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哪些廠所需要安裝防爆燈的規定
防爆抄燈一般多用在油庫、液化氣、天然氣站以及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加工場所等地方,其目的是防止燈泡爆裂後引燃、引爆。配電房一般不需要使用防爆燈,實際中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比如配電房裡面如果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正常情況下是不允許的)或者臨近建築、設施存放有易燃易爆(特別是易揮發性可燃氣體),那也必須設置防爆燈。
2. 對於車輛非法安裝燈具的處罰有沒有特別細的規定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只有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車輛不得噴塗、安裝、使用。
3.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如何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非法安裝報警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人民警察法》
第36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報警器、標志燈具。其他車輛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報警器或者標志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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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4. 求助:哪條標准、法規、條例明文規定,倉庫(成品倉)必須要裝防爆燈
用來存放紙箱的成品倉庫沒有規定必須要裝防爆燈,但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參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
參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參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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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題目中存放紙箱的倉庫,屬於火災危險程度丙類:
1、閃點≥60℃液體,如:動物油,植物油,瀝青,蠟, 潤滑油,機油,重油,閃點≥60℃的柴油、糠醛,大於50度小於60度的白酒 ;
2、可燃固體,如: 化學、人造纖維及其織物,紙張,棉、毛、絲、麻及其織物,穀物,麵粉,天然橡膠及其製品, 竹、木及其製品,中葯材,電視機。
參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准規范的規定。
參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參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參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參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參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參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參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5. 機房、配電室等必須安裝防爆燈依據什麼制度
國家標准(GB3836-2000)對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使用有嚴格規定,許多危險場所甚至連手內機容都不允許進入。普通燈具在使用過程中會產生高溫、脈沖、火花或因電源故障而燒毀,如果使用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
根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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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牆面排水:加強牆面排水常見的做法是對外牆面採取憎水處理措施。例如採用有機硅乳液對外牆面進行處理,使外牆不能被水濕潤,以防止由於毛細作用引起的滲漏。
推廣新型塗膜防水塗料:隨著防水施工工藝的推陳出新以及新型外牆防水材料(如高分子、高聚物改性瀝青、瀝青基等不同基料組成卷材、塗料和密封材料系列產品以及為提高剛性防水混凝土抗滲、抗裂所用的各種外加劑等)的廣泛應用,外牆防滲變得越來越容易。
加強使用中的維護:建築物裝修完工以後,還應加強使用管理和維護,避免因外力撞擊、凍脹等環境因素導致抹灰等結構脫落,從而造成外牆的防滲漏能力降低。
6. 哪一些廠必須要必須要安裝防爆燈的規定
像易燃易爆的場所,還有特殊場所,比如石油,油庫,天然氣這些都要按規定裝防爆燈的,冠盟光電的防爆燈做的不錯。
7. 非法加裝燈怎麼處罰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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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車和涉案車輛專項治理活動中,文登市公安局注重發揮多職能警種聯合作戰形成合力的優勢,不搞單打獨斗,形成警務督察大隊主導、其它警種和部門協作的良好格局,成效明顯。該局督察大隊與交警大隊再度聯合查處了一起非法安裝警燈的違法行為。
在309國道巡邏的文登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四中隊路巡民警,行至大水泊鎮南窪村西處時,發現自西向東駛來一輛懸掛魯K24598號牌的藍白相間的五十鈴輕型載貨汽車,駕駛室頂部非常明顯地安裝了一個紅色爆閃警燈。
民警遂示意駕駛人靠邊停車接受檢查,同時,立即向在附近路查警車的警務督察大隊報告。
經查,該車牌號系一輛尼桑輕型載貨汽車所有,該車挪用了其牌照。督察大隊與交警大隊將該車依法暫扣,拆除、收繳了非法安裝的警燈。駕駛人彭某因非法安裝警燈、挪用號牌被依法處以行政罰款3000元、記12分的處罰。
8. 室內應急燈未規范處罰條例、未規范是否有處罰
怎麼可能按《條例》88條進行處罰呀,是沒依據的。
你看:
第八十八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按《特種設備安全法》88條處罰是對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9. 危險區要裝防爆燈是哪裡規定的具體到那一條
危險區要裝防爆燈是《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規定的。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爆炸危險場所是指存在由於爆炸性混合物出現造成爆炸事故危險而必須對其生產、使用、儲存和裝卸採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危險等級劃分
第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特別危險場所、高度危險場所和一般危險場所三個等級(劃分原則見附件一)。
第六條 特別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性質特別危險,儲存的數量特別大,工藝條件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的人員傷亡,危害極大的危險場所。
第七條 高度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大,儲存的數量較大,工藝條件較為特殊,一旦發生爆炸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人員傷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險場所。
第八條 一般危險場所是指物質的危險性較小,儲存的數量較少,工藝條件一般,即使發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較小的場所。
第九條 在劃分危險場所等級時,對周圍環境條件較差或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危險場所應提高一個危險等級。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的劃分,由企業(依照附件二的各項內容)劃定等級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危險場所的技術安全
第十一條 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應選擇物質危險性較小、工藝較緩和、較為成熟的工藝路線。
第十二條 生產裝置應有完善的生產工藝控制手段,設置具有可靠的溫度、壓力、流量、液面等工藝參數的控制儀表,對工藝參數控制要求嚴格的應設雙系列控 制儀表,並盡可能提高其自動化程度;在工藝布置時應盡量避免或縮短操作人員處於 危險場所內的操作時間;對特殊生產工藝應有特殊的工藝控制手段。
第十三條 生產廠房、設備、儲罐、倉庫、裝卸設施應遠離各種引爆源和生活、辦公區;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的上風向;廠房的朝向應有利於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以散發比空氣重的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地面應有不引爆措施;設備、設施的安全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 廠房內的爆炸危險物料必須限量,儲罐、倉庫的儲存量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對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的裝置。
第十五條 生產設備、儲罐和管道的材質、壓力等級、製造工藝、焊接質量、檢驗要求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程;其安裝必須有良好的密閉性能。對壓力管線要有防止高低壓竄氣、竄液措施。
第十六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積聚。生產裝置盡可能採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內應有足夠的通風量;通排風設施應根據氣體比重確定位置;對局部易泄漏部位應設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械排風設施。
第十七條 危險場所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劃定危險場所區域等級圖,並按危險區域等級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組別配置相應符合國家標准規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的配置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施工、安裝、維護和檢修也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有靜電積聚危險的生產裝置應採用控制流速、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添加防靜電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第十九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生產、儲存、裝卸過程必須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 桶裝的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應儲存在庫房內。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安全通道;庫房內不得設置辦公和生活用房;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對儲存溫度要求較低的有爆炸危險物質的庫房應有降溫設施;對儲存遇濕易爆物品的庫房地面應比周圍高出一定的高度;庫房的門、窗應有遮雨設施。
第二十一條 裝卸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時,連接管道的材質和壓力等級等應符合工藝要求,其裝卸過程必須採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靜電措施。
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以實現整體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有爆炸危險的工程建設項目時,必須實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的「三同時」原則。
第二十四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並應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須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危險性較大的操作崗位,企業應規定操作人員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
防爆電氣的安裝、維修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企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工人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二十七條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生產工藝、檢修時的各種引爆源,必須採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離。
第二十八條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機動車輛應採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備品、備件工作,不準任意降低防爆等級,對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和檢修防爆電氣產品的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可。
第三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條 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各種機械通風設施必須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並應定期檢測。
第三十二條 倉庫內的爆炸危險物品應分類存放,並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牆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條 倉庫和儲罐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庫房內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從事試驗、分裝、焊接等作業。
第三十四條 爆炸危險物品在裝卸前應對儲運設備和容器進行安全檢查。裝卸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裝卸。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並組織、檢查和指導企業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對爆炸危險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七條 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爆炸危險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