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力《安規》省公司界定的嚴重違章新增二十條中行為性違章的內容有哪些
常見典型違章事例
一、作業性違章
一)防觸電類
(1)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或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2)電氣倒閘操作,不填寫操作票或不執行監護制度;
(3)倒閘操作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
(4)防誤閉鎖裝置解鎖鑰匙未按規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電氣安全用具;
(6)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不包括GIS等無法進行驗電的設備);
(7)設備檢修不辦理工作票或不執行工作監護制度,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8)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未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就離開工作現場;
(9)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10)使用電動工具金屬外殼不接地,不戴絕緣手套;
(11)設備檢修,約時停送電;
(12)設備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
(13)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時,安全距離不夠或無監護;
(14)在電纜溝、隧道、夾層或金屬容器內工作,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無人監護。
(二)防高處墜落類
(1)高處作業不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帶;
(3)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
(4)沿繩索、腳手桿攀爬腳手架、豎井架等;
(5)在高處平台、孔洞邊緣工作或休息時倚靠欄桿或在欄桿、腳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屬設施不設明顯標志並及時恢復;
(7)搭乘載貨吊籠;
(8)站在石棉瓦、油氈、葦箔等輕型、簡易結構的屋面上施工;
(9)藉助欄桿、腳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設施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試驗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進行工作;
(12)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
(13)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進行高處作業;
(14)登桿前未認真檢查爬梯、腳釘是否齊全完好;
(15)高處作業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帶鐵掌的鞋進行登高作業;
(17)冬季高處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
(三)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類
(1)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規范;
(2)高處作業人員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隨手上下拋擲東西,或高處作業的工器具無防墜落措施;
(3)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紮、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起吊未經驗收合格的預制構件;
(5)在組裝鐵構件與構架時,將手指伸入螺孔進行找正;
(6)層面板、聯系梁串吊時,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裝用具(機具、器具、索具);
(8)不執行起吊措施,設備超載運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層建築物、構築物下方通過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區;
(11)在抓土(煤)機工作時,進入抓鬥工作范圍;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帶或在皮帶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從翻車機工作區域通行;
(13)跨越輸煤機、卷揚機等運轉設備的鋼繩;
(14)運輸機械未停穩或挪動時,人員上、下傳遞物件;
(15)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
(16)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17)啟動運輸機械,沒有進行聯系,也沒有啟動警告鈴;
(18)用吊頭、抓頭或其它載貨設備輸送人員;
(19)轉動設備停運檢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續和未採取防止誤啟動的措施;工作結束後未會同值班人員一起檢查、確認工作人員撤離現場便啟動設備;
(20)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
(21)起重工作沒有統一明確的指揮信號;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指專人操作的起重設備);
(23)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鑽床、打大錘時戴手套等;
(24)未正確著裝,在現場穿高跟鞋、涼鞋、褲頭、背心、裙子等,女職工未將辮子或齊肩發盤在工作帽內。
(四)防火防爆類
(1)未接受爆破培訓的人員從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區攜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及穿帶鐵釘的鞋;
(3)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工作票,氫油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
(4)在氫、油區使用鐵制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5)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易燃物,工作結束後,未檢查清理遺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採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閉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
(9)鍋爐水壓試驗時,無關人員在周圍逗留,人員站在焊接堵頭對面或法蘭側面。鍋爐啟動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繼續作業;
(10)進入爐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儲存化學葯品、惰性氣體的容器前,沒有進行充分的通風;
(11)現場濾油無人看管,或無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採取措施即對盛過油、酒精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施焊;
(13)未嚴格按規定要求存放炸葯、雷管,無專人保管,領退料手續不嚴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倉庫內;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檢查試驗。
二、裝置性違章
(一)防觸電類
(1)高壓開關室的門不能從內部打開;
(2)現場電氣開關設備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3)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4)地線、零線的連接使用纏繞法,未採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接方法;
(5)變電站構架爬梯、刀閘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轉探照燈外殼沒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鋼筋混凝土構架上的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沒有採用專門敷設的接地線;
(6)電氣防誤閉鎖裝置不齊全或不具備「五防」功能;
(7)電力設備拆除後,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二)防高處墜落類
(1)腳手架使用前未進行驗收,或使用的腳手架不合格;
(2)設備、管道、孔洞無牢固蓋板或圍欄;
(3)高處危險作業區下方未裝設牢靠的安全網;
(4)梯子端部無防滑裝置,人字梯無限制開度的拉繩;
(5)夜間高處作業或爐膛內作業照明不足;
(6)臨時爬梯材質不符合要求,掛靠不牢;
(7)高建築物臨空面沒有欄桿;
(8)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夜間無警告指示紅燈;
(9)廠房和其它生產場所吊裝口四周無固定欄桿;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試驗。
(三)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類
(1)立體交叉作業無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2)高空作業、起重作業、深溝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現場四周無安全警戒線或警戒裝置;
(3)腳手架未按規定搭設;
(4)起重機械制動、限位、信號、顯示、保護裝置失靈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經試驗,或存在缺陷;
(6)高處作業臨空面未設防護欄桿和擋腳板;
(7)設備、管道、孔洞無蓋板或圍欄。
(四)防火防爆類
(1)易燃易爆區、防火重點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且無警示標志;
(2)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之間的距離不滿足防火規程的要求,無避雷設施;
(3)制氫站、儲氫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氣站等易燃易爆區內未裝設防爆型電源開關及設備;
(4)氧氣瓶、乙炔瓶、氫氣瓶及其它惰性氣體、腐蝕性氣體瓶等,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未定期檢驗,未按規定進行標識;
(5)進入易燃、易爆區的車輛排氣口無防護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頭滲漏油;燃油系統管道法蘭未採用牢固的金屬導體跨接;
(7)油區現場無暢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壓力不足,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龍帶;
(9)調度、辦公樓及其他場所消防設施不符合有關消防規定;
(10)使用中的氧氣瓶、乙炔瓶安全距離少於8米。
三、指揮性違章
(1)允許、批准未經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
(2)沒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或重大項目沒有組織安全技術措施的學習就組織從事生產工作;
(3)未辦理完工作許可手續,做完相應安全措施,就允許工作人員從事相應生產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證從事工作人員、設備的安全;
(5)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
(6)違反規程、規定,越權指揮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
(7)允許批准購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鑒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設備故障或異常運行後,領導者不組織進行分析,就毫無根據的下達處理意見;
(9)領導者職責范圍不清,該指揮的不指揮,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或越權指揮;
(10)對設備、設計存在的隱患不能及時指揮實施對應措施。
四、管理性違章
(1)已運行的設備沒有運行、檢修規程;
(2)沒有按規定對現場規程、制度進行復查、修訂、公布、印發;
(3)沒有按《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制定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
(4)制定規程、制度不符合實際,不具體,操作性不強,起不到指導生產管理的作用;
(5)對各類裝置性違章不及時組織消除
(6)設備變更或系統改變後,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及時進行修改;
(6)不按照規定,自行變更設計;
(7)工程結束後,未按規定提供正確的竣工圖紙;
(8)對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9)不能按規定組織開展季節性安全檢查;
(10)不能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性評價自查評工作,查出的問題不制定整改措施計劃,不組織消除;
(11)不能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12)不能認真落實公司《安全工作規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沒按規定及時公布或調整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14)不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完善設備檢修、運行規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組織落實各項制度;
(15)不按規定製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術措施,不制定現場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規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現場實際,使用中導致事故的發生,或在事故處理時延誤或擴大了事故;
(17)上級下發的文件、規定及信息不能及時傳達和布置,不能按時間和標准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18)不能對工作進行總結,找出薄弱環節,制定措施,改進工作;
(19)國家、行業、公司新頒發的規定和反事故措施沒有落實到工程設計中去;
(20)工程調試、試驗項目遺漏;交接驗收項目不全;
(21)進入易造成人員窒息的環境或區域內工作未採取防範措施。
習慣性違章事例
(1)
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或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2)
電氣倒閘操作,不填寫操作票或不執行監護制度;電氣倒閘操作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
(3)
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電氣工具;
(4)
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不包括GIS等無法進行驗電的設備),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安規》要求;
(5)
設備檢修,不按規定辦理工作票或不執行工作監護制度,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6)
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實施前允許工作人員作業或不向工作班成員交代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
(7)
電氣設備檢修,約時停送電;
(8)
設備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未採取可靠措施就進行試車工作;
(9)
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無監護;
(10)
在地下維護室、溝道和金屬容器內工作,使用非安全電壓照明,無人監護;
11)
不按規定使用相應的安全工器具進行操作;
(12)
使用金屬外殼電動工具不接地、不裝漏電保護器及不戴絕緣手套
(13)
高空作業不按規定扎安全帶,進入生產(施工)現場未佩戴安全帽;
(14)
高空作業搭設的腳手架不符合安全規定;
(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進行定期試驗
(16)
盲目決定設備帶病、超出力運行或讓職工冒險作業而沒有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
制定的規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與實際不符,使用中導致事故發生或延誤事故處理;
(18)
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述設施不加設明顯標志並及時恢復;
(19)
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攔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不按規定運行中更換碳刷;
(21)
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22)
不走安全通道,從翻車機工作區域通行;
(23)
搭乘載貨吊籠或用吊頭、抓頭或其它載貨設備輸送人員;
(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指需專人操作的起重設備);
(25)
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鑽床、打大錘時戴手套等;
(26)
不具備爆破資質的人員從事爆破工作;
(27)
在易爆、易燃區攜帶火種、吸煙、穿帶鐵釘的鞋等;
(28)
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工作票,氫油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
(29)
在氫、油區使用鐵制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30)
未履行有關手續即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
在金屬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或進行其它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或監護人員數量及所處位置不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規定;
(32)
鍋爐水壓試驗時,無關人員在周圍逗留,人員站在焊接堵頭對面或法蘭側面。鍋爐啟動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繼續作業;
33)
水上工作不佩帶救生設備,沒有其它救生措施;
(34)
現場濾油無人看管、無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5)
使用資質不合格的施工隊伍;
36)
安排未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
(37)
特殊崗位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未按規定正確著裝;
(38)
未經批准,解除運行設備連鎖、報警、保護裝置;
(39)
進入易造成人員窒息的環境或區域內工作未採取防範措施。
Ⅱ 常見的裝置性違章都有哪些
常見的裝置性違章
1 配電盤、電源箱、非防雨型臨時開關箱等配電設施無可靠的防雨設施
2 電焊機、卷揚機等小型施工機械無可靠防雨設施
3 在電纜溝、隧道、夾層、鋼煙道內工作不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行燈電壓超過36伏
4 在金屬容器內、管道內、潮濕的地方使用的行燈電壓大於12V
5 使用220伏及以上電源作為照明電源,無可靠安全措施
6 在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容器外未設專人監護
7 焊把或電焊機二次線絕緣不良,有破損
8 電焊機外殼無接地保護
9 施工區域電火焊線、電源線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亂,過通道無保護措施
10 現場低壓配電開關,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11 電氣安裝工器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定期試驗
12 一個開關控制兩台及以上電動設備
13 流動電源盤無漏電保安器或漏電保安器失靈
14 現場使用不規范的流動電源盤、刀閘、電源板
15 流動電源盤的電源線未經固定配電箱的漏電保安器
16 機具庫出庫的電動工具、機械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准
17 腳手架搭設後未經使用部門驗收合格並掛牌後就使用
18 腳手板未按標准敷設或有探頭板未綁扎牢
19 腳手板有蟲蝕,斷裂現象或強度不夠,質量不能滿足高空作業要求
20 高處危險作業的平台、走道、斜道等處未裝設防護欄桿或未設防護立網
21 高處危險作業下方未搭設牢靠的安全網等防護隔離措施
22 防護隔離層、安全網搭設不牢固、不可靠
23 施工現場、高處作業區域的空洞無牢固的標識蓋板或圍欄
24 高處作業的水平樑上未設置水平安全繩
25 垂直攀登作業未設置和正確使用垂直攀登自鎖器
26 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或圍欄、夜間無警告紅燈
27 夜間高處作業或爐膛內作業照明不足
28 高處交叉作業、拆除工程等危險作業,四周無安全警戒線
29 高處作業臨邊未設防護欄和檔腳板
30 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
31 安全設施損壞或有缺陷未及時組織維修,或更換工作完畢後不回收,或不及時回收
32 在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的室內或容器內工作,未設防塵或通風裝置
33 鍋爐房、汽機房各層氧、乙炔集中布置點無防火罩
34 氧、乙炔管道、閥門、皮管漏氣
35 易燃、易爆區域使用普通電器(應使用防爆電器)
36 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消防器材配備不齊不符合消防規程的要求,無警示標志
37 消防器材不定期檢驗
38 現場消防通道不暢通
39 安全防護用品未按要求檢驗更換
40 焊接作業使用的擋風帆布為不防火
41 起重機械制動、信號裝置、顯示裝置、保護裝置失靈或帶病作業
42 使用不合格的吊裝工器具、或未按規程要求定期檢驗
43 吊掛的重物在空中停留較長時間,未將葫蘆手拉鏈條栓在起重鏈上,並在重物上加保險繩
44 小型施工機械停用一周後,未回收或退庫
45 機械轉動、帶電部分無保護罩
46 施工電梯、吊籠帶病運行或超載
47 龍門吊軌道兩側堆放物品距鋼軌小於1.5米
48 建築材料不按規定卸車、存放或佔道
49 拆除的木料、腳手架、鋼模板、架桿等不及時運走的,堆放雜亂
50 現場材料、構件、設備堆放雜亂,未分類擺放
51 辦公室、工具房、車間等地方的室內、門前或周圍雜亂
Ⅲ 操作現場違章表現范圍有哪些
1、忽視安全,忽視警告,操作錯誤。如未經許可開動、關停、移動機器時未給信號。
2、人為造成安全裝置實效。包括拆除安全裝置,讓安全裝置失效,人為調整讓安全裝置失去作用。
3、用手代替工具操作。包括用手代替手動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夾具固定,而用手直接拿工件進行機械加工。
4、物體存放不當。包括工具、材料、墊腿、石膏板不合格品不按類別、不按規定的位置、場所存放。
5、冒險進入危險場所。包括未經安全管理人員允許就進入警示危險信號及標志牌指示的危險區域。
6、攀、坐不安全位置。如攀、坐在平台護欄、機動車上、吊車吊鉤等高處及可移動部位等。
7、在起吊物、危險懸掛物下作業、停留、休息,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無安全設施和安全措施。
8、在機器運轉時,進行加油、修理、檢查、調整、清掃等工作。
9、工作中,作業人員有干擾和分散注意力的行為。如酒後作業,帶病作業,疲勞作業,帶情緒作業等。
(3)電動工具違章案例擴展閱讀:
違規操作原因:
1、安全意識差。有不少員工認為安全工作是安全員的事,與自己無關,漠視安全。這種人安全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差,而且不願參與各種安全活動。
2、安全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負責任。有些員工接受過安全教育和培訓,對自己的工作對象,設備,性能,狀況及操作規程都比較熟悉,但在實際工作中,卻缺乏對企業財產,對他人生命負責的態度,往往明知故犯,違章操作。
3、 缺乏安全教育意識。多年來,企業一直把抓好員工的安全教育作為基礎工作來抓,人廠"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HSE培訓等。總的來說活動開展了,但實際收效並不理想。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違章操作
Ⅳ 使用電動工具未戴絕緣手套屬於幾類違章
在一般場所,為保證使用者的安全,應選用Ⅱ類工具。Ⅱ類工具本身良好的雙重絕緣性, 可有效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上作業,應選用Ⅱ類或Ⅲ類工具。
Ⅳ 電力違章事例
常見典型違章事例
一、作業性違章
一)防觸電類
(1)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或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2)電氣倒閘操作,不填寫操作票或不執行監護制度;
(3)倒閘操作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
(4)防誤閉鎖裝置解鎖鑰匙未按規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電氣安全用具;
(6)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不包括GIS等無法進行驗電的設備);
(7)設備檢修不辦理工作票或不執行工作監護制度,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8)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未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就離開工作現場;
(9)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10)使用電動工具金屬外殼不接地,不戴絕緣手套;
(11)設備檢修,約時停送電;
(12)設備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
(13)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時,安全距離不夠或無監護;
(14)在電纜溝、隧道、夾層或金屬容器內工作,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無人監護。
(二)防高處墜落類
(1)高處作業不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帶;
(3)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
(4)沿繩索、腳手桿攀爬腳手架、豎井架等;
(5)在高處平台、孔洞邊緣工作或休息時倚靠欄桿或在欄桿、腳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屬設施不設明顯標志並及時恢復;
(7)搭乘載貨吊籠;
(8)站在石棉瓦、油氈、葦箔等輕型、簡易結構的屋面上施工;
(9)藉助欄桿、腳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設施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試驗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進行工作;
(12)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
(13)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進行高處作業;
(14)登桿前未認真檢查爬梯、腳釘是否齊全完好;
(15)高處作業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帶鐵掌的鞋進行登高作業;
(17)冬季高處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
(三)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類
(1)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規范;
(2)高處作業人員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隨手上下拋擲東西,或高處作業的工器具無防墜落措施;
(3)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紮、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起吊未經驗收合格的預制構件;
(5)在組裝鐵構件與構架時,將手指伸入螺孔進行找正;
(6)層面板、聯系梁串吊時,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裝用具(機具、器具、索具);
(8)不執行起吊措施,設備超載運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層建築物、構築物下方通過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區;
(11)在抓土(煤)機工作時,進入抓鬥工作范圍;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帶或在皮帶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從翻車機工作區域通行;
(13)跨越輸煤機、卷揚機等運轉設備的鋼繩;
(14)運輸機械未停穩或挪動時,人員上、下傳遞物件;
(15)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
(16)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17)啟動運輸機械,沒有進行聯系,也沒有啟動警告鈴;
(18)用吊頭、抓頭或其它載貨設備輸送人員;
(19)轉動設備停運檢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續和未採取防止誤啟動的措施;工作結束後未會同值班人員一起檢查、確認工作人員撤離現場便啟動設備;
(20)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
(21)起重工作沒有統一明確的指揮信號;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指專人操作的起重設備);
(23)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鑽床、打大錘時戴手套等;
(24)未正確著裝,在現場穿高跟鞋、涼鞋、褲頭、背心、裙子等,女職工未將辮子或齊肩發盤在工作帽內。
(四)防火防爆類
(1)未接受爆破培訓的人員從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區攜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及穿帶鐵釘的鞋;
(3)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工作票,氫油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
(4)在氫、油區使用鐵制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5)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易燃物,工作結束後,未檢查清理遺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採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閉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
(9)鍋爐水壓試驗時,無關人員在周圍逗留,人員站在焊接堵頭對面或法蘭側面。鍋爐啟動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繼續作業;
(10)進入爐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儲存化學葯品、惰性氣體的容器前,沒有進行充分的通風;
(11)現場濾油無人看管,或無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採取措施即對盛過油、酒精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施焊;
(13)未嚴格按規定要求存放炸葯、雷管,無專人保管,領退料手續不嚴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倉庫內;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檢查試驗。
二、裝置性違章
(一)防觸電類
(1)高壓開關室的門不能從內部打開;
(2)現場電氣開關設備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3)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4)地線、零線的連接使用纏繞法,未採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接方法;
(5)變電站構架爬梯、刀閘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轉探照燈外殼沒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鋼筋混凝土構架上的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沒有採用專門敷設的接地線;
(6)電氣防誤閉鎖裝置不齊全或不具備「五防」功能;
(7)電力設備拆除後,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二)防高處墜落類
(1)腳手架使用前未進行驗收,或使用的腳手架不合格;
(2)設備、管道、孔洞無牢固蓋板或圍欄;
(3)高處危險作業區下方未裝設牢靠的安全網;
(4)梯子端部無防滑裝置,人字梯無限制開度的拉繩;
(5)夜間高處作業或爐膛內作業照明不足;
(6)臨時爬梯材質不符合要求,掛靠不牢;
(7)高建築物臨空面沒有欄桿;
(8)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夜間無警告指示紅燈;
(9)廠房和其它生產場所吊裝口四周無固定欄桿;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試驗。
(三)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類
(1)立體交叉作業無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2)高空作業、起重作業、深溝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現場四周無安全警戒線或警戒裝置;
(3)腳手架未按規定搭設;
(4)起重機械制動、限位、信號、顯示、保護裝置失靈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經試驗,或存在缺陷;
(6)高處作業臨空面未設防護欄桿和擋腳板;
(7)設備、管道、孔洞無蓋板或圍欄。
(四)防火防爆類
(1)易燃易爆區、防火重點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且無警示標志;
(2)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之間的距離不滿足防火規程的要求,無避雷設施;
(3)制氫站、儲氫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氣站等易燃易爆區內未裝設防爆型電源開關及設備;
(4)氧氣瓶、乙炔瓶、氫氣瓶及其它惰性氣體、腐蝕性氣體瓶等,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未定期檢驗,未按規定進行標識;
(5)進入易燃、易爆區的車輛排氣口無防護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頭滲漏油;燃油系統管道法蘭未採用牢固的金屬導體跨接;
(7)油區現場無暢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壓力不足,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龍帶;
(9)調度、辦公樓及其他場所消防設施不符合有關消防規定;
(10)使用中的氧氣瓶、乙炔瓶安全距離少於8米。
三、指揮性違章
(1)允許、批准未經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
(2)沒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或重大項目沒有組織安全技術措施的學習就組織從事生產工作;
(3)未辦理完工作許可手續,做完相應安全措施,就允許工作人員從事相應生產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證從事工作人員、設備的安全;
(5)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
(6)違反規程、規定,越權指揮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
(7)允許批准購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鑒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設備故障或異常運行後,領導者不組織進行分析,就毫無根據的下達處理意見;
(9)領導者職責范圍不清,該指揮的不指揮,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或越權指揮;
(10)對設備、設計存在的隱患不能及時指揮實施對應措施。
四、管理性違章
(1)已運行的設備沒有運行、檢修規程;
(2)沒有按規定對現場規程、制度進行復查、修訂、公布、印發;
(3)沒有按《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制定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
(4)制定規程、制度不符合實際,不具體,操作性不強,起不到指導生產管理的作用;
(5)對各類裝置性違章不及時組織消除
(6)設備變更或系統改變後,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及時進行修改;
(6)不按照規定,自行變更設計;
(7)工程結束後,未按規定提供正確的竣工圖紙;
(8)對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9)不能按規定組織開展季節性安全檢查;
(10)不能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性評價自查評工作,查出的問題不制定整改措施計劃,不組織消除;
(11)不能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12)不能認真落實公司《安全工作規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沒按規定及時公布或調整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14)不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完善設備檢修、運行規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組織落實各項制度;
(15)不按規定製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術措施,不制定現場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規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現場實際,使用中導致事故的發生,或在事故處理時延誤或擴大了事故;
(17)上級下發的文件、規定及信息不能及時傳達和布置,不能按時間和標准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18)不能對工作進行總結,找出薄弱環節,制定措施,改進工作;
(19)國家、行業、公司新頒發的規定和反事故措施沒有落實到工程設計中去;
(20)工程調試、試驗項目遺漏;交接驗收項目不全;
(21)進入易造成人員窒息的環境或區域內工作未採取防範措施。
習慣性違章事例
(1)
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或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2)
電氣倒閘操作,不填寫操作票或不執行監護制度;電氣倒閘操作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
(3)
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電氣工具;
(4)
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不包括GIS等無法進行驗電的設備),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安規》要求;
(5)
設備檢修,不按規定辦理工作票或不執行工作監護制度,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6)
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實施前允許工作人員作業或不向工作班成員交代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
(7)
電氣設備檢修,約時停送電;
(8)
設備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未採取可靠措施就進行試車工作;
(9)
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無監護;
(10)
在地下維護室、溝道和金屬容器內工作,使用非安全電壓照明,無人監護;
11)
不按規定使用相應的安全工器具進行操作;
(12)
使用金屬外殼電動工具不接地、不裝漏電保護器及不戴絕緣手套
(13)
高空作業不按規定扎安全帶,進入生產(施工)現場未佩戴安全帽;
(14)
高空作業搭設的腳手架不符合安全規定;
(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進行定期試驗
(16)
盲目決定設備帶病、超出力運行或讓職工冒險作業而沒有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
制定的規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與實際不符,使用中導致事故發生或延誤事故處理;
(18)
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述設施不加設明顯標志並及時恢復;
(19)
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攔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不按規定運行中更換碳刷;
(21)
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22)
不走安全通道,從翻車機工作區域通行;
(23)
搭乘載貨吊籠或用吊頭、抓頭或其它載貨設備輸送人員;
(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指需專人操作的起重設備);
(25)
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鑽床、打大錘時戴手套等;
(26)
不具備爆破資質的人員從事爆破工作;
(27)
在易爆、易燃區攜帶火種、吸煙、穿帶鐵釘的鞋等;
(28)
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工作票,氫油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
(29)
在氫、油區使用鐵制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30)
未履行有關手續即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
在金屬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或進行其它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或監護人員數量及所處位置不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規定;
(32)
鍋爐水壓試驗時,無關人員在周圍逗留,人員站在焊接堵頭對面或法蘭側面。鍋爐啟動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繼續作業;
33)
水上工作不佩帶救生設備,沒有其它救生措施;
(34)
現場濾油無人看管、無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5)
使用資質不合格的施工隊伍;
36)
安排未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
(37)
特殊崗位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未按規定正確著裝;
(38)
未經批准,解除運行設備連鎖、報警、保護裝置;
(39)
進入易造成人員窒息的環境或區域內工作未採取防範措施。
Ⅵ 拆除工程中存在哪些違章行為
常見典型違章事例 一、作業性違章 一)防觸電類 (1)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或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2)電氣倒閘操作,不填寫操作票或不執行監護制度; (3)倒閘操作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 (4)防誤閉鎖裝置解鎖鑰匙未按規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電氣安全用具; (6)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不包括GIS等無法進行驗電的設備); (7)設備檢修不辦理工作票或不執行工作監護制度,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8)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未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就離開工作現場; (9)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10)使用電動工具金屬外殼不接地,不戴絕緣手套; (11)設備檢修,約時停送電; (12)設備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 (13)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時,安全距離不夠或無監護; (14)在電纜溝、隧道、夾層或金屬容器內工作,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行燈照明或無人監護。 (二)防高處墜落類 (1)高處作業不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帶; (3)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 (4)沿繩索、腳手桿攀爬腳手架、豎井架等; (5)在高處平台、孔洞邊緣工作或休息時倚靠欄桿或在欄桿、腳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屬設施不設明顯標志並及時恢復; (7)搭乘載貨吊籠; (8)站在石棉瓦、油氈、葦箔等輕型、簡易結構的屋面上施工; (9)藉助欄桿、腳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設施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試驗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進行工作; (12)繩梯未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認真檢查; (13)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時進行高處作業; (14)登桿前未認真檢查爬梯、腳釘是否齊全完好; (15)高處作業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帶鐵掌的鞋進行登高作業; (17)冬季高處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 (三)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類 (1)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規范; (2)高處作業人員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隨手上下拋擲東西,或高處作業的工器具無防墜落措施; (3)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紮、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起吊未經驗收合格的預制構件; (5)在組裝鐵構件與構架時,將手指伸入螺孔進行找正; (6)層面板、聯系梁串吊時,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裝用具(機具、器具、索具); (8)不執行起吊措施,設備超載運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層建築物、構築物下方通過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區; (11)在抓土(煤)機工作時,進入抓鬥工作范圍;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帶或在皮帶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從翻車機工作區域通行; (13)跨越輸煤機、卷揚機等運轉設備的鋼繩; (14)運輸機械未停穩或挪動時,人員上、下傳遞物件; (15)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 (16)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17)啟動運輸機械,沒有進行聯系,也沒有啟動警告鈴; (18)用吊頭、抓頭或其它載貨設備輸送人員; (19)轉動設備停運檢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續和未採取防止誤啟動的措施;工作結束後未會同值班人員一起檢查、確認工作人員撤離現場便啟動設備; (20)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 (21)起重工作沒有統一明確的指揮信號;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指專人操作的起重設備); (23)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鑽床、打大錘時戴手套等; (24)未正確著裝,在現場穿高跟鞋、涼鞋、褲頭、背心、裙子等,女職工未將辮子或齊肩發盤在工作帽內。 (四)防火防爆類 (1)未接受爆破培訓的人員從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區攜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及穿帶鐵釘的鞋; (3)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工作票,氫油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 (4)在氫、油區使用鐵制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5)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易燃物,工作結束後,未檢查清理遺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下方無監護人,未採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閉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 (9)鍋爐水壓試驗時,無關人員在周圍逗留,人員站在焊接堵頭對面或法蘭側面。鍋爐啟動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繼續作業; (10)進入爐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儲存化學葯品、惰性氣體的容器前,沒有進行充分的通風; (11)現場濾油無人看管,或無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採取措施即對盛過油、酒精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施焊; (13)未嚴格按規定要求存放炸葯、雷管,無專人保管,領退料手續不嚴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倉庫內;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檢查試驗。 二、裝置性違章 (一)防觸電類 (1)高壓開關室的門不能從內部打開; (2)現場電氣開關設備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3)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4)地線、零線的連接使用纏繞法,未採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接方法; (5)變電站構架爬梯、刀閘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轉探照燈外殼沒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鋼筋混凝土構架上的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沒有採用專門敷設的接地線; (6)電氣防誤閉鎖裝置不齊全或不具備「五防」功能; (7)電力設備拆除後,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二)防高處墜落類 (1)腳手架使用前未進行驗收,或使用的腳手架不合格; (2)設備、管道、孔洞無牢固蓋板或圍欄; (3)高處危險作業區下方未裝設牢靠的安全中國; (4)梯子端部無防滑裝置,人字梯無限制開度的拉繩; (5)夜間高處作業或爐膛內作業照明不足; (6)臨時爬梯材質不符合要求,掛靠不牢; (7)高建築物臨空面沒有欄桿; (8)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夜間無警告指示紅燈; (9)廠房和其它生產場所吊裝口四周無固定欄桿;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試驗。 (三)防物體打擊與機械傷害類 (1)立體交叉作業無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2)高空作業、起重作業、深溝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現場四周無安全警戒線或警戒裝置; (3)腳手架未按規定搭設; (4)起重機械制動、限位、信號、顯示、保護裝置失靈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經試驗,或存在缺陷; (6)高處作業臨空面未設防護欄桿和擋腳板; (7)設備、管道、孔洞無蓋板或圍欄。 (四)防火防爆類 (1)易燃易爆區、防火重點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備不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且無警示標志; (2)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之間的距離不滿足防火規程的要求,無避雷設施; (3)制氫站、儲氫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氣站等易燃易爆區內未裝設防爆型電源開關及設備; (4)氧氣瓶、乙炔瓶、氫氣瓶及其它惰性氣體、腐蝕性氣體瓶等,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未定期檢驗,未按規定進行標識; (5)進入易燃、易爆區的車輛排氣口無防護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頭滲漏油;燃油系統管道法蘭未採用牢固的金屬導體跨接; (7)油區現場無暢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壓力不足,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龍帶; (9)調度、辦公樓及其他場所消防設施不符合有關消防規定; (10)使用中的氧氣瓶、乙炔瓶安全距離少於8米。 三、指揮性違章 (1)允許、批准未經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工作; (2)沒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或重大項目沒有組織安全技術措施的學習就組織從事生產工作; (3)未辦理完工作許可手續,做完相應安全措施,就允許工作人員從事相應生產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證從事工作人員、設備的安全; (5)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 (6)違反規程、規定,越權指揮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 (7)允許批准購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鑒定和檢測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設備故障或異常運行後,領導者不組織進行分析,就毫無根據的下達處理意見; (9)領導者職責范圍不清,該指揮的不指揮,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或越權指揮; (10)對設備、設計存在的隱患不能及時指揮實施對應措施。 四、管理性違章 (1)已運行的設備沒有運行、檢修規程; (2)沒有按規定對現場規程、制度進行復查、修訂、公布、印發; (3)沒有按《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制定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 (4)制定規程、制度不符合實際,不具體,操作性不強,起不到指導生產管理的作用; (5)對各類裝置性違章不及時組織消除 (6)設備變更或系統改變後,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及時進行修改; (6)不按照規定,自行變更設計; (7)工程結束後,未按規定提供正確的竣工圖紙; (8)對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9)不能按規定組織開展季節性安全檢查; (10)不能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性評價自查評工作,查出的問題不制定整改措施計劃,不組織消除; (11)不能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12)不能認真落實公司《安全工作規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沒按規定及時公布或調整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14)不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完善設備檢修、運行規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組織落實各項制度; (15)不按規定製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術措施,不制定現場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規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現場實際,使用中導致事故的發生,或在事故處理時延誤或擴大了事故; (17)上級下發的文件、規定及信息不能及時傳達和布置,不能按時間和標准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18)不能對工作進行總結,找出薄弱環節,制定措施,改進工作; (19)國家、行業、公司新頒發的規定和反事故措施沒有落實到工程設計中去; (20)工程調試、試驗項目遺漏;交接驗收項目不全; (21)進入易造成人員窒息的環境或區域內工作未採取防範措施。 習慣性違章事例 (1) 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或不具備帶電作業資格人員進行帶電作業; (2) 電氣倒閘操作,不填寫操作票或不執行監護制度;電氣倒閘操作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 (3) 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電氣工具; (4) 裝設接地線前不驗電(不包括GIS等無法進行驗電的設備),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安規》要求; (5) 設備檢修,不按規定辦理工作票或不執行工作監護制度,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6) 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實施前允許工作人員作業或不向工作班成員交代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 (7) 電氣設備檢修,約時停送電; (8) 設備檢修完畢,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就恢復設備運行;未採取可靠措施就進行試車工作; (9) 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起吊作業,安全距離不夠,無監護; (10) 在地下維護室、溝道和金屬容器內工作,使用非安全電壓照明,無人監護; 11) 不按規定使用相應的安全工器具進行操作; (12) 使用金屬外殼電動工具不接地、不裝漏電保護器及不戴絕緣手套 (13) 高空作業不按規定扎安全帶,進入生產(施工)現場未佩戴安全帽; (14) 高空作業搭設的腳手架不符合安全規定; (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進行定期試驗 (16) 盲目決定設備帶病、超出力運行或讓職工冒險作業而沒有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 制定的規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與實際不符,使用中導致事故發生或延誤事故處理; (18) 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述設施不加設明顯標志並及時恢復; (19) 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攔內,戴手套或用抹布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進行其它工作;不按規定運行中更換碳刷; (21) 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22) 不走安全通道,從翻車機工作區域通行; (23) 搭乘載貨吊籠或用吊頭、抓頭或其它載貨設備輸送人員; (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設備(指需專人操作的起重設備); (25) 沒有使用或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如使用砂輪、車床不戴護目眼鏡,使用鑽床、打大錘時戴手套等; (26) 不具備爆破資質的人員從事爆破工作; (27) 在易爆、易燃區攜帶火種、吸煙、穿帶鐵釘的鞋等; (28) 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工作票,氫油管道動火時不按規定接地線; (29) 在氫、油區使用鐵制工具又無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30) 未履行有關手續即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 在金屬容器內同時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或進行其它工作,入口處無人監護或監護人員數量及所處位置不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規定; (32) 鍋爐水壓試驗時,無關人員在周圍逗留,人員站在焊接堵頭對面或法蘭側面。鍋爐啟動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繼續作業; 33) 水上工作不佩帶救生設備,沒有其它救生措施; (34) 現場濾油無人看管、無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5) 使用資質不合格的施工隊伍; 36) 安排未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 (37) 特殊崗位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未按規定正確著裝; (38) 未經批准,解除運行設備連鎖、報警、保護裝置; (39) 進入易造成人員窒息的環境或區域內工作未採取防範措施
Ⅶ 常見的違章作業有哪些
違章作業是指不按照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所規定的操作順序和方法所進行的作業。
中文名 違章作業 外文名 Illegal operation 心理表現 僥幸過關、鬆弛麻痹、走捷徑等 [1] 違章作業特點 頑固性、多發性等 違章作業原因 人的主觀意願和客觀環境 預防措施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等
目錄
1 違章作業的類型
2 違章作業的特點
3 違章作業成因
4 預防違章作業措施
違章作業的類型編輯
在我國,煤礦企業生產環境處於陰暗、潮濕等特殊地理環境中,煤礦產業集中度低、整體裝備較落後、地質條件差、煤礦作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增加了監管難度和事故隱患,致使違章作業行為和安全事故多發,常見的違章行為有以下幾個方面:(1)受礦井地質結構的影響,礦井支護質量不好,造成漏頂、掉頂、冒頂等事故,或導致採煤工作面出現煤壁片幫跨落而處理不及時造成危害。(2)違章攀爬皮帶運輸機、刮板運輸機,利用皮帶運輸機、刮板運輸機運送其它物料。(3)違章放炮造成事故。(4)違章進入機械作業區、停送電沒有按規定執行、沒有佩戴安全裝置就進行登高作業、對設備安裝和運行進行違章操作等。(5)違反安全生產規程,違章超速行車,違章抬道、違章停車或推車、違反行人不行車制度等。(6)違章停開局部扇風機、開啟風門、迎送風量沒有按規定控制、違反規定沒有使用專用設備進行瓦斯檢查、沒有定期進行灑水降塵等。 [2]
違章作業的特點編輯
違章作業即是指違反安全規程進行的生產或施工活動,它具有以下特點:(1)違章是職工的習慣動作,具有頑固性、多發性,一些職工不重視技術業務和安全知識的學習,盲目地憑著經驗和習慣作業。(2)違章作業行為是一些職工潛在的陋習,對一些文化和技術素質較低的違章者,很容易缺乏警惕。(3)無論是工程技術人員、區隊幹部或是普通職工,老職工的違章行為常常傳習到新職工身上,並難以糾正。(4)部分煤礦企業重視生產效益,而忽視了對安全隱患的整改,導致了管理性違章作業。(5)部分企業管理人員忽視了輕微的違章作業現象,助長了違章作業的放任和擴大。 [2]
違章作業成因編輯
(1)員工的違章作業行為由於並非每次都會造成事故,促使員工存在僥幸心理。
(2)職工對新的先進機電設備存在好奇心理,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對設備還沒有完全熟悉和掌握就實行作業,導致了意外事故的發生。
(3)職工不重視開展安全工作,忽視安全規程、制度和措施等方面的理論知識,作業時憑著自己的經驗,極易引發違章行為。
(4)對於安全秩序不好、管理混亂的企業,某些生產作業人員存在著從眾心理,對企業安全生產造成影響。
(5)一些生產作業人員過分自信,認為自己經驗豐富,處處擺架子,逞強表現自我,而不重視安全學習和培訓,在生產現場遇到惡劣條件或出現異常情況時,作業人員強行進行冒險操作,造成安全生產事故。
(6)煤礦企業生產一線職工文化理論、業務技能和政治素質偏低,導致蠻乾等違章作業行為發生。
(7)職工忽視了違章作業的危害,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沒有處理好安全與時間、效益之間的關系,為完成生產任務,倉促進行野蠻的違章作業。
(8)礦井地質條件和煤層賦存條件惡劣,生產條件又復雜多變,而在我國大部分煤礦企業中,相關安全生產工藝裝備和設施仍然與國外先進水平有較大差距,繼而在客觀上引起安全生產事故多發。
(9)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責任制、生產作業規程、施工措施等管理制度無法貫砌落實執行,煤礦企業管理者沒有處理好安全與生產效益、持續發展之間的關系,導致存在安全管理隱患。 [2]
預防違章作業措施編輯
(1)建立完善的、可操作的安全管理制度,並嚴格要求員工及幹部遵守。同時建立安全生產激勵機制,區別對待各崗位的生產責任和風險程度,使獎勵機制朝著高風險、責任重大的生產崗位傾斜,崗位職責明確,實現權利、責任與利益的統一,激發職工的生產積極性。
(2)經常性、有針對性對員工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提高識別和糾正違章行為的
能力,強化職工遵章守紀意識和業務水平,使員工真正樹立起「安全第一」的觀念。
(3)各級班組長要起到模範帶頭作用,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嚴守操作規程,規范作業工序,帶領班員養成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加強班組管理和監督力度,使員工的作業行為規范化、標准化,養成良好工作習慣。
(4)煤礦企業要在各級管理人員中樹立遵守規程光榮、違章作業可恥的安全理念,經常性的通過安全檢查、安全宣傳教育、安全知識培訓等活動,提高員工的安全責任意識和憂患意識,使全體員工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增強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營造安全文化氛圍,創造出適合企業發展需求的安全文化內涵。
(5)煤礦企業要努力創造安全、和諧的生產物質環境,加大安全設備的投入,使所有設備達到本質安全狀態,對所有設備進行科學化、規范化的管理,防止事故發生。
(6)企業的管理者要重視職工的心理健康,深入基層與基層員工進行交流,及時發現職工的思想波動情況,通過企業集體的關愛接觸職工的心理包袱,激發職工的安全責任意識。按照安全生產規定實現正常化、標准化的規范生產作業, 禁止突擊生產、充分保證職工的合理休息時間。
Ⅷ 電氣違章操作有哪些行為
1、電氣作業不按規定佩戴絕緣手套、護目鏡、穿絕緣鞋、使用絕緣隔板、不站在絕緣墊上。
2、電氣作業不按規定掛警示牌、設警戒線、不設置隔斷設施。 3、不嚴格按順序逐項進行電氣操作。
3、不嚴格按順序逐項進行電氣操作。
4、電氣作業前不對工機具進行檢測,不停電、不驗電、不掛接地線。
5、電氣操作不使用安全工器具;用電筆代替螺絲刀作業。
6、接臨時線時,直接用線頭代替插頭插接。
7、臨時用電時,電線、電纜未架空或架空高度不夠或不使用絕緣物體架設。
8、在裝置區、罐區或其它爆炸危險場所臨時用電作業,使用的電氣設備防爆型等級沒有達到所在場所要求或防爆設備不完好,臨時用電線路有接頭。
9、使用手持電動工具不按要求連接漏電保護器或者使用失效的漏電保護器。
10、手持電動工具、潛水泵、振搗器等水下潮濕環境作業工具,作業前沒有經電工對其絕緣進行測試。
11、使用潛水泵沒有安裝漏電保護器;潛水泵抽水時下面有人作業;潛水泵電源線有接頭;提拉繩用鐵線代替。
12、多台臨時用電設備用同一開關控制。
13、電氣配電箱門敞開使用或距地面高度不足1.3-1.5米。
14、露天放置的臨時電源沒有防雨措施。
15、移動電源電纜在地上敷設時,沒有防砸、防壓的保護措施。
16、電纜保護管不打翻口。
17、臨時用電設備的自動開關和熔絲(片)與用電設備和線路不符,或用其它金屬代替熔絲。
18、坐在電源箱、電焊機、電機等用電設備上休息。
19、作業過程中,帶手飾、手錶,在二次迴路上工作。
20、非電氣人員私自接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