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是做不锈钢的 办营业执照需要先办环保证 怎么办 需要多少钱
环保证是属于环保局的管辖范围。你去当地的环保局打听一下,这个貌似不算便宜。
㈡ 我是加工不锈钢岗亭的,办的厂,请问需要环评手续吗
污染都没有还要办环评?办个环评要好几万呢。省省吧。
㈢ 开不锈钢门厂是否需要环评
您好,一个项目需要不需要环评,以及环评是报告书还是报告表是根据国家环保部的《建内设项目环容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规定的来的。
根据2015年6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通用、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的需要编制报告表。
所以你的这种情况是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是需要进行环评的。
你可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看。
具体见下图
㈣ 蚀刻不锈钢是否可以在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如可以应如何办理或是废水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可以吗
可以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可以在网上查询一下你所在地的省一级环保部门颁布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 如《陕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暂行)》。里面规定有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
3、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
对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环保设施整改报告。
把材料提交给当地的环保部门后,然后询问还缺少什么材料,按照环保部门需要的材料进行提交就行了。
废水处理方面,如果你们能自行处理就自己处理了,如果不能自行处理可交由其它可以处理的单位进行处理,但是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必须签订合同,(而且是危险废物的话还要执行危废转移三联单)。这样便于责任明确。
下面我把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暂行)全文附后:
陕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暂行)
来源: 污控处 发布时间: 2009/11/11 2:33:31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改善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北石油煤炭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汉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政府《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单位的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1、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2、装机容量在三十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第五条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除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外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并进行环境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具有核发排污许可证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在本制度公布之前已建成并投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制度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具有核发权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在本制度公布之后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前,向具有核发权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软件等方式提出。
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参照《陕西省水污染物排放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办结的经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办结,并将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结果应当在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
3、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
对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环保设施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环境容量、总量控制目标,核定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
1、生产装置和工艺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
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达到国家和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并做到达标排放。
3、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负责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需要限期整改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限期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完成后,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
新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前三十日必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在三十日内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单位每年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和排污许可证副本接受检查但不须核查。受理单位应根据持证单位的排污情况,将其年检结果列入排污许可证副本
第十九条 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浓度拟发生重大变化的(超过原许可量10%或浓度变化超过20%),应当在发生变化前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重新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发生资产重组、租赁、转让、兼并的,新排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发生资产重组、兼并、租赁、转让单位的排污量不得超过原排污单位的排污量。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并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被终止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要求的可由发证机关恢复其终止的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严禁超过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严禁涂改、出租、出借、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持证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治理台帐,记载排污许可证规定事项及执行情况,并记录其他环境保护活动情况,长期保存,并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十条、《汉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陕北石油煤炭天然气开发条例》进行处罚。被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被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期间仍排放污染物的和排污单位发生变更、资产重组、租赁、转让等情况,未重新申请或经申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处理。
(二)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汉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处罚。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变化,未提出变更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依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处理。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超越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违反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或者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排污许可证审批文件,收回证件。
(四)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淘汰产品和政府决定搬迁的企业及涂改、出租、出借、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污染物排放数量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越权审核发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陕西省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许可证管理制度》及配套文件原《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㈤ 不锈钢厨柜加工需要环评吗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有酸洗、磷化、电镀工艺的需要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类是需要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如果你有发改委的备案立项文件,那么不锈钢厨柜加工是需要环评的。
如果没有发改委立项,那不涉及审批,就不需要环评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在国家环保部的网站上有,你可以自行下载。
http://www.mep.gov.cn/gkml/hbb/bl/200910/t20091022_174583.htm
㈥ 不锈钢给水管酸洗钝化必须要环评批复吗
我们是生产不锈钢管的,现在酸洗都是环保管理到他指定的地方酸洗,防止污染。
㈦ 废钢回收加工环评怎么办
法律分析:单纯废铁回收是不需要做环评的,但是如果带加工、再利用等程序就需要办理环评手续了。一个项目需要不需要环评和环评是报告书还是报告表是根据国家环保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规定的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需要环评,如果废品收购站只是单纯的回收废品物是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废铁回收加工环评要求
1、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有
2、规范化设计要求。
(1)、建设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2)、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3、规模工艺和装备
(1)、新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改造、扩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年加工能力应达到3万吨以上。
(2)、新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1.5 万平米;改造、扩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1万平米;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厂区面积不小于1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5千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若土地为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5 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㈧ 怎么办理环评及所需要的材料
(1)提供以下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请表》(有公章的加盖公章)(见邮件附件)
建设项目概况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公章的加盖公章)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项目周围情况平面图
项目的土地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文件复印件。
(2)环评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环保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申请,审查报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现场踏查项目位置,如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环评文件的初审意见或直接审批(限时7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市环保局审批(限时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试生产三个月内,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请报告(表、登记卡),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一式两份);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在承诺的期限内予以批复,时限为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7个工作日。
㈨ 开了个小机械加工厂,主要加工不锈钢,需要做环评吗还需要做哪些评估
没有那么些说,评估什么呀?你又办一个手工作坊,在经营项目里都加上这些就可以了。没那么麻烦。
㈩ 我想在杭州做不锈钢电解抛光项目,我用的是新型环保药水,我想知道怎么操作办厂环保局那关怎么过
电解抛光再环保也含有强酸(磷酸,硫酸等),所谓的环保药水只是不含铬酐等,要过环保局困难,建议找电镀厂,涂装厂,烤漆厂等租厂房!也可向这些厂打听是如何过环保这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