个别的,大多数属于2区,在设计中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
三、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选型
在选择使用于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前,应首先明确以下内容:
1.燃炸危险场所环境的类别,是燃炸性气体环境还是燃炸性粉尘环境。不同的爆炸性介质其电气设备的防爆结构要求是不一样的。我们通常在说的防爆设备大多指的是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如dⅡBT4、dⅡCT6等等,而用于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应为防尘结构标志为DP,主要用于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环境或尘密结构标志为DT,主要用于爆炸性粉尘10区环境和其它爆炸性粉尘11区环境。
2.环境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爆炸级别,即ⅡA、ⅡB、ⅡC。这是相应于设备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的分极。其级别根据产生爆炸性气体的介质不同而不同,如丙烷属ⅡA、乙烯属ⅡB、乙炔和氢属ⅡC等。从ⅡA到ⅡC随着防爆电气设备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的逐级减小而其防爆要求逐级提高。
3.环境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组别或引燃温度。这是易燃性物质的气体或蒸汽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的规定条件下被热表面引燃的最低温度。从组别T1到T6随着引燃温度的降低,其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逐级提高。
4.周围环境对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要求。如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等不同环境条件,在防爆电气设备选型时应同时考虑。
在考虑以上几条基本要求后,可选择能满足要求的防爆电气产品。对有些必须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而其防爆要求又不能满足场所要求的时候,可采用正压通风的措施来达到防爆的要求。有关正压通风的具体要求详见国标G50058-92。
按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规定,各种防爆类型标志如下: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本质安全型 ia,ib
正压型 p
充油型 o
充砂型
q
无火花型 n
特殊型
s
电气设备分为两类:Ⅰ类为煤矿井下用的电气设备;
Ⅱ类为工厂用的电气设备
如工厂用的隔爆型B级T4组:dⅡBT4;
工厂用的增安型B级T3一组:eⅡBT3。
I. 电气防爆中危险区域怎样划分
危险场所区域的含义,是对该地区实际存在危险可能性的量度,由此规定其可适用的防爆型式。国际电工委员会/欧洲电工委员会划分的防爆区域为:
1.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场所区域划分:
0区: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也可以说:连续地存在危险性大于1000小时/每年的区域;)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也可以说:断续地存在危险性10~1000小时/每年的区域;)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也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也可以说:事故状态下存在的危险性0.1~10小时/每年的区域;)
中国划分的有效区域和以上相同。
2.可燃性粉尘环境危险场所区域划分:
20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和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21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和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连的场所、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和物的场所。
22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和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